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取消、调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
│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规名称 │ 备注 │
│号│ │ │ │
├─┼────────────┼─────────────┼──────┤
│1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设置民│《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 │
│ │族学校、民族班的审批 │障条例》第19条第1款 │ │
├─┼────────────┼─────────────┼──────┤
│2 │市外测绘单位常驻机构测绘│《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15│ │
│ │资格等级核定 │条第2款 │ │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管理条例》第10条 │ │
├─┼────────────┼─────────────┼──────┤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
│ │ │管理条例》第16条 │ │
├─┼────────────┼─────────────┼──────┤
│5 │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审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 │条例》第42条 │ │
├─┼────────────┼─────────────┼──────┤
│6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审 │条例》第44条 │ │
├─┼────────────┼─────────────┼──────┤
│7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级审批 │条例》第46条 │ │
├─┼────────────┼─────────────┼──────┤
│8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认│《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 │
│ │证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款 │ │
├─┼────────────┼─────────────┼──────┤
│9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7 │ │
│ │ │条 │ │
├─┼────────────┼─────────────┼──────┤
│10│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8 │ │
│ │审批 │条 │ │
├─┼────────────┼─────────────┼──────┤
│11│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14│ │
│ │审批 │条 │ │
├─┼────────────┼─────────────┼──────┤
│12│公园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14│ │
│ │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规划│条 │ │
│ │设计方案审批 │ │ │
├─┼────────────┼─────────────┼──────┤
│13│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第11│ │
│ │ │条 │ │
├─┼────────────┼─────────────┼──────┤
│14│区县(自治县、市)旅游管│《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第21│ │
│ │理部门对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条第3款 │ │
│ │初审 │ │ │
├─┼────────────┼─────────────┼──────┤
│15│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6│ │
│ │ │条第3款 │ │
├─┼────────────┼─────────────┼──────┤
│16│人民防空资产转移、变更审│《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31│ │
│ │批 │条第1款 │ │
├─┼────────────┼─────────────┼──────┤
│17│新增用水单位用水方案审批│《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 │例》第15条第1款 │ │
├─┼────────────┼─────────────┼──────┤
│18│计划用水单位增加用水计划│《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指标审批 │例》第30条第(三)项 │ │
├─┼────────────┼─────────────┼──────┤
│19│月均用水量六千立方米(含│《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 │
│ │六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例》第33条第2款 │ │
│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 │ │
├─┼────────────┼─────────────┼──────┤
│20│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证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 │
│ │ │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第2款 │ │
├─┼────────────┼─────────────┼──────┤
│21│非国有林地调换审核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 │ │第13条 │ │
├─┼────────────┼─────────────┼──────┤
│22│外国人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 │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审│22条第1款 │ │
│ │批 │ │ │
├─┼────────────┼─────────────┼──────┤
│23│驯养繁殖计划和产品销售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划审批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 │ │26条 │ │
├─┼────────────┼─────────────┼──────┤
│24│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 │机械改型核准 │第35条 │ │
├─┼────────────┼─────────────┼──────┤
│25│关于充灌、施放升空气球的│《重庆市气象条例》第19条 │ │
│ │作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资格│ │ │
│ │认定 │ │ │
├─┼────────────┼─────────────┼──────┤
│26│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工、检测人员资格认证 │第29条 │ │
├─┼────────────┼─────────────┼──────┤
│2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格│《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认证 │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8条│ │
│ │ │第2款 │ │
├─┼────────────┼─────────────┼──────┤
│28│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上岗资│第13条 │ │
│ │格认可 │ │ │
├─┼────────────┼─────────────┼──────┤
│29│个人从事司法鉴定许可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3│ │
│ │ │条 │ │
├─┼────────────┼─────────────┼──────┤
│30│消防产品备案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 │
│ │ │2款 │ │
├─┼────────────┼─────────────┼──────┤
│31│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7条 │ │
├─┼────────────┼─────────────┼──────┤
│32│烟叶收购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
│ │ │第10条第1款 │ │
├─┼────────────┼─────────────┼──────┤
│33│盐产品包装物、产品标识审│《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6│ │
│ │批 │条第2款 │ │
├─┼────────────┼─────────────┼──────┤
│34│天然气企业资质前置审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取消前置审查│
│ │ │15条第1款 │,保留资质审│
│ │ │ │查,与工商登│
│ │ │ │记分立 │
├─┼────────────┼─────────────┼──────┤
│35│市场登记证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
│ │ │例》第10条第4款 │ │
├─┼────────────┼─────────────┼──────┤
│36│市场名称核定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
│ │ │例》第14条 │ │
├─┼────────────┼─────────────┼──────┤
│37│计量人员资格证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 │ │第18条第2款 │ │
├─┼────────────┼─────────────┼──────┤
│38│非邮政企业和单位经营邮政│《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取消前置审批│
│ │业务前置审批 │第11条 │,保留经营审│
│ │ │ │批,与工商登│
│ │ │ │记分立 │
├─┼────────────┼─────────────┼──────┤
│39│检验员证书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 │
│ │ │例》第12条 │ │
├─┼────────────┼─────────────┼──────┤
│40│电信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重庆市电信条例》第10条 │ │
├─┼────────────┼─────────────┼──────┤
│41│统计岗位资格证书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11│ │
│ │ │条 │ │
├─┼────────────┼─────────────┼──────┤
│42│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 │
│ │构审核 │条第1款 │ │
├─┼────────────┼─────────────┼──────┤
│43│境内组织和个人进行经营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 │
│ │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条第2款 │ │
├─┼────────────┼─────────────┼──────┤
│44│中医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重庆市中医条例》第12条 │ │
├─┼────────────┼─────────────┼──────┤
│45│中医药办学资格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3条 │ │
├─┼────────────┼─────────────┼──────┤
│46│开办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初│《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5条 │ │
│ │审 │ │ │
├─┼────────────┼─────────────┼──────┤
│47│涉外培训班和进修班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6条 │ │
├─┼────────────┼─────────────┼──────┤
│48│涉外交流科技协作审批 │《重庆市中医条例》第27条 │ │
├─┼────────────┼─────────────┼──────┤
│49│从事涉外婚前检查医疗机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许可 │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4条│ │
│ │ │第3款 │ │
├─┼────────────┼─────────────┼──────┤
│50│投资额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可 │第9条、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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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9条第2款 │ │
├─┼────────────┼─────────────┼──────┤
│52│体育赛场广告筹集资金审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13条 │ │
├─┼────────────┼─────────────┼──────┤
│53│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 │第14条 │ │
├─┼────────────┼─────────────┼──────┤
│54│建立体育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 │审批 │第16条 │ │
├─┼────────────┼─────────────┼──────┤
│55│医疗机构开设性病科目审批│《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 │条例》第25条 │ │
├─┼────────────┼─────────────┼──────┤
│56│设置性病专科医院、门诊、│《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诊所审批 │条例》第26条 │ │
├─┼────────────┼─────────────┼──────┤
│57│卫生行政部门对发布、播放│《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 │
│ │、登载和张贴诊断治疗性病│条例》第29条 │ │
│ │、艾滋病的广告审批 │ │ │
├─┼────────────┼─────────────┼──────┤
│58│档案工作人员资格考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10条 │ │
├─┼────────────┼─────────────┼──────┤
│59│破产企业档案移交审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13条第3 │ │
│ │ │款 │ │
├─┼────────────┼─────────────┼──────┤
│60│外国人或境外组织利用已开│《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放的档案审批 │国档案法〉办法》第28条第2 │ │
│ │ │款 │ │
├─┼────────────┼─────────────┼──────┤
│61│公布集体或个人档案审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档案法〉办法》第32条 │ │
├─┼────────────┼─────────────┼──────┤
│62│建筑物冠名审核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12│ │
│ │ │条 │ │
├─┼────────────┼─────────────┼──────┤
│63│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
│ │ │例》第29条第3款 │ │
├─┼────────────┼─────────────┼──────┤
│64│张贴栏内户外广告张贴批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 │ │第24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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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税务局
(1986年10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的大山洞、龚家寨、艳山红街道办事处的公私房屋,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房产税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征收,其所属应纳房产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房产,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的,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工商用房标准造价核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
个人自有房屋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照工商用房标准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限期。出租房产收取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五)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
(六)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七)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
(八)为基建工地服务(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
(九)经财政部、省税务局和市政府批准免税或减税的;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工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范围分别划分征税或免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比照此原则办理。
上述免税房产,均只限于本单位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房。凡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应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分)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纳税人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请表,据实申报填写,办理登记。房屋的增减变动,应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填表申报变更登记。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外,应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税务机关核实
征税。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产税,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5%以内提支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催收无效的,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纳税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金的30%以内奖给检举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不报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件:贵阳市工商用房标准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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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 砖混凝土 │ 砖 木 │ 木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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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 │ │ │ │
│ │ │ │
造 价 │ 312元 │ 248元 │ 173元 │ 143元
│ │ │ │
(建筑面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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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此表系市房地产管理局(86)市房管字第011号文件规定的工商用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算表所列的房屋建筑面积造价。
②由于私人经营用房建造时间长短不一,又无建造、翻修等记载,不能完全反映房屋的实际价格,故一律按标准造价减30%后的余值计算。
198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