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
第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应将相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的对外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分别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消火栓维修改建计划由城市供水企业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对损坏的公用消火栓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中从事制水、化验的人员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期体检。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暂停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按核定的用水指标用水,超过核定用水指标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二至五倍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 设置蓄存加压设施的,应避开城市用水高峰,在夜间蓄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障城市园林、市容环卫、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用水不得动用公用消火栓。
第二十三条 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水费,逾期不补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7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9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7〕27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提高价值鉴定工作和证书质量,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现将制定的新版《价值鉴定证书》、《价值鉴定报告》及相关的证单格式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缮制。其中,新的《价值鉴定证书》采用现行的万能证书缮制。新版证单自1997年11月1日起启用。现行使用的证单,请各局按国家局有关规定统一收缴、销毁。
新版证单完善了证书和报告的内容,统一了原始记录单。商检机构对于以验资为目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如申请人要求,也可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但需注明以验资为目的。其他目的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价值鉴定证书和报告备注用语汇编》供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附件一、价值鉴定证书及其缮制说明
二、价值鉴定报告及其缮制说明
三、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语汇编
四、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附件一
价值鉴定证书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_ 与(某一方)_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___字__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____
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鉴定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______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根据申请人要求,本证书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的价值证明。
价值基准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部分)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价为_______,详见《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
1.《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证书正本供审验机构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审验之用。证书正本有效,其复印件和副本无效。
3.(其它备注) 。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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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1.证书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二
价值鉴定报告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与(某一方)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字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复写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时的价值依据。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的价值依据。
价值基准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基本假设: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被鉴定财产目前的状况,本局认为宜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继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财产将是继续使用的,即财产仍按其当初设计、购建、或者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继续使用下去并且这种使用能够持续相当的时间。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财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并且有足够时间搜集信息,财产可以由买者买去后用于其认为最合适的用途,其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行情。
□□清偿假设是假定在某种压力下,财产所有者被迫将财产整体或拆成部分,经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计价标准: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基本假设,本局确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被鉴定财产的计价标准。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被鉴定的财产在与同一运营实体中其它所有已安装财产一起继续使用条件下,在一个有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在自由、平等交易中,被鉴定财产以金钱体现最可能的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财产在一个竞争的公开市场上以金钱体现的最可能的价格。
□□清偿价值是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强制出售条件下,处理、拍卖可能实现的净售价格。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于(选用的理由)______,选择_________法进行鉴定。
市场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财产在较近时期内的公开市场售价为依据,通过比较修正得出被鉴定财产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据此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是根据被鉴定财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陈旧因素所造成的损耗(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公开市场:交易双方目的明确,完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限制,能够充分获悉各种资料、意见,存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公开交易的市场。
重置成本: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原重置成本:指使用相同的材料,按照相同的制造或建筑标准和相同的工艺水平,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指使用现代化的材料,并根据现代化技术标准,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或同等功能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
实体性损耗:是由于生产营运中的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所造成的浸蚀而引起财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损耗:又称技术性陈旧。指的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贬值。在机器设备价值鉴定中,是指被鉴定设备与新一代相同用途的设备相比,由于在生产能力、结构、材料、设计、能源消耗及产品成品率等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贬值。
经济性损耗:也叫经济性陈旧,是指由于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属于无形损耗,造成机器设备经济性损耗的因素通常有:对产品需求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的更新造成市场的丧失,原材料、劳动力费用上涨,但产品本身价格没有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高利率、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限制的影响等。
鉴定过程: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____,详见附件《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1.所附的附件为本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
2.(其它备注)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鉴定价│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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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价值鉴定报告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报告”的基本格式、栏目和要求,样本内容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以价值审验为目的进行鉴定时的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对于其它目的的鉴定本报告书可作参考,此时可对部分栏目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栏目内□□后的内容是对其它目的鉴定时的参考表述,供选用或参考。
2.申请人(或委托人)一栏说明应谁的申请(或委托)而进行价值鉴定,应按
申请单(或委托书)填写。
3.财产名称(或鉴定标的物)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或标的物所在地)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或堆放地,一般按
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要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或标的物概况)必须对被鉴定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系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需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鉴定目的一栏必须阐明鉴定何种价值、鉴定结果将用作为何种用途,具体应
视不同的鉴定陈述。
7.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日期或鉴定人
员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8.具体鉴定涉及的基本假设(或假设前提)和计价标准(或价值概念)应按评
估理论进行解释。
9.鉴定方法一栏必须对所选用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释。栏内小字是市场法、成
本法及涉及概念的参考解释。
10.鉴定过程一栏要求鉴定人员对从现场勘查、检验,掌握财产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始,到国内外市场同类设备的可比之销售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及与价值相关因素、费用之考虑等鉴定全过程进行简要概括的描述。
11.鉴定结果一栏中,价值数据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12.备注是对报告书正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宜写入正文的内容而又必须说明的内容放入备注,有关内容提示如下:(1)鉴定结果包含的费用情况说明;(2)假设的前提即说明假设鉴定的原因以及作为鉴定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3)报告
书使用范围的限定;(4)未考虑哪些影响价值的因素;(5)本项鉴定必须说明的其它免责条款。
13.鉴定人一栏由参与合作并同意报告书内容的所有鉴定人员共同签字。
14.《鉴定明细表》中备注栏用于财产的新旧程度或其名称、数量、规格与合同(或发票、装箱单、申报单)不符等内容的注释。《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报告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5.对大型成套机器设备的鉴定,若内容较多又必须对主要(关键)设备的价值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说明,可增设“附件2:鉴定说明。”
16.报告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三
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证汇编
1.上述鉴定价值已包含如下费用:
(1)××方承担的生产线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及技术指导费用;
(2)××方承担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费用;
(3)中间商营业税及合理公允的商业利润。
2.上述鉴定价值未包括如下费用:
(1)设备从××至××的运保费;
(2)为使设备投入使用××方人员所投入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进口关税;
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上述财产的品质进行逐项检验,本项鉴定以上述
财产能够按预期用途正常持续使用为假设条件,在此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对上述财产之品质缺陷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4.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申请人无法安排设备的投料试车检验,本局对该项目的
价值鉴定以设备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为前提条件。
5.上述设备实际名称、规格、型号与该公司合同(批文)中设备名称不尽相符
,以实地勘查为准。
6.本证书仅供海关进行原材料进口登记核对使用,对用于其它用途,本局概不
负责。
7.本项鉴定结果仅供×××(证书用途),正本有效,副本和复印件无效。申
请人(或委托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非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本鉴定结果,鉴定人不负任何责任。
8.本项鉴定系在贷款人未作任何“特殊考虑”的情况下进行,对有关海关税收
、外汇兑换费用以及在清偿中的诉讼费、广告费、佣金、拆卸费、运输费等事项不做考虑。(贷款项目)
9.设备今后可能的迁移、拆卸造成的损耗、贬值不在本项鉴定考虑范围之内。
(清偿拍卖项目)
10.本项目的鉴定日期为××年××月××日,对今后该行业的兴衰,市场价格的起落不做预测。(贷款项目)
11.不考虑由于投资双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投产、营运等活动中发生争议,进而影响标的物依原本设计目的连续使用价值之因素。
12.本项鉴定没有考虑被鉴定财产在续用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性损耗。
13.本项鉴定不是制定财产的价格,而是在遵循公认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价值条件的一般性假设基础上,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提供一种有根据的意见,并限于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之所能及。
14.本项鉴定没有对被鉴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债权问题。
15.本项鉴定所涉及的被鉴定财产系委托人所要求的,按有关资料所列,并经核实的财产;委托人未指定或故意隐瞒的任何财产不在本项鉴定定范围之内。
16.我们与被鉴定财产及其鉴定价值,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涉及的各方也没有任何偏见。
17.我们向申请人收取的鉴定费用与鉴定得出的财产价值无关。
18.申请人未提供×××。
附件四
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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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地点│ │ 进口日期│ │
├─────┼────┼─────┼─────┤
│ 申报价格│ │ 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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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 │ 基本假设│ │
│ 依据│ ├─────┼─────┤
│ │ │ 鉴定方法│ │
├───┴─┬────┼─────┼─────┤
│ 鉴定目的│ │ 鉴定价值│ │
├─────┴────┴─────┴─────┤
│企业概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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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概况: │
│ │
│ │
├──────────────────────┤
│鉴定过程: │
│ │
│ │
├──────────────────────┤
│备注: │
│ │
│ │
└──────────────────────┘
鉴定人: 复核: 签发:
项目鉴定分析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鉴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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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价(重置成本)选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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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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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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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因素(时间、品质、技术成套、产地、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的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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