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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42:23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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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党政机构改革,机构变化较大,精简人员较多。做好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对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工作纪律,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和分流实施工作。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31日














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定岗
实 施 办 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条件
人员定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人员定岗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基本要求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即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择优配备合适的人员任职,达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即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公开公正,采取多种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即在配备工作人员时,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预选对象,干部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岗人选;组织决定,即对拟定岗人员,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依照现行规定任命。
全市机构改革后,无论是新设置的部门,还是保留和合并的部门,所有工作人员都需重新定岗。定岗人员的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本机关行政编制内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二)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政勤政,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专业知识、年龄结构的要求,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文化专业知识、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须的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一般不作为定岗人选。
二、 定岗工作的步骤、方法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核定下达各部门公务员(工作人员)非领导职数和职位。各部门依据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进行人员定岗,定岗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各层次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限额。一般一人一岗(职),公务员(工作人员)与工勤人员不得混岗。
(二)实施人员定岗,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准备工作要充分,实际运作要抓紧。各部门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人员定岗。
1、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人员定岗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2、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设置限额规定,确定内设机构职位设置。明确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并作为人员定岗的依据。人员定岗到位后,要及时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
3、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1999]141号)要求,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上岗人选。科级领导,尤其是正科领导职位,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科及科以下非领导职位,可采取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选。在实施定岗工作中,要做到程序与方法、职位与任职条件、候选人、测试成绩和定岗结果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定岗人选的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把群众评价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要全面综合考虑测试成绩、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结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4、人员定岗,原则上在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经本部门党组(党委)同意,也可竞争上一级职位。撤销或合并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人随事走,可参加职能归并部门的有关科室人员定岗。
挂职锻炼等机关外派人员,可参加机关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但应按原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5、在人员定岗中,截至2001年8月底,年龄已满55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科级领导职务人员,一般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占部门编制和相应非领导职数。对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出现的科级职位超限额而高职低就的,可暂保留原职级待遇。这次人员定岗后,科级领导和非领导职位已满限额的,不得再新提拔任命相应的职务。
6、结合人员定岗,积极实施轮岗和回避制度。对从事人、财、物管理和在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任职达5年以上或负责证、照、牌核发,项目、经费、配额审批达3年以上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轮岗。这次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同级职位总数的4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产生。
(三)各部门定岗的人员,需按现行规定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办理任职和注册手续。
三、定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各部门人员定岗工作,由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精心制订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稳妥进行。
(二)各部门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要出以公心、任人唯贤,不得循私情、拉关系、封官许愿,不得借定岗之机搞打击报复,不得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
(三)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要增强改革意识,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对待工作需要和岗位调整,服从组织安排,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职、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要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及时做好改进和解释工作。要把按原则规定办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工作做深做细。
(五)在人员定岗中,要切实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交接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机关现有公务员(工作人员)平稳过渡。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四、当涂县、各区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马鞍山市党政群机关人员分流安排
实 施 办 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和优化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尽量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完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离岗退休,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安排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即对分流的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离岗退休,即鼓励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离岗或退休;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一)对未能定岗的年轻干部,经本人同意,安排进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国际贸易、工商管理、教育管理等专业定向培训。对35岁以下具有大专及未达大专学历的,可选送高校接受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35岁左右具有本科学历的,可选送进行研究生学历教育。
(二)截至2001年8月底前,处级干部年满58周岁,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实行提前离岗。
(三)截至2004年8月底前,凡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 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截至2004年8月底前,凡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周岁、工龄满20年,女满45周岁、工龄满15年的机关工勤人员(含工人身份的顶岗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
(四)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五)职能调整部门,原则上人随事走。鼓励和支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机关人员重返企事业单位工作;新组建单位(包括国资办、行政服务中心、资产运营公司等)或单位新增编制,原则上主要安排机关分流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择优选用。
(六)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有领导、有计划地多渠道分流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有关政策
(一)对参加定向培训的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部门管理,不占编制。培训教育结束后,如机关有职位空缺或选派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优先择优选用,也可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推荐工作,或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前离岗的,在提前离岗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不占单位编制,在国家调资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的年限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提前1-3年退休的,增加一档;满3年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满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上述人员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增加1-2级级别工资。以上增资额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对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凡2001年8月底前,现任正处级职务的,可再增加一档职务工资;现任副处级职务、正科级职务、副科级职务和科员职务的,可按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上述提前退休人员均可再按其距法定退休的年限,按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机关工勤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的年限一次性调整岗位工资;提前1-3年的,增加一档;满3年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满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同时基本工资中奖金部分相应调整。以上增资额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对提前退休的机关工勤人员,按其距法定退休的年限按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实行养老保险企、事业单位的,其分流前的工作年限由社会保障部门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需补交;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工作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年限合并计算,不受原来有无职称的限制,并且一次性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指标限制,外语、计算机知识免试。
原中小学教师、医护人员凡自愿重返原系统继续从教从医且符合条件的,教育、卫生部门应妥善安排,其教龄、护龄连续计算。
(五)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解密期满后,经批准方可辞职。
对兴办经济实体的,参照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和我市有关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分流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与机关脱钩,并不得实行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
(六)在三年分流期间,对应分流但尚未分流到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单列工资造册,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撤销部门和合并部门的离退休人员,由职能归并的部门管理,其各项费用仍按原渠道由财政供给。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上述各项政策规定,仅适用于这次机构改革期间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内正式工作人员,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部门“三定”规定批复下达后3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上述有关政策,逾期则不再享受优惠待遇。临时工、借用人员等机关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参照执行。
符合人员分流安排政策规定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多、安排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操作,确保三年内完成人员分流安排任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处级干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科及科以下人员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合并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由并入部门负责。不再保留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由职能划入部门负责。其中,职能划入市经贸委的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由市经贸委负总责。对一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分流人员的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三)在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安排期间,要认真执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马机编办[2001]30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机关增人,严禁一边分流一边进人。
(四)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办[2001]58号)精神,认真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严格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纪律不犯,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当涂县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六、此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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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梅瑞琦*

摘 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
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
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
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
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
利(公示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所有权)。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
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此外,通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处分权。因
而实质上的权利不仅要受形式上的权利的限制,而且(在两者重合时)也要受到担保权的限制,
此种限制表现为实质权利人处分担保物时不得侵害担保权。从这两点出发,本文认为能较好地阐
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关键词:让与担保 所有权构成 担保权构成 公示公信原则 处分权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经由判
例学说之百年励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物之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在德日民法上虽未规定,但学
说与实务上均承认之,且在社会上甚为盛行。在德国,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动产质
押权,成为动产担保物权中最为活跃的形式。在台湾地区,学说与实务亦承认此种担保形态。让与担保
发源甚早而今仍能复苏并盛行,实与其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密不可分的。让与担保系大陆法系民法典所
未予规定的担保方式,且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外观和债权人暴利行为的易发性而给债务人及交易
第三人带来新的风险,因而该项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及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各国学者的批判,成为“私
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让与担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功能而逐渐被各国判例和学者所接受,
并一跃成为担保法领域中的重要担保方式。按照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谢在全先生的总结,让与担保具
有如下积极社会功能[1]:一是与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相比较,让与担保的动产标的物仅以具有让与性
为已足,范围甚广,且于设定让与担保后,通常仍由设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权,故正可弥补典型担保
制度的缺失,适应现代商业社会活动的需要;二是让与担保可为不能设定典型担保的标的物与集合财产,
提供最佳融资渠道,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三是让与担保可节省抵押权与质权实行之劳费,并避免拍卖程
序中换价过低的不利。
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买卖式担保,指以买
卖的形式进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请求
返还自己所让与的标的物的权利。这种买买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卖渡担保”。狭义的让与担保,即让与
式担保,指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这种让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
“让渡担保”。对于两者的基本区别,1933年的昭和080426大判曾明确,卖渡担保不存在被担保债权,

让渡担保存在被担保债权。[1]让与式担保,为固有意义上的让与担保,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即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并且仅为此目的而有移转的意思,
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
非典型担保。本文所讨论的让与担保即为狭义上的让与担保。[2]

一、 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各学说之简介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担保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在法律外观上表现为所有权
人。然而,即使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了,其目的也只不过是担保的设定。因此,让与担保就表现出其形
式与实质的冲突,即移转所有权的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发生冲突。基于这种形式与实质的冲突,让与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油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拟订了《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石油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部门和各石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应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评、聘
任。
二、技师名称
石油行业技师职务名称通称技师。不同工种可在技师前增加专业名称,如钻井技师、采油技师等。各工种的技师职务名称见附表。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石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七级或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种可设立技师职务。石油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暂定为六十九个(具体工种目录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石油行业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综合性行业,具有专业多、工种多、野外作业队多的特点,全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限额,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核定。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不同专业队伍聘任技师的比例可有所区别,但总的限额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核定。各单位聘任技师的人数和增资指标,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石油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核定后分别下达。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技术工种的特点,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内
,确定各专业(工种)的技师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技师聘任前必须按照《暂行规定》中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其中技术考核可按以下具体标准掌握:
1.经石油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确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的技术水平,职得七级或八级石油工人技术考核证书。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曾独立解决过生产过程中较大的技术疑难问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革新中有显著成绩,或在厂、处级以上单位(含厂、处级)举办的高级工技术表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3.具有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曾在工人培训中讲课、编写教材资料、或现场传授技艺。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安排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根据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要求,结合石油工人达标培训和技术考核已有一定基础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七年按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点的企业,可先进行技师聘任试点。一九八八年再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
石油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并将本地区石油工业系统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石油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八、其它,如炼油、机械、水电、通信、运输、生活服务等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附表:石油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及技师名称

最高
序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 重磁力工 物探技师 7级
2 电法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3 地震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4 VSP仪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5 VSP绞车电缆检
波器工 物探技师 8级
6 电法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7 地震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8 VSP解释工 物探技师 8级
9 可控震源工 震源技师 8级
10 地质测量工 测量技师 7级
11 工程测量工 测量技师 8级
12 钻井工 钻井技师 8级
13 地震钻井工 钻井技师 7级
14 物探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5 钻井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6 采油地质工 地质技师 8级
17 泥浆工 泥浆技师 8级
18 柴油机工 钻井动力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19 固井工 固井技师 7级
20 射孔取芯工 射孔技师 7级
21 测井工 测井技师 8级
22 测井绘解工 测井技师 8级
23 测井仪修工 测井技师 8级
24 气测工 测井技师 8级
25 综合录井工 录井技师 8级
26 井架安装工 井架安装技师 7级
27 地面钻井工具修
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8 井下钻井工具装
修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29 刷镀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0 钻具焊接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1 管子修理工 钻井工具技师 7级
32 采油工 采油技师 8级
33 潜油电泵安装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4 潜油电泵电器检
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5 注采设备维修工 采油技师 8级
36 采油测试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7 采油测试仪表工 采油测试技师 8级
38 采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39 采气试井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0 天然气压缩机操
作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1 输气工 采输气技师 8级
42 输气管线防腐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3 输气管线维护工 采输气技师 7级
44 天然气脱硫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5 天然气脱硫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6 天然气提氦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7 天然气提氦分析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8 天然气炭黑操作工 天然气净化加
工技师 8级
49 天然气炭黑检验工 天然气净化加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工技师 8级
50 输油工 输油技师 8级
51 综合计量工 输油技师 8级
52 管道保护工 输油技师 7级
53 集输工 集输技师 8级
54 脱水工 集输技师 7级
55 注水泵工 注水技师 7级
56 油(气)田水处
理工 污水处理技师 7级
57 井下作业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58 井下工具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序 最高
工 种 技师名称 技术
号 等级
59 压风机工 井下作业技师 8级
60 石油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1 地震钻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2 柴油机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3 柴油机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4 抽油机安装维修工 机修技师 7级
65 特车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7级
66 泵修理工 机修技师 8级
67 仪表修理工 仪修技师 8级
68 分析化验工 化验技师 8级
69 实验工 实验技师 8级



198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