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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11:02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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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

教财〔2004〕18号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教育投入与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高校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了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但是,高等学校在利用贷款加快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意识不强;个别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贷款的指导思想

  1.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各高校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要从我国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从扎扎实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要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短期行为,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坚决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

  2.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贷款高校必须制订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在高校总体规划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高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以保证高校事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3.必须坚持“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各高校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贷款负有法律责任,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提高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增强法制观念。在今后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高校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4.必须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高等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高等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高成本、有偿性的贷款资金只能作为高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必要补充。因此,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贷款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应始终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切不可把利用贷款作为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要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动脑筋、想办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调度资金,通过自有资金的有效运作,减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

  高校贷款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高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高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三、贷款资金的管理

  贷款高校应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副校(院)长为副组长,财务、基建、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财务部门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贷款资金的管理,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贷款高校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要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贷款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贷款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贷款高校要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资金市场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通过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第二,贷款高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要按照贷款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的延期还款损失。第三,贷款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和纠正。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部门或个人应追究责任。凡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各高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3.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为便于全面掌握高校的贷款规模和风险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与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对所有贷款高校实行大额贷款备案制度。凡累计贷款余额达到本校近三年平均总收入10%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必须将所有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高校的贷款备案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4.建立预警提示制度。为指导贷款高校加强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发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详见附件)。各有关高校可参照该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高校贷款管理的宏观监控力度。对于个别已超出偿债能力、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要求这些高校调整建设规划、停止贷款。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后,如个别高校仍无视财务风险、继续盲目扩大贷款规模,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扣减专项资金拨款、暂停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方式对其实施处罚,学校的法人代表要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质询,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贷款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诚实守信的思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努力形成有效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财务风险的机制。教育部、财政部及各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中央部委所属部分贷款高校的贷款项目、额度、风险状况、资金使用效益、还贷计划和还贷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所属高校银行贷款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高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及所属高校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

  一、基本思路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未来一定期间内每年具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偿债资金。在综合考虑未来经费收支增长、资金现值、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额等因素后,对可偿债资金进行计算并适当调整,即可确定贷款控制额度。高校可据此对自身贷款规模予以合理控制。

  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控制额度的比重即为贷款风险程度。比重越大,风险程度越大。高校应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

  二、基本设定

  1.高校不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影响现有基本办学能力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高校事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呈稳定增长的态势;

  3.不考虑非常态的不可预计与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获得国家财政重点支持、获得大宗无指定用途捐款等);

  4.将高校视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各级次的资金分布状况。

  三、贷款控制额度测算方法

  1.非限定性净收入的确定

  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非限定性收入包括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不含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必要刚性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不含科研支出和已贷款利息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必要刚性支出=(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计算非限定性净收入时,必须确保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的口径一致。此外,考虑到高校非限定性净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可用于偿债的非限定性净收入。

  2.根据高校事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设定,进一步设定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按同比例增长,则高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也将按同样速度递增,具体增长比例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3.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

  为平衡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以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为基数,以n年期同期银行平均贷款利率i为折现率,计算未来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具体方法如下:

  (1) 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近两年非限定性净收入之和/2

  (2) 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Ro×现值系数f

    f = [(1+g)ª ? (1+i)ª -1 ](1+g)/(g-i)  (注:由于技术原因n不能显示所以此处n用ª代替)

  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由于高校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余额中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加上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可按一般基金的20%-50%测算),即可测算出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指n年期内累计贷款余额的最大值,不包括已经偿还的贷款)。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

  5.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

  假定高校新、旧贷款均需在n年期内全部偿还,则: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四、贷款风险程度评价方法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现有贷款风险程度评估标准如下:

  0.8<贷款风险指数≤1, 高风险;

  0.6<贷款风险指数≤0.8, 较高风险;

  0.4<贷款风险指数≤0.6, 中等风险;

  0.2<贷款风险指数≤0.4, 较低风险;

  0<贷款风险指数≤0.2, 基本无风险;

  如现有贷款风险指数>l(或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0)时,则表明高校在该期间内暂无贷款能力,不能再增加任何新的贷款。

  五、使用说明

  本模型中包含大量设定前提,有关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视设定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吻合程度而定。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个别收支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额度,并对自身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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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中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中医条例》已于1999年6月1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政策;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管理、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中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
(三)管理并指导中医的医疗、教学、科研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六)管理并指导中医药人员和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资格认定工作;
(七)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为发展中医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城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统筹设置。
第八条 各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一定数量的中医病床;村卫生室应当重视运用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加强农村中医医疗网络建设,鼓励城市中医机构扶持和指导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积极向农村推广安全、简便、高效、价廉的新技术、新疗法。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培育发展中医科学技术市场,加强中医领先学科的建设,支持开展中医理论、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中医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促进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各具特色、分布合理、优势互补的中医药科研开发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加强多学科协作,联合攻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中医药防治、中药单方与复方的开发、中药剂型改革等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中医机构应当积极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研制安全、长效、高效、速效的临床新制剂,提高中医急救、预防、康复、保健等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中医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临床研究床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资源的开发,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医文献及秘方、民间验方。
鼓励民间确有中医一技之长的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从事中医诊疗工作。
第十九条 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教育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的中医教学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中医药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经验和现代医药学理论的教学,提高学生的中医药专业水平和现代医药学理论水平。
中医药院校应当设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二条 设置中等以上中医药院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药学校、中医班,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发展成人教育,重视培养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教育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教学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医机构应当重视对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

第五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借鉴、吸收国际现代医学成果和其他民族传统医学精华,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促进中医事业国际化。
第二十六条 中医机构和学术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办其他中医合作项目。
境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中医机构。
第二十七条 开展涉外中医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须经省或者市(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防止重要中医药资源流失和技术秘密披露。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和专项经费补助。
中医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
第三十条 各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中医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医专项资金等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公益性医疗服务任务。
患者选择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各种方式资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三十三条 下列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组织;成立综合评审、鉴定组织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其他与中医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三十四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相一致,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医监督员制度。中医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医专业人员中经过资格考核合格后聘任,接受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对中医工作的有关社会监督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中医机构、中医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合法权利或者限制患者自愿选择中医诊疗行为的;
(三)损毁或者破坏中医文献的;
(四)披露或者窃取中医科研成果技术秘密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三)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医药院校和培训班、进修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挪用、截留中医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批准发布虚假中医医疗广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医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药的生产和经营,依照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机构是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统称。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8日

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科学有效加强计算机管理,促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应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订《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七项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办公室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网络设备。

  第二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外网)连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三条凡在国际互联网公布的信息须经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移动存储介质、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移动存储介质、软件在本单位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须进行防(杀)毒处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第七条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第八条 禁止将工作资料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应送至市保密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保证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保密办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涉密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保密办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时,必须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须经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涉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二条 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对各科室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执行本规定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登录密码,登陆密码必须由数字、字符和特殊字符组成。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多于30天;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7天;涉密计算机需要分别设置BIOS、操作系统开机登录和屏幕保护三个密码。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由使用人自行保存,严禁将自用密码转告他人,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告,应请示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须登记造册,并将密码本存放于保密柜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管理。

  第五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应报办公室保密办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时,须到市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八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九条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涉密设备。

  第十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第三条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第四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电子邮箱、QQ等网上传递涉密文件,磁盘、光盘、U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应及时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销毁。

  第五条 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第六条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管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当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到市保密局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单位涉密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 各涉密科室将本部门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软件安装和设备维护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需报废的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保密办安排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并经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至市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二)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三)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四)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六)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国家保密局处理。

  第六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公共信息网络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公共信息网络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保密审核制度。

  第三条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科室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严禁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办公室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办认定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科室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保密局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