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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4:31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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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保证企业厂(场)长、经理在任职期间严格履行经济责任,逐步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合理选拨和任用企业领导干部,实现企业管理和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选拨任用干部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依照有关法规,运用审计监督手段,对企业厂(场)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营状况、经济目标和经济责任实施评价的一种有效方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论可以作为干部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本办法由审计机关和组织部门及干部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审计机关承担审计责任,组织部门及干部主管部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
二、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在实行厂(场)长、经理负责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进行。
(二)上述范围的厂(场)长、经理和代理厂(场)长、经理职务的副职人员(不包括临时代行权力的副职人员),任期届满或涉及离任(平级调动、提拔、降免)时,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的内容和种类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厂(场)长、经理任职期内的各项经济指标及由此而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其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并为企业基础建设和长远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等。具体内容:
1、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和法律。
3、盈亏是否真实。
4、国家资财有无损失浪费。
5、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
1、离任前全面审计。按上述内容进行审计,明确厂(场)长、经理个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2、目标责任审计。对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场)长、经理,依据规定的经济目标,定期进行审计评价。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厂(场)长、经理,由干部主管部门填制《经济责任审计提请书》,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
(二)审计机关接到提请书后,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里,组织有关人员完成财产清点、帐务处理等准备工作。
(四)主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派出审计组或委托、授权其它审计组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审计署颁发的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五)审计终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结论,作出审计评价,按照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和抄送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报送的《审计评价、结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六)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发现有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按照审计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律检查部门或人事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复审、仲裁。
(八)审计结论由干部主管部门归入干部档案,如有必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九)干部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合其它方面和其它形式进行综合考核,决定干部的任免。
(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是考该企业厂(场)长、经理的必要程序,凡本《办法》规定范围和对象中所指人员,原则上未经审计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五、经济责任审计分工
对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理体制分级实施。
(一)省委、市委、县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厂(场)长、经理,分别由各级组织部门向同级政府审计机关提请审计。
(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厂(场)长、经理,分别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审计机关提请审计。审计机关可授权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要对授权或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由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审计组织交纳费用。
(三)上级审计机关对授权或委托审计的下级审计机关、部门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论,有复审检查权和纠正其不适当的审计结论的决定权。
六、审计纪律
(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国家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隐匿和设置障碍。
(三)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附 则
(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实行独立核算、有固定收入的单位,其主要行政领导人是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各地、各部门同当地审计机关商定。
(二)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场)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负责。
(三)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中属于干部任用事项由省委组织部解释;属于审计事项由省审计局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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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199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计划单列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部机关各司 局:

2006 年 8 月 25 日, 第六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大会精神, 全面实施“科技兴地”战略, 切实做好各类专项科技创新审查的实施工作 ,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 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门项目。

第三条 科技创新审查以《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 》 ( 以下简称科技规划 ) 及有关专项规划为依据, 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部署, 在专项中优先 安排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科研基地建设, 增强国土资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技创新审查工作, 科技创新审查具体工作由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规划和专项规划发 布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指南, 建立科技创新项目库, 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滚动更新。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指南由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项管理司局和实施单位共同编制, 提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领域和立项方向。

第七条 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土地规划与利用、油气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等。

第八条 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科研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优先支持与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紧密结合的项目, 优先支持重大基础理论的转化应用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第九条 部直属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等, 依据立项指南组织编写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项管理司局和实施单位组织专家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查, 连选符合申报指南和论证工作要求的项目纳入部科技创新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科技创新项目库但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 滚动至下年度继续备选。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程序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专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负责组织提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每年七月底前,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科技创新项目库中优选提出当年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各专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部科技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同时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积极支持其它具有重要意义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专项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论证和审查工作, 提出科技创新审查意见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审查意见包括 :

( 一 ) 对专项年度计划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专项工作水平的总体评价。

( 二 ) 对专项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部科技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情况的审查意见。

( 三 ) 对专项年度计划中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淘汰落后技术情况的审查意见。

( 四 ) 对专项年度计划中科技创新项目与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衔接情况的审查意见。

( 五 ) 对专项年度计划中科技创新项目部署的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各专项根据部科技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科技创新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项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专项预算批复后编制国土资源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汇总由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中安排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其它具有重要意义的科技创新项目, 以及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报请部审定同意纳入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 掌握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项目总体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阶段性评估和考核, 评估与考核工作由专项管理司局和实施单位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实施单位每年 11 月底前向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科技创新项目当年执行情况,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部科技领导小组汇总报告专项科技创新总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国土资源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的科技创新项目, 其获得的各类研究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在成果报道中均应标注 " 国土资源部科技发展计划 " 字样, 成果权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项管理司局共同组织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验收前必须 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部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及部有关奖励办法 , 在已登记科技成果范围内评选部科技奖励项目和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