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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2:39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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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基地建设工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顺利完成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任务,实现基地建设项目目标,按照2008年12月30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我局落实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地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与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各地的基地建设工作。
(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2011年前完成建设投资任务。
(三)推广运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为基地建设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和创新发展模式支撑,并逐步建立起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共享数据中心。
(四)对基地建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五)研究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基地重大疾病科研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六)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优势病种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省级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发挥省级中医医院在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二、建立健全落实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王国强
副组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
成 员:王志勇、姜在旸、闫树江、许志仁、苏钢强、王笑频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协调基地之间的重大问题,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成立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小组
1.综合组
组长:王志勇
副组长:武东
联络员:刘群峰
综合组办公室常设在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主要职责:
⑴按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
⑵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基地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⑶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⑷推广运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为基地建设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和创新发展模式支撑;
⑸业务组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
2.业务组
组长:苏钢强
副组长:查德忠、洪净
联络员:杨龙会
业务组办公室常设在局科技司。医政司、人教司为重要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
⑴按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基地建设工作有关情况和问题;
⑵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每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建设方案(除基础设施建设以外部分,主要包括中医药特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研究队伍、对外交流与合作、重点病种研究计划、基地运行机制,等等);
⑶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研究优势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省级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⑷发挥专家对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作用,并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督导验收评估,按时提供验收评估报告;
⑸积极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基地重大疾病科研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
(三)成立基地建设专家组
1.成立专家指导组
主要职责:
⑴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基地建设方案和研究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⑵在基地建设过程中,负责对基地建设业务工作的指导。
⑶参加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成立基地建设监督组
主要职责:
⑴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详实的督查报告;
⑵参加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三、具体工作计划
(一)2009年上半年
1.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2.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16家基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3.与每个基地建设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各地的基地建设工作;
4.组织建立起基地与基地之间以及基地与具有相关优势病种的省级中医医院之间的紧密协作机制;
5.印发实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技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
(二)2009年下半年
1.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基地建设单位启动基地信息共享与开发系统试点建设工作;
2.全面启动业务建设相关工作;
3.适时对基础工作落实到位、条件成熟的基地建设单位安排中央投资;
4.年底对16家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中央已安排投资的基地建设单位。
(三)2010年
1.完成中央对基地建设单位的投资任务;
2.年底对各个基地建设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2011年
适时开展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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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规范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市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适用本规定。
  高等级公路普通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高快客运),是指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车经营直达旅客运输及与其配套的二级以上汽车站(场)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公路(含汽车专用公路)。


  第四条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快客运的的管理工作,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高快客运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高快客运以建立安全、准时、快捷、方便、优质的客运网络系统为目标,遵循合理规划、总量调控、专项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集约化规模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除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全封闭并设有冷暖空调、音响、电视、行李舱等设备,设计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10公里,比功率每吨不少于10.0千瓦;中型客车设有冷暖空调、音响等设备,设计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05公里,比功率每吨不少于12.5千瓦;
  (二)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和取得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
  (三)车辆技术性能及等级达到部颁一级标准;
  (四)驾驶员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取得上岗证,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乘务员经上岗培训合格;
  (五)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者与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建立了一年以上的定点维修合同关系。
  申请经营轿车高速客运的,其轿车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6升,并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输企业资历等级证明的复印件;
  (二)经营班车客运的资历证明;
  (三)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的资质证明或者与达到二类以上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证明;
  (四)驾驶员、乘务员名册及上岗证复印件;
  (五)驾驶员安全驾驶资历证明和安全行车里程证明。
  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批;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决定予以批准,发给《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批准,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运输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云南省高等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证》的运输企业应当持该资质证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线路申请审批表》,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集中审批时间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线路批准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运输企业并说明理由。
  运输企业应当持批准通知书到指定站点签订《进站运输协议书》后,再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统一制作的高快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条 高快客运线路经营期为4年。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已开通的高快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不再审批新的线路班次。


  第十一条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站点、价格和载客量,从事旅客运输。
  高快客运车辆实行直达运输,不得无故中途上下旅客;不得擅自变更客运线路和增减客运班次;不得在指定的站点外停靠或者招揽乘客。


  第十二条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高快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和进行途中例保检查,建立车辆技术维修档案。


  第十三条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不得采取个人租赁、抵押承包的方式经营,未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过户和转让高快客运线路或者客运班次。不得出借、转让高快客运标志牌。


  第十四条 从事高快客运的司乘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证上岗。高快客运车辆内应当免费提供饮用水,保持车辆清洁和空气清新,保证空调、卫生、视听等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立、变更高快客运车站,应当向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高快客运车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上岗,服务规范;
  (二)车站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
  (三)设置专用候车厅(室)和专用发车位;
  (四)按照所核定的客车载客人数售票;
  (五)实行客车出站签发“始发证”制度;
  (六)保证客车正班正点运行。


  第十七条 高快客运实行优质优价。具体票价和车站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快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检查监督,可以由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稽查。
  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各类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罚:
  (一)从事高快客运的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车辆途中例保检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借、转让高快客运线路标志牌的,收缴线路标志牌,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采取个人租赁、抵押承包的方式经营的,责令改正,对运输企业和个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过户、转让高快客运线路、班次的,收缴线路标志牌,对原经营者和新经营者分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后60日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的,不得继续经营高快客运。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