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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1:38:34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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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策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外形设计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权取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竞得或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方案中的规划和设计内容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拍卖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
  (四)拍卖底价;
  (五)委托的拍卖机构;
  (六)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竞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凭支付价款证明,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拍卖公共建筑物、场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全额上缴市财政。

  拍卖单位、个人自有建筑物、场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市财政与产权人按3:7分成。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下列情形,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或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实行无偿张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告合同;
  (三)规划和设置手续;
  (四)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语言健康,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拍卖合同的约定或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及其他规划要求和设置许可规定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的,不得设置、悬挂、涂写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存留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拆除者给予适当补偿。

  设置期满后,应当拍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拍卖;不应拍卖的,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按规定要求同步设置艺术效果照明设施,与路灯同时开启,每日夜间必须亮至24时,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保持通宵明亮。全市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条 各类经营门店只设置一处门店字号、广告性灯箱。广告性灯箱的制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在店外乱挂、乱摆经营性的招牌或涂写、张贴经营内容的广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者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罚。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或未办理设置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松散及其他影响市容和安全的,或乱贴乱写乱挂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修复或清除,并对设置者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公众安全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设置者限期加固或拆除;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由设置者承担拆除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权应当拍卖的,自批准的设置期满之日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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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和提前假释如何适用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和提前假释如何适用问题的函复

1963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刑文字第30号函询问的有关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经研究后,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提前释放在刑法草案未试行前仍可适用。但今后在掌握上,只适用于复查案件中某些原判认定事实和性质不错,但量刑过重而又不必改判的罪犯。对于提前释放的罪犯,原判刑期应认为已执行完毕,释放后如果再犯新罪,应按新罪判处并予执行,不再执行原来没有执行的刑期。提前释放的批准权限,可参照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有权批准减刑、假释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二、假释一般适用于已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罪犯假释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不好。群众有意见的,应当加强监督,不必因此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的刑罚;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量刑办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后罪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即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期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三、假释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由罪犯所犯新罪所在地的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新罪的性质按既定的分工办法予以受理。这类案件中,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确有必要对被告人进行逮捕时,仍应按照党内关于捕人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捕手续,然后依法逮捕。
以上意见,请你们研究,并请与公安、检察部门联系,取得一致认识,以便于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和提前假释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 (63)刑文字第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有些基层人民法院要求我们解释关于假释和提前释放的适用及有关问题,经我们研究后,有如下意见:
关于假释和提前释放的含义问题。刑法草案(草稿)和劳改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均有“假释”而无“提前释放”的规定,而中央公安部1962年12月4日颁发的劳动改造管教工作细则(试用草案)第四十九条则规定:“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假释或提前释放”。我区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假释”“提前释放”的理解和使用上都不够一致。我们的理解是:犯罪分子获得提前释放后,未执行的刑期不对罪犯具有约束力,而假释后未执行的刑期则对罪犯有约束力,即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限以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群众意见又不大的,不再执行原判未执行的刑罚。群众意见很大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没有执行的刑罚;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应当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在假释期外重犯新罪的,按新罪处刑,不再执行假释期内没有执行的刑罚。对提前释放后犯有新罪的,不论提前多长时间释放,也不管释放多久时间犯了新罪,都只按新罪处刑,不再执行过去实际没有执行的刑期。
对于提前释放和假释两种措施是否应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反革命罪犯在执行刑期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刑事犯在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有条件获得提前释放或假释。
二、假释后再犯新罪,由法院根据新犯罪行作出判决,不能作为加刑案件处理。
三、犯人在假释期间,如果没有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只因表现不好,需要撤销假释执行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的,可以不必办理逮捕手续,经院长批准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即可裁决;如果另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最好经检察机关起诉(但亦可不必办理逮捕手续)。对假释或提前释放后犯新罪的,应由新犯罪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请予指示,以便转达所属法院遵照执行。
1963年6月4日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预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全预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预评价。

2 安全预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预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安全预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预评价。

3 定义

3.1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2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的过程。

3.4 危险度评价

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3.5 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是为了安全评价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或场所的特点,将生产工艺或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

4 安全预评价内容

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 安全预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1 准备阶段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和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资料。建设项目参考资料见附录A。

5.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的特点,识别和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3 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评价单元。

划分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

按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 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

根据被评价对象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常用安全预评价方法见附录B。

5.5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选择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以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部位、频次、严重程度的等级及相关结果,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对策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 总图布置和建筑方面安全措施;

⑵ 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安全措施;

⑶ 安全工程设计方面对策措施;

⑷ 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⑸ 应采取的其它综合措施。

5.7 安全预评价结论

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给出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

5.8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5.8.1 概述

⑴ 安全预评价依据

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安全预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⑵ 建设单位简介

⑶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5.8.2 生产工艺简介

5.8.3 安全预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

⑴ 安全预评价方法简介

⑵ 评价单元确定

5.8.4 定性、定量评价

⑴ 定性、定量评价

⑵ 评价结果分析

5.8.5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⑴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⑵ 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8.6 安全预评价结论

6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

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格式

7.1 封面(参见附录C)

7.2 安全预评价资质证书影印件

7.3 著录项(参见附录D)

7.4 目录

7.5 编制说明

7.6 前言

7.7 正文

7.8附件

7.9 附录





附录A: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 建设项目综合性资料

1.1 建设单位概况

1.2 建设项目概况

1.3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1.4 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

1.5 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1.6 气象条件

A.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2.1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

2.3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A.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 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文件

A.4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物料资料

4.1 生产工艺中的工艺过程描述与说明

4.2 生产工艺中的安全系统描述与说明

4.3 生产系统中主要设施、设备和工艺数据表

4.4 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它物料资料

A.5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A.6 安全专项投资估算

A.7 历史性监测数据和资料

A.8 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资料




附录B:

常用安全预评价方法



B.1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

1) 专家现场询问、观察法

2)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

3)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4) 事故树分析

5) 事件树分析

6) 安全检查表法

7) 因素图分析法

8) 事故引发和发展分析

9) 事故顺序评价法

10) 多系列失效分析法

11) 双比较法

12) 工作任务分析法

13) 因果(鱼刺)图分析法

B.2 能够提供危险度分级的安全评价方法

1)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

2)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3) 事故树分析

4) 逻辑树分析

5) 风险矩阵评价法

6) 安全度评价法

7) 风险容忍度评价法

8)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9) 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法

10) 日本劳动省六阶段评价法

11) 前苏联化工过程危险性定量评价法

12) 模糊矩阵法

13) 直接数值估算法

14) 人的认知可靠性分析法

15) 我国化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法

16) 我国冶金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法

17) 我国冶炼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法

18)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19)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格雷厄姆—金尼法)

20) “安全检查表—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法

21) 统计图表分析法

B.3 可以提供事故后果的安全评价方法

1)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2) 事故树分析

3) 逻辑树分析

4) 概率理论分析

5) 马尔可夫模型分析

6)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7) 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法

8) 日本劳动省六阶段评价法

9) 前苏联化工过程危险性定量评价法

10) 模糊矩阵法

11) 成功可能性指数法

12) Safeti评价法

13)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法

14) “安全检查表—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法

15) 统计图表分析法

16) 矿山工程安全评价法

17) 尾矿库矩阵评价法

18) 液体泄漏模型

19) 气体泄漏模型

20) 绝热扩散模型

21) 池火火焰与辐射强度评价模型

22) 火球爆炸伤害模型

23) 爆炸冲击波超压伤害模型

24) 蒸气云爆炸超压破坏模型

25) 毒物泄漏扩散模型

26) 锅炉爆炸伤害TNT当量法




附录C:



安全预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预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预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预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组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者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组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D.2 著录项次页样张

附录E: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