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布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7:21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经专家评审,北京市实用技术学校等8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要求,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现予公布。
  附件:高级技工学校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级技工学校名单
    高级技工学校名称           原学校名称
    1.北京市实用高级技工学校     北京市实用技术学校
    2.江苏汽车高级技工学校      江苏省扬州市汽车技工学校
    3.无锡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无锡市交通技工学校
    4.常州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常州市交通技工学校
    5.宝钢集团常州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宝钢集团常州冶金机械厂技工学校
    6.杭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杭州技工学校
    7.山东工贸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技术学院(东校区)
    8.滨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滨州市技工学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民政、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分别优惠5%或10%。



  第十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一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100%的代收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代收单位按时足额向委托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从收取的总费用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代办手续费。



  第十二条 市、区二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比例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4月12日,商业部

关于《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经去年全国商业财会处长会议讨论。并在今年全国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现随文下达请转发全国各地供销社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对此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于每年终了向商业部作一次总结汇报。在执行中,有什么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关于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革,进一步扶持发展土副产品生产,促进多种经营,帮助农民劳动致富,增加社会商品,丰富城乡市场的需要,对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扶持基金的掌握原则
1、根据“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大力扶持发展土副产品的商品生产;
2、坚持计划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扶持;
3、本着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投放,要有放有收,有借有还,周转使用,讲求经济效果。
二、扶持基金的来源
1、每年从基层供销社税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2、每年从县以上供销社税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3、收回的扶持基金;
4、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委托供销社代为发放的扶持基金。
三、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对象是农村直接从事土副产品生产的集体和个体生产者。重点用于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各种形式的新的联合体。对原来集体办的多年生作物专业场(队),因生产周期长,还没有受益,仍应继续扶持。要兼顾困难户,但必须是通过扶持生产,出售产品,劳动致富的办法进行。
(二)扶持项目:
1、用于扶持供销社经营的土副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生产,以及日用陶瓷业,也可用于市场需要的其他土副产品。具体扶持的内容有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具以及生产扶育费用和生产设备的投资等;
2、用于扶持群众自费开发远山土副产品资源,对其所修林道、简易公路、疏通河道,工程现场的简易房屋设施等开支,给予适当补助;
3、用于扶持土副产品综合利用和改革设备的小型试验费用,引进良种的开支等。凡有专项改进费的品种,应该由改进费开支,不足部分由扶持基金解决;
有关扶持项目的技术培训、聘请专业人员讲课费用以及有关生产技术宣传资料,由供销社“支援农业支出”科目列支。
四、扶持基金的管理
扶持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或商业厅)自行确定,自行安排使用。需要适当集中的,应通过协商,以联营投资或有借有还的方式,不得无偿抽调。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挪作他用。
1、扶持基金的发放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联营投资。供销社以入股的形式与生产者联合经营,联营期内投资的所有权不变,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盈利分成,亏损共同承担,停止联营即收回投资。这种形式应当大力发展。第二种是无息借用。供销社借给生产者的扶持基金不计息,不分利,但必须按合同规定定期收回。第三种是无偿补助,只限于第三条中扶持项目第2、3点使用。
2、发放扶持基金,必须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与发放对象签订经济合同,严格履行,并由合同管理单位鉴证。合同内容包括:发展品种、种植面积、产品数量和质量、技术措施、收购比重,基金供应的形式和数额、归还时间以及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等规定。农商联营的经济合同,还应规定双方的投资和收益的分配比例等事项。
3、发放基金的供销社对扶持基金的合理运用负有全部责任。供销社内部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每笔基金使用的管理,都要落实到人。主管生产和业务部门负责调查、规划、签订合同、发放基金、技术辅导、检查效果、督促交售产品、收回基金和总结交流经验等工作;财会部门负责筹措基金、专户管理、按时投放、定期核对、监督使用、正确反映和检查基金投放回收与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
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合同规定的项目受到严重损失,确无偿还能力,要求减免时,应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发放基金的单位审查,并报上级批准,按损失程度,部分或全部减免。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