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第 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新农保工作由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
新农保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缴;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核定、给付、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一)持有本市户口;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新农保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第八条 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10%、15%、20%、30%五个档次。
第九条 以下特殊重点对象参保,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或困难补贴:
(一)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的父母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20%补贴一年的费用,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列支;
(二)当年应征入伍的农村义务兵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
标准的50%补贴一年的费用,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列支;
(三)达到1-2级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50%补贴一年的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因见义勇为导致1—5级伤残的,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一次性补贴15年费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列支。
上述特殊重点对象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认定。
参保人同时符合上述二个以上(含二个)条件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进行补贴,但不重复补贴。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 帐户设置
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十二条 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调整养老金待遇等。
统筹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收入;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
(三)政府对特殊重点对象的奖励、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 参加新农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享受养老金年龄所对应的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统筹账户资金提供,2009年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确定和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及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连续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缴费未满15年的,补满15年后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
新农保启动时,参保人已满60周岁的,可参照一定标准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冒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本人养老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丧葬费补助。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养老金,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原标准继续领取。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其养老金可继续发放,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本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确切下落,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关系转接
第二十四条 原依据《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保险关系按下列规定进行转接:
(一)年满60周岁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未满60周岁并已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将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自愿参保的,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返乡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按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市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民参保给予个人缴费总额2%的补贴。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0%,各区(乡、镇)、开发区、街办财政承担50%。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应按照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三条 农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对新农保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享受养老金年龄
计发月数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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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1.××项目预算(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1_20050520.doc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2_200505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