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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48:43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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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已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我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对各位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章程.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
章 程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教材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教育教学一线的专家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是组织专家配合、协助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课程改革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课题开展专业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民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研究制订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组织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审核教材编写人员资格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审查教材,协调处理教材审查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对课程教材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监测评价。
(四)对地方和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建设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服务。
(五)接受教育部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题任务。
第五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基础教育相关学科以及教育、心理等领域的专家和教育教学一线的专家担任,经有关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六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热心教育事业,有高度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三)在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教育实践方面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8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教育部直接聘任。专家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根据基础教育课程设置设立若干学科组和综合组。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业务工作,学科组和综合组在其中发挥核心骨干作用。专家工作委员会设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聘或随机抽选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任务和教育部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工作。需教育部审定的意见、专题工作报告和重要政策建议要及时报教育部。
第十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制度。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讨论下年度工作计划;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要深入中小学,开展调查研究;要认真完成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参加委员会的例行会议和重要活动,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教育部为专家工作委员会提供工作经费。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日常工作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具体工作办法由专家工作委员会制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育部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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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前言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理经租的范围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有房屋,如自行经营管理有困难的,可委托房屋经营单位代理经租。
如同一幢房屋属几个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向同一房屋经营单位办理代理经租手续。异产同幢房屋私房产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公私共有部位的管理、修理费用。但本暂行规定不适用已代理经租的私人房屋以及宗教团体房屋。
代理经租房屋的分配(包括在经租期间的自然空屋)、产权转移以及重置改造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市财政局规定提取房屋折旧和维修基金。

二、代理经租的内容
(一)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签订租赁合同;处理承租户分列,更改户名;调解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审批承租户之间交换房屋使用申请等。
(二)组织出租房屋的租金回收,租金汇交,并建立承租户的租金帐册。
(三)健全房屋基础资料,建立产业租赁业务件袋、房屋1/200平面图、租赁管理手册、租金测估单及其他有关房屋资料。
(四)确保经租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对房屋自然损坏,按规定负责修理。
(五)负责经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办理承租户改变房屋和临时占用街坊道路、绿地的手续。如在房屋上加层或拆除房屋,须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六)负责向房管机关上报冻结空关超期房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报告及房屋统计资料。
(七)代为产权人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地产等税款。
(八)办理其他有关房屋的经租事宜。

三、代理经租的费用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房屋折旧费和修理基金中支付代理经租费用(具体取费标准,由市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代理经租费用,由上级单位或财政拨款解决。代理经租费用应定期划拨给受托的房屋经营单位,
连同房屋租金等一起使用,并建立专项帐户结算,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四、代理经租的手续
(一)委托单位应持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委托居住区开发中心统一建造的房屋,可由房屋经营单位代验收。产权单位凭居住区开发中心开具的房屋调拨单向房屋经营单位提出委托代理经租申请。经产权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协商一致,订立
委托代理经租的合同。
(二)产权属几个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由各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共同作为委托的一方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
(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原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经租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四)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如有一方不按规定执行或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代理经租的委托关系,违约者应向另一方偿付损失费两倍的违约金。 委托代理经租的合同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合同签订后,须经上级单位鉴证后方为有效。

五、代理经租的终止
委托单位需终止代理经租合同,收回自管或另择代理经租单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受托单位,并须办理房屋及租赁资料的移交手续。
本暂行规定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解释。本暂行规定颁布前企、事业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签订的代理经租合同继续有效。



1991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正式签署,2005年11月10日生效,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发〔2005〕114号文印发各地。近期,总局在该协定的执行中发现,中文文本第十条(股息)第二款表述有误。现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英文文本,对中文文本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股息征税的三项规定更正如下:
(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
(二)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1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三)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