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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5:03:15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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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中,出现了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现就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对缓慢,是整个教育中的薄弱环节。2004年,全国普通高中招生82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中的比例仅占40%,有些地方不足30%。一些地方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片面理解为就是发展普通高中,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忽视乃至削弱中等职业教育。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二、明确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力争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加100万,达到650万,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总体上要把握发展节奏、控制发展规模,把工作重心放到提高质量上。

  为实现快速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目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城市和农村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推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上,努力把每年未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500至600万农村初中毕业生中的相当一部分,吸收到中等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按照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分解并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的分年度任务目标。

  三、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一) 进一步提高和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培养能力

  要稳定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不得并入高等学校或改办成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政策规定。今后几年,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每个市(地)重点办好若干所骨干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创建一批一流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

  采取联合、连锁、集团化等办学模式,提高和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能力。推动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发挥辐射作用,与相关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实现优势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与有条件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连锁办学,扩大招生规模,降低学习费用,方便农村初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农民就近接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和培训;有条件的学校和地方可以组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较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较重、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短缺的地区,要扩建、改建、新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还可以利用普通中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班;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可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远程中等职业教育。充分利用中央农广校、电视中专等远程教育机构,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远程学历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能力,扩大办学规模。通过实施 “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重点扶持建设1000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县级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通过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建设400个装备水平较高的实训基地。各地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县级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

  (二)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要把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整个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发展。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转制、股份制和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模式。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引入民办教育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和运行机制创新,使职业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

  (三)积极推进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西部地区和农村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东部地区和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鼓励支持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西部地区和农村的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合作办学双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

  实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职业学校要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和机制,实行“2+1”、“1+2”、“1+1+1”等多种模式,推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西部地区和农村的职业学校要重点安排好文化和专业基础学习,东部地区和城市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业要重点安排好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企业实习,为毕业生在当地就业提供帮助。

  东部地区和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到西部地区和农村招生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省级财政、价格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各地特别是东部地区和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经费扶持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按生均经费标准和招生数拨付经费,对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规模较大、给学生补贴力度大的学校予以适当补助。

  (四)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行业和企业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优势,积极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特别是要承担该行业专门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责任。要办好现有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将所办中等职业学校剥离、解散或并入高等学校和普通学校。

  鼓励支持企业单独举办职业学校,进行所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对于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各地要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并予以税费等方面的优惠,对企业收取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有关规定返还企业用于职业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纳入地方职业教育事业的招生和管理范围。积极支持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产教结合,企业可依托职业学校建立培训中心。要制定和完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制度。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

  (五)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确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进行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相关专业,开发新的课程和教材。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三年为主的基本学制,其中一年到企业实践。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允许学生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积极主动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办夜校,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教学方式满足进城务工人员的学习需求。

  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要坚持正确的质量观,把毕业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胜任工作岗位要求,顺利实现就业,作为衡量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

  (六)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措施。各地要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紧密结合,并利用劳务市场、人才招聘会和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向毕业生发送本地和异地的劳动力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或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各种便利条件。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劳动保障、商务等部门的协助,帮助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对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从事种植、养殖、畜牧等产业规模经营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工商、税务部门减免有关费税,金融机构安排所需贷款,农资供应机构在价格方面给以优惠等的落实工作。职业学校要在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跟踪服务。

  各地要对在就业岗位做出突出业绩或者在自主创业中成绩显著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七)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相应工作机制,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定招生专门机构,打破学校归属部门和类别的界限,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给考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对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八)多渠道增加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各地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

  各地要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制度,可采用教育券、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办法,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帮助。国家和地方扶贫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学习提供方便。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积极探索吸收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途径和机制。

  四、加强领导,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要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奖励结合起来。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和完善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招生结束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和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就业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教育部将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投放与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挂钩。

  (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突出贡献,大力宣传中等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良好环境。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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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煤炭工业部

1980/09/16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0)第1号


  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严格执行,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必须认真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必须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把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煤炭工业系统中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部、各省(区)煤炭局(厅)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令、规程、条例、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要支持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对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不能轻易否定,更不允许限制安监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生对安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严肃追查处理。

  一、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

  1.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2.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情况;

  3.统计和分析事故,及时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时上报。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的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5.对各部门业务保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因坚持按章办事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对各规程中的有关条文,如因条件限制,而无法执行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设安全监察局,并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站。

  监察局局长由同级的局级干部担任,监察站站长由矿级干部担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安全监察局要配备总工程师一人,安全监察站要配备主任工程师一人。安监人员必须熟习业务,能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坚持下井。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矿井分布和自然条件确定。

  在建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必须把安全业务机构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

  三、安全监察人员的权限和对失职的处理

  安全监察人员在所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当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同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政策、规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章问题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事故以及虚报情况,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上一级监察部门对其追究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励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授予在新闻出版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由省政府设立,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为省内新闻出版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施“精品带动”、“人才兴业”战略为内涵,在全系统大力倡导精品意识和名牌观念;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积极营造效益效率和快速发展氛围。通过评选优秀出版物、优秀出版单位、优秀出版工作者,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产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并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政策,给予入选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扶持和激励,进而带动我省新闻出版产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第五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公民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吉林新闻出版精品奖、吉林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吉林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新闻出版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涉及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印刷企业、营销企业、复录企业和光盘生产企业等10个行业。

  第九条 入选吉林新闻出版精品奖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产品和网络出版作品须具备基础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作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增进国际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2.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对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3.任何作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具体条件。

  由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十条 入选吉林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的单位须具备基础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基础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执行新闻出版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省本行业中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业绩突出,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1)最近2年内,有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行为的;(2)最近2年内,因严重违反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被查处的。

  (二)具体条件。

  由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十一条 入选吉林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的人员须具备基础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执行新闻出版政策法规,遵守新闻出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有显著工作成绩。2.爱岗、敬业、业务熟练,在本岗位工作中有较高造诣和水平。3.在现岗位工作2年以上(含2年)。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1)最近2年内,单位有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行为者;(2)最近2年内,单位因严重违规被立案查处者。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评选:(1)参与买卖书号、版号、刊号活动者;(2)编发的出版物,因严重违规被查处者;(3)印刷、复制、发行人员参与非法出版活动;(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罚者。

  (二)具体条件。

  由省新闻出版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新闻出版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每届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奖时,设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奖活动。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新闻、出版、印刷、经营等领域有影响的和权威的专家、学者,及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选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报省政府批准。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较大新闻出版单位为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单位。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每年推荐的具体要求,将推荐项目材料及评审费等,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项目,须填写《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吉林省新闻出版奖。

  第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或者省(部)获得奖励的,不再推荐;能形成系统、相互间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八条 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公安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保密事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经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获奖项目,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奖励经费100万元,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情况,而本办法又未明确规定的,可由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新闻出版评审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