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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6:18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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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现有生产能力的核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了《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各民爆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

  6.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药工序能力核定

  现场考核、计算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取其中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为该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制药生产能力。

  6.1.1工序范围

  由原材料准备经混合制成具备包装条件的半成品为止。

  6.1.2确定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专家参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核算生产线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当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多品种条件时,且不同的生产品种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考核、计算其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Xi(X1,X2,X3,……)进行核定。

  6.1.3制药能力核算方法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最小工序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产品合格率= (吨/年)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制药能力Wmix=

  6.2装药包装能力

  6.2.1装药能力

  按照实际配置的装药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规格最小工序装药生产能力Zi =装药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设备台数×合格品率=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装填不同品种规格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计算最小工序装药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种规格生产线最小装药能力 Zmix=

  6.2.2包装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实际配置的包装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包装生产能力Bi =包装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包装多规格品种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时,应分别计算最小包装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规格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包装能力Bmix=

  6.3仓储能力

  6.3.1硝酸铵仓库

  固体硝酸铵仓储能力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不同生产规模配备硝酸铵仓库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年产量>20000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不低于700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200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上的包装型产品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0
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不低于7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装型产品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6.3.4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事故风险评价

  6.5.1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工作过程

  9.2.1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由中介机构按照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录清单等。

  2)现场考核

  由中介机构指派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或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做好原始记录,被核定方和中介机构现场考评人员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考核专家应重点审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用生产设备的单机产能;各工种劳动定额的合理性;事故风险等级评价等。

  对于自有总仓库能力不足,允许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的仓库,但运输距离不应超过50公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且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

  9.3定性、定量核算

  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后,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9.4核定结论

  归纳核定全过程的经过,对第6条各环节逐条作出核定小结;并对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做出最终核定结论。并填写生产能力核定表,见附录2。

  9.5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根据现场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对控制危险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9.6编制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考核过程收集的记录,将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计算方法、风险评价、获得的结论、提出的安全对策建议等写入核定报告。

  9.7报告审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机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作业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定,并交付被审核单位。

  10.附则

  本办法实施以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的生产能力核定(尚未验收批准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附 件:工业炸药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图、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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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抓紧落实《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抓紧落实《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已于1995年9月14日由市劳动局、财政局以京劳资发〔1995〕356号文件转发各单位。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现将抓紧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所属境外企业1992年至1995年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并认真填写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的《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见附件),分别汇总,并于1996年6月底前将表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自1996年起,当年的《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表》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二、为推动境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京劳资发〔1995〕356号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于1996年8月底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人工成本等情况的管理和分析,实施监督检查。
附件:《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及填表说明
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主管部门: 一九九 年 计算单位:人、美元 人、美元
------------------------------------------------------
编 |国内| 企业 | 所在 |所|年末人数 |年平均人数|中方计划|中方| 实发工资总额 |
| | | | |-----|-----| |应提|-----------|发给中方
|投资| 名称 | 国家 |属| | | | |工资总额|效益| | | |
| | | | | |# | |# | |工资| | # | # |职工的工
|单位|(中文)|(地区)|行| | | | |(工资包|总额| | | |
| | | | |合计|中方|合计|中方| | |合计|中方人员|经营者|资外收入
| | | |业| | | | |干数) | | | | |
号 |--|----|----|-|--|--|--|--|----|--|--|----|---|----
|1 | 2 | 3 |4|5 |6 |7 |8 | 9 |10|11| 12 |13 | 14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效益指标 | |当地政府
|----------|国有|
|实现| | | |规定的最
| |劳动 |资产 |资产|
|利润| | | |低工资
| |生产率|利润率|净值|
|总额| | | |标准额
|--|---|---|--|-----
|15|16 |17 |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内投资单位直属的境外企业。
二、本表的基层报表样式由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统一制定。但必须满足本表的内容。
三、此表为年报。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四、表中第4项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种类分类标准填报。
五、表中第5项指报告期未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
六、表中第7项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七、表中第9项系指国内投资单位下达给境外企业中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总额计划数或工资包干数。
八、表中第10项系指国内投资单位对其境外企业实行工资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管理办法时,核定的效益工资总额。
九、表中第11项包括境外企业的中方职工和外籍人员的实发工资总额。
十、表中13项中经营者系指境外企业的厂长或经理(正职)。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收入包括在此项中,请另附说明。
十一、表中第14项指企业因暂不具备条件,对房租、水电燃料、邮电、交通、税金等费用实行包干等管理办法发放的其它收入或补助。
十二、表中第15项劳动生产率按人均创造的增加值计算。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注:人工成本中不包括在利润中列支的奖金等。
企业年创造的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生产率(美元/人)=---------
企业年平均人数
十三、
实 现 利 润
资产利润率=-----------------------×100%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自有流动资金年平均余额
十四、国有资产净值=国有资产原值-历年累计的折旧额



1996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