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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21:27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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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贸易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鼓励企业以现代化的信息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理念和流通业态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3年起到2005年年底止,市财政安排筹措3000万元商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商贸发展资金的扶持重点是: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级商贸企业。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重点财源)商贸企业的流通设施新增、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2、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3、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4、符合“早点摊车(点)退路入室”工程要求的早点连锁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5、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的奖励;
  6、市政府开展“评选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评比优秀特色街区”的表彰奖励;
  7、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宣传促销活动及其他专项支出等。
  四、市级商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市贸易局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商贸发展资金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并根据确定的市商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有关实施办法,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按计划组织实施。年末,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就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作专项报告。
  五、市商贸发展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区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贸易局、财政局核实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属于奖励资助范围内的各类项目,由市贸易局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他专项支出由市贸易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3、经审核确定的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六、市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安排管理。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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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商合发[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现予印发,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