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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9:58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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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的有关规定,需对开展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为指导验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验收的目的
为全面检查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总结试验区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地方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关于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的范围
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工作已满六年以上、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并通过阶段检查,按要求提供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2.实验区建立以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观念转变以及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绩效,各项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指标完成情况;
3.实验区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实验区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案。
四、验收的程序
1.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工作总结;
(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2.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实验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
3.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组由5-7人组成。
4.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调研会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等验收文件及考察情况提出质询。
5.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提出实验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由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审核意见报科技部审批。
五、验收结果发布
1.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即为验收合格;经考核,组织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即为验收不合格;
2.验收合格的实验区,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项指标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下步工作思路明确的实验区,报科技部批准,授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科技部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3.验收合格但未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的实验区,即已完成实验区各项工作,并可在两年内重新提出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申请,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由科技部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两年后,将不再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4.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资格。
六、实施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国家实验区名称(公章)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制


一、 综合情况调查

1. 基 本 情 况

实验区全称

建区时间 年 月 日 阶段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日

申请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地址

2.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全称

领导小组组长由 同志担任,现任行政职务

设立时间 变更时间 (无变更可不填)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

3.管理机构

负责人姓名 现任行政职务

办公室人员数 其中,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实验区办公室挂靠单位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未设专门办公室,实验区工作由 负责。

选择其一在 "□"内打钩:

□ 办公室有行政事业费:每年财政支出的经费额为(请填写本年度之前6年及之后一年的经费):

□办公室没有专项行政事业费,根据工作需要实报实销。

□其他:

4.围绕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宣传培训的效果到目前为止,全社会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覆盖面约为 %。

(请提供编制的资料、出版的书籍、报刊发表的文章、工作简报等复印件附后。)

5. 规划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评价


6. 实验区规划中项目实施情况

本实验区规划的起止年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划分为 个 阶段,)所确定实施的项目为 项。

到目前为止,已实施 项,完成项,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各部门投入 万元;省级各部门投入 万元;市、县、

区等上级政府投入 万元,资金到位率 %。

(此栏所指的项目不含国家科技部、省(市)科技部门支持的项目)

7. 本实验区承担的国家和省立项的科技示范工程完成进度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资金总投入(万元)

国家拨款 省拨款 银行贷款

本地拨款 企业自筹 其他来源 (请注明)

截止当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资金总投入(万元)

国家拨款 省拨款 银行贷款

本地拨款 企业自筹 其他来源 (请注明)

截止当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请将每个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单独附材料说明,限150字以内)


8. 建立实验区以来,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实验区支持及效果?请分项列举。( 可附纸)


9. 科技部、国家可持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 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各种任务

1.建立实验区以来各年度工作总结按时提交情况: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00年 01年

□ □ □ □ □ □ □ □ □ □

(未交年份请另附纸说明)

2.参加科技部、实验区办公室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

时间 活动名称 地点 本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职务)

1996年8月 可持续发展理论培训班 北京

1997年11月 实验区科技示范工程会议 烟台

1999年1月 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网络技术培训班 北京

1999年11月 实验区城市可持续发展研讨班 武汉

2000年9月 实验区网络数据库培训班 北京

2000年11月 提交实验区网络宣传材料 北京

2002年1月 AEPC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社区国际培训 武汉

上述活动如有特殊原因没有参加,请另附纸说明。

10. 建立实验区前后当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变化,主要成效 (1000字以内 ,可附纸)

11.建立实验区后,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成效表现在哪些方面? (1000字左右)

12. 建立实验区后在当地社会的影响与作用 (可附纸)

13.今后实验区工作的方向、思路和重点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城区填写)

类别 指标项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生态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 2/人

4.城市绿化覆盖率 %

资源

5.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6.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 %

8.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0.生活垃圾清运量 吨

经济

11.年GDP增长幅度 %

12.人均GDP 万元/人

13.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5.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年

16.城市户口登记失业率 %

17.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18.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

19.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0.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1.婴儿死亡率 %

22.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3.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4.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5.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小城镇填写)

类别 指标项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城镇绿化覆盖率 %

生态

3.林木覆盖率 %

4.人均耕地面积 亩/人

资源

5.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6.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生活污水处理率%

9.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1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1.生活垃圾清运量 吨

经济
12.年GDP增长幅度 %

13.人均GDP 万元/人

1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5.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6.城镇居民可支配的人均收入 元/人·年

17.农民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8.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19.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20.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1.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2.婴儿死亡率 %

23.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4.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5.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6.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7.青壮年文盲率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县与县级市填写)

类别 指标项项式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生态

3.城镇绿化覆盖率 %

4.林木覆盖率 %

资源

5.人均耕地面积 公顷/人

6.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7.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9.生活污水处理率 %

10.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1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2.生活垃圾无公害处理率 %

经济

13.年GDP增长幅度 %

14.人均GDP 万元/人

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7.城镇居民可支配的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8.农民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9.城市户口登记失业率 %

20.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2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

22.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

23.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4.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5.婴儿死亡率 %

26.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7.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8.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9.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30.青壮年文盲率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省科技厅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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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暂行规定(试行)

卫生部


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暂行规定(试行)

1988年4月18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确保卫生系统派出的访问学者、进修生和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包含发明(设计、创作)权和所有(或持有、使用)权两方面。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1.智力活动的成果,涉及脑力劳动创造的产品;2.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新制作、重新使用的专属性权利;3.其保护方式为侵权诉讼或反仿制诉讼。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通过各种渠道派出的我国学者和协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同时,亦适用于利用国外资助在国内独自研究或共同研究获得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规定也将适用于虽不完全属于第二条所述的知识产权范畴,但却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的研究论文、著作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做法,要与所在国有关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共同遵循一般国际法则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协商处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效益,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处理。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报酬。
第八条 派出单位应对出国留学人员和协作人员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把它作为出国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发表论著
第九条 研究成果如以论文、著作形式发表,无论署名顺序如何排列,均应写明作者姓名、单位和地址。
第十条 我国学者使用外国导师申请的经费而该导师又直接指导或参加本研究课题时,发表论著署名问题一般应征求并尊重该导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我国学者使用外国导师申请的经费,其研究课题基本是在该导师未直接指导或参加下完成的,发表论著的署名问题一般应与导师协商,争取作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我国学者使用本人单独申请或与对方共同申请的经费而以我国学者为主完成的研究课题,除另有协议或合同外,我国学者应为发表论著的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对于合作研究课题所涉及的论著署名问题,除另有协议或合同外,一般应按研究工作中的主次作用商定署名顺序。
第十四条 某项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如以论著形式发表有可能泄露其技术秘密时,可按分段发表的办法,将共同研究的部分在国外撰写发表,将自己的思路和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待回国后继续完成和发表。
第十五条 实验研究记录和原始资料,凡有一定价值的,应尽可能筛选整理一套复制件带回国内,以便今后继续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一项研究成果如有可能在今后申请专利,为保持其新颖性,一般应避免将发明成果的关键技术内容公之于众。

第三章 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有开发生产价值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者应考虑申请专利。
第十八条 根据(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联合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它处(下称使馆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专利局。
第十九条 根据现行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目前尚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欧、美、日等大多数国家可获得专利保护。因此,我国学者在国内和国外期间涉及的上述药品或化学物质的发明,可以考虑在国外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 微生物本身在中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只有生产微生物的方法(包括设备)以及利用新的或已知的微生物生产各种产品的方法(包括设备)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然而,欧、美、日等大多数国家规定,对微生物方法及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因此,我国学者在国内和国外期间涉及的上述微生物的发明,可以考虑在国外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我国学者使用外国导师申请的经费并在该导师直接指导或参加下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国外工作所在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但是参加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当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第二十二条 我国学者使用外国基金会提供的资助时,一般应按协议或合同执行。如无协议或合同,我国学者可与接受单位商定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
第二十三条 我国学者由国内公派并使用国内提供的资助时,由于有可能利用导师的研究思想和实验条件,我国学者应同接受单位协商,争取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国内派出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我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或合同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国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请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条所述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我国学者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与接受单位协商给予其国内派出单位以免费或优惠条件实施该项专利,或从专利权人实施的专利许可证贸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第二十六条 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可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
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和保密程度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可与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一般性论文署名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涉及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论文著作署名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当坚持据理力争,立足协商解决。在难以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向使馆科技处及时汇报,请示解决办法,如果情况允许,也可与国内派出单位联系解决办法。必要时,可拒绝在论文送审件上签字或发表声明,阻止对方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文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时,考虑到经济方面以及国外的特殊条件,应尽量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属有重要价值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通过协商又难以解决的,应请示使馆科技处或国内派出单位,是否有必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知识产权法或其它国际准则不相符的情况,应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最高级会谈的精神,为了继续加强和发展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努力扩大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商定了两国长期经济合作尤其是工业合作的主要方向。
  双方同意,现阶段的相互合作应当有协商一致的合作方案。
  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两国可采取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措施,相互交换原材料、机械设备、新工艺和消费品。
  两国已取得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扩大合作创造了现实的前提。
  双方同意,两国要在下列重要领域积极创造条件,探讨进一步发展相互合作的可能性:

 一、原料工业,着重在有色金属和其它原料开采和加工方面的合作。

 二、煤炭工业,着重在采矿、掘进、洗煤、选煤等机械设备方面的合作。

 三、动力工业,着重在发电、热力设备方面的合作。

 四、机械电子工业,机械工业着重在机床、建筑筑路机械和仪器仪表行业方面的合作。电子工业着重在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和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等最终产品方面的合作。

 五、化学工业,着重在重化学合成、无机和有机化学等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合作。

 六、交通运输,着重在公路、铁路、海洋和内河运输工具方面的合作。

 七、纺织工业,着重在棉、亚麻和化学纤维纺织及其有关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八、农业、食品工业和海洋捕鱼,着重在粮食、蔬菜、畜牧业及其加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上述领域的合作将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可以是多种形式的:
  科学技术交流和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人员培训。
  --设计、建设新的工厂和生产线。
  --改造现有企业。
  --合作生产和相互提供某些产品。还可以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某些合作生产的产品。
  双方都很重视在两国领土上建立合资的共同企业,并为建立这类企业创造条件。
  双方重视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签定的一九八六~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在发展和加强双边关系中起了重要作用,并为发展经济合作和贸易打下基础。
  双方认为科技合作的重要任务是:
  --应用保证能源和原材料合理使用的先进工艺。
  --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提高产品的生产率和竞争能力。
  中波长期经济合作主要方向的文件是概括性的,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扩大上述合作领域。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由双方各自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也可以在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例会上确定。
  两国的计划委员会将与两国经济主管部门配合,推动经济合作、科学技术合作、贸易和其它经济协议、协定的实施。
  本文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有效期至一九九五年底。本文件用中文和波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
  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         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
    委员会主任             计划委员会主席
     宋 平              曼·戈雷沃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