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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0:35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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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
  第四条 本市适用税率如下:
  (一)区(市)税率为7%;
  (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
  (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
  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的调整,需重新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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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不适用于审判的简易程序

王琼书 刘幼英 陈大军

【摘要】 针对国内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采取简易程序的现实。作者列举简易程序审判适用的范围和使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阐述医疗诉讼的特殊性,分析使用简易程序对医疗机构带来的危害,并结合工作实践,从医疗诉讼和医疗机构举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出发,认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于审判的普通程序。
【关键词】 医疗诉讼 诉讼程序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Facile civil procedural process does not suit the Medical litigation.WANG Qiongshu,LIU Youying,CHEN Dajun.Medical Administrition Department,Wuhan General Hospital,Guangzhou Military Command, Wuhan 430070, China
【Abstract】Realizing the fact that there were problems when the facile civil procedural process was used in the medical litigation by the local court,the author listed indications of adjudgement by facile civil procedural process.It was presented that facile civil procedural process did harmness on medical organization because of the specificity and compliacy of medical burden of proof reversed in medical litigation and concluded that not facile civil procedural process but common process suit the medical litigation.
【Key words】Medical litigation, Proceeding, Appliable process, Facile civil procedural proces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在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后,由于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诉讼的门槛降低,使医疗诉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医疗诉讼迅速增加。相当部分基层法院(含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往往简单地采取简易程序,以便利审判,但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医疗纠纷诉讼存在许多弊端。作者结合工作实践,从医疗诉讼和医疗机构举证的复杂性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简易程序规定》),认为涉及医疗的诉讼不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非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存在的第一审判程序,其根本特性是“简便易行”,它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单。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即简易程序)规定”。由此可见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必备条件是:①该民事案件事实清楚,即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③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
2.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在我国适用广泛,据2003年9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71%。但是它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⑴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含其派出法庭)为单纯求得“便利审判”的效果,任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含其派出法庭)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加区别的一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笔者近年处理的几起医疗诉讼,受理法院莫一概外的使用了简易程序,给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⑵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自身缺陷,未对该章条款具体明示,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各行其道,秧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乃至合法利益。
二、医疗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其审判程序不宜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9~21条限定了由中、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重大涉外案件、辖区内或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如湖北省人民医院龙凤胎高额索赔案一审由武汉中院审理。一般医疗纠纷诉讼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含其派出法庭)受理一审。医疗纠纷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除具备民事诉讼的共性外,由于医疗行为的职业特殊性,此类诉讼自身强烈的复杂性决定其审判程序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1.医疗纠纷诉讼不符合简易程序三要素
⑴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事实并不清楚。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很难取得一致,由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专业人员,甚至是多种专业人员来判断其可信度,审判员自身很难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如一例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家属认为是医生不负责任导致损伤发生;而院方认为医护人员在胎儿发生肩难产的紧急情况下,本着抢救目的,让胎儿尽快娩出做法是正确的,符合紧急避免原则;而且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是臂丛神经损伤是分娩过程中胎儿肩难产所致,为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结合医学理论和临床务实,肩难产发生原因和机理不清,而且发生率很低,要完全预防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肩难产,如果不及时处理,母婴均可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患方不服,法院不能作出判决,再次申请法医鉴定,结论类似。最终法院判决免除医院责任。
⑵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发生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要根据事实判定,不能说只要是医疗纠纷诉讼,医院一定就是责任的承担者。如一起患者放弃治疗案。患者诊断为“双眼慢性闭角性青光眼”,行“巩膜咬切+自体小梁移植术”,手术顺利,出院时患者病情基本稳定;由于患者未遵医嘱,约1月后出现“房水迷流综合征”。经治医生多次向患者提出建议,要求患者接受白内障摘除术以重建前房,并一再告知拒绝治疗的严重后果。但患者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接受手术治疗,约1年后继发了大泡性角膜炎,视功能亦进一部恶化至仅存光感/颞侧。患者以医生治疗有误为由,诉诸法院。很显然,导致患者“房水迷流综合征”和视功能恶化的原因是患者放弃治疗,该责任的承担者是患者本人而非医师。最后在有法医参加的医疗事故鉴定中,认定不良后果责任人为患者本人,而非医师。
⑶医疗纠纷诉讼争议很大。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往往分歧严重。患方坚持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提出诉讼的标的较高,动辄过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索赔。如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326所医院调查显示,发生纠纷后,73.5%的病人及其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其中43.38%发展成打砸医院,对医院设施直接造成破坏的有35.58%,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的有34.46,而且索赔金额有逐年高攀趋势,平均每所医院21万元,326所医院累计总额为6000多万元[2],亦有报道在我国涉及医疗赔偿额高达42亿元。因为黑势力强力介入和其他复杂的社会因素,湖北省人民医院曾经创下296万元的单项赔偿之最,尽管国家卫生部组织专家鉴定,结论该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对医方而言,根据事实认为损害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意外或并发症所致,甚至是由于患方不配合治疗所造成的,依照法律法规,医方应获得义务性免责。即使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应该承担高额赔偿,毕竟医疗行业尚未充分纳入市场经济范畴,仍是社会福利事业的一部分,大多数医院是非赢利的公益行业,具有被“强制缔约”性,医院没有因医疗风险而拒绝接受患者的权利;再次,当前的医学技术水平对许多疾病的发展和转归还难以有效控制,就患者而言,在就诊前已处于高风险状态,这种风险并非医生施加于患者身上,而是事前已潜藏于患者体内[3]。也就是说,客观存在的疾病使患者蒙受了损害,处于高危险状态。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医患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2.医疗诉讼的适用原则和过错认定
⑴医疗诉讼属于侵权诉讼,适用于过错原则。构成侵权行为要有四个要件: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按《民法通则》第121~124、127、132、133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的特殊侵权作出规定。医疗纠纷并为定义为特殊侵权,不能采用无过错原则,适用公平原则无法律依据[4]。举证责任分配采取医方举证。按《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必然派生过错原则。如高法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对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损害指出适用过错原则,医院无过错就不赔偿。其实对所有医疗侵权诉讼都适用该原则,而不是象某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医方无过错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向患方倾斜,认为有损害必判赔偿,无原则地判决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精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诉讼,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何类原因导致诉讼需要鉴定甄别的,不是一次简易程序的庭审就可以判明的。
⑵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多重性。按高法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需要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在未进行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情况下,法官依据法律事实进行过失裁决,采取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其判决是否公正,尚不能肯定。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多重性就也决定了此类诉讼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三、使用简易程序对医疗机构的危害
1.起诉方式简单,患方诉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按简单程序,起诉方式简单,成本低,原告可以采取口头起诉。只要患方对医疗行结果不满意,就可以口头起诉方式将医院推上被告席;特别是在媒体误导、律师诱导下,患方是很容易提出诉讼的,诉讼随意性大。医院将承担证明自己的“清白”的举证任务,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医院就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使医院胜诉,医院还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不菲的律师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而患方只承担低成本限的诉讼费。即使医院反诉胜利,法院判决往往也是无疾而终,很难执行。
2.应诉时间有限,医方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性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不得低于30日,同样《证据规定》也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该受“30日”低限限制。采取简易程序时法院将医疗机构举证期限在15天以内,而且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要求在立案之日其三个月内审结。适应简易程序缩短了举证时限,对仍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医疗机构必然受到程序公正的影响。在短短15天内,医疗机构要完成证据收集和申请、对照诉状审核医疗行为,要查阅资料、组织专家证人证词以证实自身不存在医疗过失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要认真书写答辩状,以说明医疗无过失,要准备各类人体模型在法庭上进行演示,对事实加以说明,以说服不懂医的法官作出正确判断,这些实在有些强人所难。医疗纠纷诉讼有其复杂性,医疗机构在原本被动的医疗诉讼中已经承担了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要在3个月内结案,对医疗机构进行限时举证和限时答辩是不公平的。
3.审判组织独任制,审判结果具有很强主观性
简易程序采取审判组织独任制,按《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条、124条、127条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且独自作出判决,缺少制约,审判员的主观判断决定审判结果,容易出现人为偏差;如果审判员个人对医疗行业怀有成见或对案件先入为主,其审判结果可能不利于医疗机构。而在普通程序中必须依法组织合议庭审判案件,避免审判中的个人行为影响。
4.庭审程序简便,不利于医方解释说明
简易程序审判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124条、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用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庭调查可不按“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顺序进行调查;法庭辩论也可不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诉讼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顺序进行法庭辩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医方可能仓促应诉,辛辛苦苦准备的人证、物证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不利于医方解释说明,甚至是医方还来不及充分准备证据。
5.当庭即判决,容易启动第二审程序
按2003年12月1日即将生效的高法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何谓不宜?规定未具体明示,可能对事实不清部分也一并判决。在医疗诉讼中,许多有争议的事实并非能够一次性判明的,如果法院按简易程序强行宣判,面对情形,利益当事人会上诉,第二审程序被轻易启动。无论在医方上诉还是患方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又会耗费医疗机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结果就会合理一些,《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对普通程序审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这样不明朗部分可以由合议庭再次宣判。经合议庭裁定的结论也容易被医患双方接受。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于诉讼的一般程序,而不是诉讼的简易程序。

载于《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4):227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航党发〔2008〕4号 时间:2008-03-0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提高总局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民航总局党委继自身率先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活动并作出相关决定之后,现就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七大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重要部署。结合民航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实现民航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

2.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行业管理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总局机关干部队伍的状况,特别是思想、作风、纪律状况,直接关系到民航的持续安全,关系到行业管理的水平,关系到全行业科学发展的大局。从总局机关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重大职责来看,必须切实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干部队伍。

3.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是解决当前总局机关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总局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较强,在安全管理、法规建设、改革开放、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总局机关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和研究的风气不够浓厚,在学习上专心、用心不够,对民航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不够。二是抓落实不够,工作不够深入、扎实,习惯于开会、发文、出差、出国和应酬。三是出主意、提建议、作决策的科学性有待加强。四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不够,存在纪律松弛现象。五是思想观念和职能转变较慢,与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六是在资源配置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没有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七是廉洁自律抓得不够,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管控不力,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这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建设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公正机关、效能机关、服务机关、廉洁机关为目标,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使总局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明显提高,作风明显改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为领导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组织保证。

5.基本原则。要注重学习提高,注重实际效果,注重长效机制。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总局全体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素养,为培养良好作风和严明纪律奠定坚实基础。要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制定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效果好的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将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加强长远建设结合起来,从严格管理上下工夫,强化制度规范,强化监督检查,培养良好的作风。

三、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主要措施

6.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开展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党纪法规和廉政教育。针对民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围绕民航改革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学习研讨,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总局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形势报告会。落实中央的规定,确保处以上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将每周五下午定为“固定学习日”。建立健全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讲党课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为所在部门党员集中讲一次党课,分析一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召开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

7.转变工作作风。继续大力精简会议,严格会议计划,压缩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议,各类会议最长不超过两天。加强会前调研和准备,提高会议质量。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的会议不能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一律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严把发文关,减少数量,控制篇幅,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总局普发性文件最多不超过4000字,总局领导在全局性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各部门不准越权自行对外发文、发电。加大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建立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把关、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坚持分级负责,保证管理局、监管办按照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减少运动式、重复性行政检查,对无实质内容的材料不再要求基层上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执行出差请假报告制度,出差前要有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出差结束后必须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人事科教部门归口管理各类培训,防止分散和乱收费。

8.改进领导作风。各部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策。总局制订出台重大政策,要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总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对民航工作会议分解至各部门的具体任务,要有举措、有落实、有检查;对于基层请示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究,按总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制定调研计划,撰写调研提纲,并认真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重点抓1—2个课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总局党委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并至少亲自撰写和上交一篇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各部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出差时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到机场迎送。各部门领导代表总局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归口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不参加纯礼仪性、商务性的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

9.严明纪律。总局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规定,坚决执行以下“十个不准”:不准公开发表同中央、总局党委相反的意见;不准泄露工作和国家机密;不准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发放证照;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利益;不准用公款吃喝、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管理及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摊派、报销经费;不准在公务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岗位和工作日中午喝酒;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好下属,视情及时向下属打招呼、提醒或谈话诫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

10.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总局机关干部要带头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民航法规质量。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办事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11.公平执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定和出台重要政策,决策重大事项,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公平对待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在飞机引进、航权和航班时刻分配、“一金一费”使用等方面,做到标准统一,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办事公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规范总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方法。总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原则、程序、方法和结果,都要在总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12.廉洁从政,反腐倡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中央和总局党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认真抓好所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道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权力制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投资制度、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特别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控,重点管住管好干部、财务和重大投资,防治腐败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13.坚持总局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4.各部门要把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机关人员的行政行为。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促进中心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建设的成果。

15.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带头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

16.建立健全规章,形成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切实遵照执行。今后每半年在全行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对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的测评,并通报测评情况。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对总局机关干部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每月在总局运行形势分析会上通报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将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是否称职的依据之一,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