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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53:00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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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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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10〕48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任务要求,推动家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家电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制造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品牌集中度相对较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一些优势自主品牌不仅在国内市场引领行业发展,在国际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家电行业的品牌建设水平与生产制造能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品牌附加值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口以定牌加工为主。为此,家电行业亟需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和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品牌国际化的经营能力,提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和国际市场影响力。
  品牌竞争已成为家电行业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当前行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推动我国家电行业的制造优势向品牌优势转化,有利于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我国家电在全球领域的影响力,从而实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主创新为支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各种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品牌核心竞争力,形成适应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要求的品牌培育体系,推动我国从家电“制造大国”向“品牌大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行业80%以上企业制定实施明确的品牌战略;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实现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业化速度;扩大品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自主品牌出口比例不低于30%;培育一批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形成3至5个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优势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和市场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加强国际合作,充分运用全球资源,促进优势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坚持以政策为引导,综合运用指导和规范等方式,为自主品牌成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一是强化品牌竞争意识,并把其融入到产品、传播和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推动企业的产品、市场和人才等资源优势向品牌竞争优势转化。二是不断增强全员参与意识,使争创、培育和爱护自主品牌成为共同意识和自觉行动。三是深化品牌发展意识,通过产品、技术的持续创新和有效的品牌推广策略,不断提高品牌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四是巩固品牌保护意识,积极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自觉塑造品牌的良好社会形象。五是提升企业发展的全局意识,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家电”的国际市场形象。
  (二)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加快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关键零部件的升级改造,不断开发智能化、高效节能、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二是加快新材料开发和新工艺技术的研发推广,提高产品工艺制造能力,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适用性、质量稳定性和高端产品加工精细化程度。三是加强消费市场调研和消费行为分析,围绕消费者对节能环保和个性、时尚家电产品的消费需求,开发和设计新产品,不断引导和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三)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企业要从品牌战略的高度规划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对品牌的贡献,不断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需求。二是建立健全涵盖售前、售中和售后过程的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目标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检测机构及相关信息系统,为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客观公正的行业环境。四是加强农村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企业自身售后服务网络和第三方售后服务网络相补充的服务体系。
  (四)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实际、定位明晰的品牌长远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品牌规划的执行力,通过专业化经营确保品牌优势。二是深入挖掘品牌的文化内涵,突出品牌个性,完善和提升品牌形象,推动品牌价值的提高。三是建立适应目标市场的品牌体系,通过品牌细分、品牌并购等途径不断完善品牌系列,处理好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母品牌和子品牌之间的关系。四是创新品牌营销传播模式,形成与自身品牌形象相一致的多元化传播渠道,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五是着力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品牌经营管理人才,了解并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文化差异,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经营运作水平。
  (五)推动区域品牌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地理位置、政策环境、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塑造特色鲜明并具有较高价值和影响力的家电区域品牌。二是大力完善区域服务配套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企业对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商贸物流、信用担保和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提高区域品牌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加快关键零部件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协作配套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运营效率。四是发挥优势品牌企业对区域品牌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着力提升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
  (六)实施品牌的差异化培育。一是从行业整体发展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区别企业在品牌建设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目标管理和培育服务,推动优势自主品牌实施国际化战略,推动品牌建设基础较好的区域性品牌实施全国性品牌战略。三是重点选择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和盈利能力强的自主品牌企业,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和跟踪培育。四是加强品牌培育过程的动态监测,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品牌战略,加强经验交流与推广,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品牌报告,通过认定评价结果跟踪掌握品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扶持目标和措施,确保培育品牌的领先性和竞争性。五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为家电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是大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保持产品与品牌承诺及宣传的一致性,以良好的信誉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和支持。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从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多做贡献。三是积极履行废旧家电处置义务,自行或委托销售、维修、专业回收等相关单位主动回收废弃家电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八)提高行业组织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企业的品牌研究,不断丰富品牌建设的实践经验,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二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制修订工作,提升我国家电行业标准体系的整体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三是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家电企业更多地参与目标市场的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制订,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检测及认证结果的认可度。四是加强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开展行业共享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增强行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五是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在行业发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重大问题上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电品牌企业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充分利用加快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引导支持品牌企业加强对关键零部件、高端及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产品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支持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及生产性设备;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家电产业转移和整合,鼓励品牌企业跨区域、跨国界的兼并重组。
  (二)大力支持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战略。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加大对自主品牌向海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的保护力度;引导支持自主品牌积极开展出国(境)参展、海外并购、设厂及工业园区建设等活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支持企业联合建设海外营销渠道和售后服务网络,为自主品牌企业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体系及品牌推广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三)加强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引导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家电产业集群,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并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优势产业集群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体系,并在发展规划、政务服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对自主品牌的保护和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自主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自主品牌的认知度,为自主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建立和完善自主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营造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支持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视品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优秀品牌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提高品牌建设能力和运作能力;借鉴和总结国际知名家电品牌及其他行业优秀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经验,为家电行业培养、引进品牌建设人才提供更多的先进理念和创新模式;引导企业完善和实施人才战略,鼓励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品牌发展战略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品牌战略的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家电行业品牌专家库,为行业品牌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服务作用。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的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支持作用;加大对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相关技术法规制修订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支持行业组织联合企业共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贸易壁垒,充分发挥其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
  五、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密切协调与配合,不断总结自主品牌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确保家电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稳步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推进自主品牌建设与本地区家电行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切实做好自主品牌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铁道部


部直属企业:
根据《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制定了《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现发给你们,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据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境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差异的条款,应报管委会核备后执行。
前发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企业经营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企业必须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实际出发,按科学民主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对决策负全责,并按本报告制度向管委会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
(一)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
1.新设立企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和上市。
2.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单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担保(以信用、合同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承担的融资或融资租赁保证责任行为)。
4.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5.按规定应报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问题。
(二)报管委会审核和备案(简称核备)的重大问题
1.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2.企业3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决策。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年度经营目标。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报告的组成
1.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以文件的形式上报有关资料,包括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担保合同意向书、实施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报管委会核备的重大问题,报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应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方案,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地点、经营范围、运营资金状况(附专家评估意见)。
三、报告的时间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为当年2月底前上报管委会。其他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四、报告的处理和反馈
1.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报告的处理
企业上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应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提交管委会讨论决定。
企业上报管委会核备的问题,管委会办公室应就有关决策程序和依据等问题进行审查,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通知企业。
2.企业重大问题应切实按决策方案或可行性报告拟定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在实施结束后将结果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违反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管委会受部委托,代部与部直属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对象为部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投资收益上交率
上交铁道部税后利润额
=----------------------×100%
铁道部占所有者权益份额
(二)资本收益率
净利润
=------------------×100%
加权平均所有者权益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期末所有者权益
=--------------×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规定计算。
(四)附加考核条件
1.交部利润情况: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足额向部交利润。
2.领导交办任务(指标):企业按部领导要求完成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项任务。
3.企业行为考核:
(1)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
(2)遵纪守法。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评定
(一)考核等级权数值标准:
--------------------------------------------------------------
| 项目|投资收益 | 资本收 |国有资产 | |
| | | | |综合评定 |
|等级 | 上交率 | 益 率 |保值增值率| |
|----------|----------|----------|----------|----------|
| 优 秀 | 60 | 20 | 20 |90以上 |
|----------|----------|----------|----------|----------|
| 良 好 | 50 | 15 | 15 |80--89|
|----------|----------|----------|----------|----------|
| 合 格 | 40 | 10 | 10 |60--79|
--------------------------------------------------------------
(二)考核权数值计算。
1.基础权数:按三率达到的等级计算基础权数值。
2.综合评定:以基础权数为基础,结合附加考核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指标),每一个单项扣减5个权数值;
(2)企业不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一项扣减2个权数值;
(3)企业发生一起违纪或违法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4)没有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法规,发生一起违纪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5)企业在年终未能及时足额上交利润,扣减50个权数。
(三)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权数值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为良好;60至7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缴纳抵押金,党政正职各1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8000元。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两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一倍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二)企业考核结果优秀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良好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5%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合格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0%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工效挂钩办法扣减当年结算工资。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企业于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填报《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一式两份)。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考核,并向管委会提出预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批准。

附件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报告
(一)企业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环境,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有计划地进行经营活动。
(二)企业要把财务预算作为检查、落实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实绩的依据。
(三)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要在当年1月末报部管委会备案。
(四)管委会掌握企业工作状况,督促和检查企业落实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和审核
(一)企业按经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二)企业集团和拥有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业务利润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按部财务司规定执行。
(三)部直属企业从1999年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管委会。
(四)企业会计报表报送管委会,报送时间按管委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五)管委会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反映的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部与各企业的投资往来、所有者权益、借款、工资列支等内容。
(六)管委办对部直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管委会,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汇总结果按决算布置的时间报部财务司。
第三条 几点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少计少摊成本,乱挤乱列成本,并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损失等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应自觉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条 评比与考核
为保证企业及时准确为管委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管委会办公室对会计报表编报质量和时限进行考核和评比,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直属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规范工资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即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第三条 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营业收入×收入含量系数+实现利润×利润含量系数
第四条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收入含量系数=------------------×100%
收入基数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利润含量系数=------------------×100%
利润基数
第五条 效益工资含量的核定
1.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工效挂钩比例按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2.直管企业原则是按企业前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进行核定;
3.代管企业原则是按1998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实际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的数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1.按《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取当年新增工资,未有新增工资的企业则按一定比例减少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其中:新增工资是指企业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与上年结算的工资总额相比的增加数。
2.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七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考核工资+其它工资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是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来源。
当年新增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其它工资:包括当年国家和铁道部新出台政策需增加的工资和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效益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不做调整,如遇国家和部实行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有较大影响,或企业因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工资含量系数建议,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企业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工资应留有余地,做到工资紧贴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
第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各企业动用工资储备金均应报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一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做到工资发放要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各企业当年结算工资总额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应根据实际支付能力提取。
第十二条 各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资的发放和使用,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直属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表》(暂用《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部劳卫司。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强化工资管理,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直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加强工资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工资发放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发放工资总量,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不断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内部分配机制。
二、各企业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办法须按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并报管委会办公室核备。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在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担任正副经理的)的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办法,报管委会核备。
三、各企业第一管理者应对企业工资管理负全责,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劳资部门应主动与统计、财务、人事、银行、税务及其它部门和地方单位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工资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工资分配的检查分析制度。
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一律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不得乱挤乱列成本提取工资,也不得擅自突破当年应结算的工资总额。凡出现乱挤乱列成本和擅自突破当年结算工资总额的,均在下年度结算工资中做相应扣除,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各项工资性支出。严禁乱发各种津贴、补贴等。对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原则上不予执行。企业认为确需执行的,要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发放。
六、对当年亏损企业工资发放要从严、从紧掌握,工资发放标准可在企业不增大亏损额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部对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支付职工基本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多种形式。
七、各企业受聘到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联营、参股企业的国铁职工,其工资待遇按与所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对其中因工作需要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在国家未出台新规定前,可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凡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不再享受国铁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各企业要按部规定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向部统计中心和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要如实填报,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各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资分配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并附上年度分析和有关说明。

附件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第一条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企业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亲自参加分析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处(室)的职责范围。
第二条 企业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分析结果应于季后一个月内(年度报告应于次年2月末前)报告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每半年要对企业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要按期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应遵循全面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后分析与事前、事中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找出经营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分布及质量;
(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
(五)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