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1:09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1984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了加强房屋的修缮技术管理,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委托西安市房地局编写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现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1.引言
1.1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技术管理,合理使用修缮资金,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房屋修缮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2.1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结构、设备的过早损耗或损坏,维护房屋和设备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对房屋查勘鉴定后,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确定修缮项目。
1.2.3建立房屋技术档案,掌握房屋完损状况。
1.2.4贯彻技术责任制,明确技术职责。
1.3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房屋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技术管理。
2.查勘鉴定
2.1房屋查勘鉴定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损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编制房屋修缮计划的依据。
2.2各类房屋的查勘鉴定均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2.3房屋查勘鉴定分以下三类:
2.3.1定期查勘鉴定,即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损状况。
2.3.2季节性查勘鉴定。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雨季、台汛、大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严重损坏房进行检查,及时抢险解危。
2.3.3工程查勘鉴定。即对需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确定单位工程修缮方案。
2.4查勘鉴定的责任落实:
2.4.1房屋查勘鉴定的负责人,必须是取得职称的或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2.4.2定期或季节性查勘鉴定,均由基层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抽查或复查。
2.4.3凡需进行工程查勘鉴定,应由经营管理人员填写报告表,若因未填报而发生事故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2.4.4查勘鉴定负责人,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2.5发生下述情况,必须先作技术鉴定:
A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时;
B房屋可能发生局部或整体坍塌时;
C房屋需改建、扩建或加层时;
D毗邻房屋出现破损,产权双方对破损原因有异议时。
2.6在房屋查勘鉴定后,按照完损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护或修缮。
3.房屋维护
3.1各类房屋均应按设计功能使用,用户应遵守有关使用规定。
3.2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所管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日常维护。
4.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
4.1工程查勘必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并应充分听取用户意见,使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尽趋合理、可行。
4.2根据修缮工程的特点,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承担制定修缮方案(含部件更换设计)的任务,但较大的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经审查批准领有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4.2.1修缮方案应包括:
A房屋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并要注明座落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B应修项目(含改善要求)、数量、主要用料及旧料利用要求;
C工程预(概)算。
4.2.2修缮设计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4.3凡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具备以下资料:A批准的计划文件;
B技术鉴定书;
C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D修建标准及使用功能要求;
E城市水、暖、气、电的管线等资料。
5.工程监督
5.1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要签订承发包合同鼓励实行招标、投标制。
5.2工程开工前,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邀集有关单位或人员,向修缮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作出交底记录或纪要。
5.3经技术交底后,经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甲方代表)与修缮施工单位建立固定联系,监督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实施。
5.4若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或因施工技术条件、材料规格、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时,修缮施工单位应及早提出,经制定修缮方案或进行修缮设计的单位同意签证并发给变更通知书以后,方可变更施工。
5.5从修缮工程特点出发,凡不改变原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结构不降低)和不提高使用功能及用料标准的条件下,在征得甲方代表同意鉴证后,可酌情增减变更项目,其允许幅度为:大中修和综合维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10%以内;翻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5%以内。
5.6修缮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5.7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
5.7.1修缮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要通知经营管理单位验签。否则,不得掩埋。
5.7.2修缮施工单位若不通知并未经经营管理单位验签而自行掩埋隐蔽工程造成损失时,修缮施工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7.3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修缮施工单位通知后,不按规定期限验签而造成损失时,经营管理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8发生修缮工程质量事故,甲方代表应向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并联系有关部门,配合修缮施工单位认真查处。
6.工程验收
6.1工程验收的一般依据:
A项目批准文件;
B工程合同;
C修缮设计图纸或修缮方案说明;
D工程变更通知书;
E技术交底记录和纪要;
F隐蔽工程验签记录;
G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6.2工程验收的标准:
6.2.1符合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满足合同的规定。
6.2.2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凡不符合的,应进行返修直到符合规定的标准。
6.2.3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齐全、完整准确。
6.2.4窗明、地净、路通、场地清,具备使用条件。
6.2.5水、暖、卫、气、电等设备调试运行正常,烟道、沟管畅通。
6.3工程验收的组织。
6.3.1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6.3.2工程检验合格,应评定质量等级,并由经营管理单位签证。
6.3.3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返工,返工合格后,得给签证。
7.技术档案
7.1房屋的技术档案除应包括新建期间所形成的及本规定6.1条提出技术资料外,凡属中修及其以上的工程,一般还应提供:
A工程质量等级检查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B工程决算资料;
C竣工验收签证资料;
D旧房淘汰或改建前的照(底)片。
7.2经营管理单位均应配备人员,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8.技术责任制
8.1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逐步实现各级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形成有效的技术决策体系。
8.2大城市的经营管理单位均应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所(站)长和地段技术负责人等技术岗位;中小城市的技术责任岗位层次,可适当减少,但必须实现技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8.3各级技术岗位负责人分别接受上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全面管理本级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8.4经营管理单位的各级修缮技术岗位的职责规定如下:
8.4.1总工程师
8.4.1.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1.2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研计划。领导科技情报工作,组织审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建议或成果。
8.4.1.3审批下级呈报的技术文件、报告。
8.4.1.4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选定、会审和技术核定。
8.4.1.5组织拟定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和制度。
8.4.1.6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4.1.7领导技术培训,并对所属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培养、晋级、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4.2主任工程师
8.4.2.1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2.2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年度科研、革新计划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
8.4.2.3领导房屋查勘鉴定。
8.4.2.4审定修缮方案。
8.4.2.5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较大的技术问题,处理较大的安全事故。
8.4.2.6领导编制提高房屋完好率的各项技术措施。
8.4.2.7审定年度修缮项目,从技术上保证修缮资金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8.4.2.8组织技术培训。
8.4.3技术所(站)长
8.4.3.1组织本所(站)房屋、设备的查勘鉴定,划分房屋完损等级。
8.4.3.2按照《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提出分类修缮意见。
8.4.3.3拟定大中修方案和负责修缮工作的变更签证。
8.4.3.4组织抢险解危,保证住用安全。
8.4.3.5组织修缮方案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验收。
8.4.3.6处理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技术问题。
8.4.4地段技术负责人
8.4.4.1参加房屋查勘鉴定。
8.4.4.2指导小修工人进行房屋的日常养护。
8.4.4.3申报房屋修缮项目计划。
8.4.4.4参加房屋工程验收。
8.4.4.5掌握房屋险情,实施抢险解危。
8.4.4.6负责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商改发〔200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大亚湾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促进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大亚湾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结合大亚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亚湾区辖区内进行土地盘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盘整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的原则,根据大亚湾区发展规划和近期开发重点,分期实施,分片推进。
  第四条 大亚湾区土地盘整办公室负责大亚湾区辖区内土地盘整工作,大亚湾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区域内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均按本办法进行盘整:
  (一)根据《惠州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二)不符合大亚湾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用地手续不完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盘整土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挂帐收地。即先行收回土地,已缴交政府的各种税费、地价款和原用地者已投入的开发费用经审核、评估认定后作挂帐处理,待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用地者。
  (二)易地调整。对已缴交部分或全部地价款的土地,经认定短期内有资金项目且符合大亚湾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按以钱折地的原则,易地调整安排同等价值的土地。
  (三)发放《换地权益书》。对不接受挂帐收回方式盘整的土地,短期内没有项目资金的,由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换地权益协议书后,核发《换地权益书》。待原土地使用权人项目、资金落实需要进行开发建设时,再根据《换地权益书》约定调整回等值的土地。
  (四)作价收购。对在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被列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国有土地,经审核用地手续完善的进行作价收购。
  (五)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地价款而近期又有意向开发建设,且符合大亚湾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认定确有资金、项目的土地,限期在半年内启动建设,逾期尚未开发建设的,按其他方式盘整处理。
  (六)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对未缴清地价款的土地,如土地使用者在短期内能落实项目资金的,按已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并按本条第五项规定限期开发建设和处理,其余部分土地由区管委会无偿收回。
  (七)补交或退还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修编而使土地用途改变,而土地使用权人在半年内又能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土地的,采取补交或退还地价款差额的办法处理;如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则按上述方式进行盘整。
  (八)注销用地批文。对取得大亚湾区管委会用地批文,超过一年未交地价款又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取消用地安排,注销用地批文;已缴交的部分地价款,按本条第三项确认权益。
  第七条 对从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挂帐收地时,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一)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土地使用的剩余年限,按实际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不含向原镇政府缴交的费用)折算补偿。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了平整的,除上述补偿外,平整费用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测算核准的结果另行补偿。
  (二)原镇政府征用的土地,除计入本条第一项补偿外,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征地成本100元。
  (三)其他单位征用的土地,除计入本条第一项补偿外,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征地成本60元。
  第八条 对从一级市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挂帐收地时,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一)土地使用者自行向村集体或委托其他单位向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按每平方米平均征地成本60元和当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缴交的税费合计补偿。
  (二)原镇政府自行征地安排的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100元。已缴交的费用按当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缴交的税费核算补偿。
  (三)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后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缴交的税费补偿。
  上述三种类型的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土地平整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处理。
  第九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根据土地现状、用途按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评估结果进行盘整处置。
  第十条 采用发放《换地权益书》方式进行盘整时,土地权益按以下办法确认: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及土地级别确认其土地权益,办理用地手续时,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地价款。
  (二)以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价值确认其土地权益。
  第十一条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参照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征地拆迁的有关补偿规定进行盘整。
  第十二条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已安排的村民回拨地,原则上采用易地调整的方式进行盘整。
  第十三条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除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和村民回拨地外的其他用地,原则上采用挂帐收地、发放《换地权益书》或易地调整方式进行盘整。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为需要盘整的建设用地,实施土地盘整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首先服从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妨碍项目动工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接受盘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后由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并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终止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盘整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大亚湾区土地盘整办公室向土地使用者发出盘整通知书;
  (二)被盘整土地的使用者自接到盘整通知书15日内,应向区土地盘整办公室提供该用地资料,并提出意见;
  (三)区国土资源局拟定该土地盘整方案,经区土地盘整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大亚湾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区国土资源局按经批准的土地盘整方案向被盘整土地的使用者发出盘整用地决定书,并实施盘整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