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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9:09:26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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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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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一)本规程中的用语定义
a/JCB :JCB CO.,LTD。
b/JCBI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c/JCBI〈亚洲〉: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JCB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
d/JCBI北京 :JCBI中国北京市的代表处
e/银行 :办理JCB业务,并且开设有备用金帐户的中国国内的建行的总行。
f/代办行 :虽然没有开设备用金帐户,但也办理JCB业务的建行分/支行。
g/特约店 :与JCB及建行签订特约协议的各类商户。
h/特约店代号 :在特约店协议书上,JCBI给特约店的代号。
i/冲数 :由于本操作规程上所规定的理由而进行的退款,或因未履行合约书或操作规程的内
容而进行的退款作业。
j/JCB卡 :由JCB、JCB的直属、附属机构,或由JCB、JCBI承认的公司所发行的信用卡。或者,
JCB、JCBI特别通知建行在两者间达成协议的信用卡。
会员 :在JCB信用卡上记有姓名,并得到JCB认可的JCB卡的持有者。
c/特约协议 :JCBI、建行和特约店签订的在该特约店内受理JCB卡的协议。特约协议的内容须为
建行、JCBI及JCBI〈亚洲〉三方决定并承认。
n/备用金帐户 :JCBI〈亚洲〉为和建行结算,在其总行开设的日元活期存款帐户其存款帐户是有利
息的,建设银行按伦敦同业银行存放利率(LIBOR利率)计息。今后,因日元短期
优惠利率的调整或其他重大事件,存款利率发生相应变化时,建行应提前一周通知
JCBI。
n/JCB授权中心 :会员的利用金额超过授权限额时,给与承认或拒绝(包含取现)的JCB的权力机构。
o/取消名单 :列有无效JCB卡号码的名单。
p/授权号码 :JCBI或JCB授权中心以及JCBI指定的机构为承认在特约店进行的销售而授予的号
码。
q/紧急取消名单 :除取消名单外,JCBI或JCBI〈亚洲〉随时发出的无效卡名单。
y/授权限额 :特约商户无需取得授权号码,即可对会员受理JCB卡业务的最高交易金额。
(二)关于特约店业务
a 银行、代办行应在中国境内尽力建立特约店。
b 银行、代办行就特约店是否正确地办理着JCBI卡的业务,是否备有各类单据(签帐结算单)及取消名单,是否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或放置JCB徽标等,要予以确认,要定期回访特约店,对于特约店的服务及其维护管理,也必须作出努力。
c 银行、代办行必须经常性地对特约店作以下业务指导,并竭力督促其履行。
(对于新建立的特约店,必须进行详细的业务指导。)
〈1〉受理JCB卡时,必须按以下项目确认该卡是否有效。
有效的JCB卡必须符合以下4项内容。
(1)卡的编号没有列在“取消名单”或“紧急取消名单”上。
(2)卡在使用时仍在有效期限内。
(3)卡的正面有卡编号、会员姓名、有效期限、JCB专用激光防伪商标(HOLOGRAM)卡的背面有会员签名的字样,且无任何涂改或损毁。
(4)卡的设计及外观符合标准JCB卡。
〈2〉卡背面的签字必须与签购单据上的签字一致。
〈3〉签帐金额如超过授权限额,必须取得授权号码。
〈4〉签购单上必须能够清楚地阅出有效JCB卡的资料、会员签名、签帐的金额和特约店名称或其代号(由JCB提供的压卡机上记有特约店的名称和代号,如没有JCB的压卡机,则可使用别的压卡机)。
〈5〉结算单上必须写入特约店的名称和建行专用的JCB特约店代号。
〈6〉不得让会员从特约店支取现金。
〈7〉不得拒绝有效JCB卡的签帐。
〈8〉会员签帐时,特约店不得将回扣的金额加在销售金额上。
〈9〉一次的交易额不得分两张单据填写。
〈10〉遇上列入“取消名单”或“紧急取消名单”上的,或有明显涂改的JCB卡,必须拒绝其签帐并把该卡扣留,交予建行。
〈11〉特约店把会员卡面资料压印在签购单上,将特约店代号、特约店名、会员的交易金额全部填入签购单后,让会员签字。
〈12〉特约协议的条件
①特约协议规定,特约店须将会员交易金额的4%支付给建行。
②特约协议上,规定了各特约店的授权限额。
〈13〉根据本规程第十条,指导特约店进行取消单据的处理。
d 银行及代办行应尽快将特约店与建行签署的特约协议及商户介绍说明(如果该特约店具备)寄送给JCBI〈北京〉或JCBI指定的代表处。(寄送地址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JCBI在判定可以缔结的情况下,在特约协议上签名,给予特约店代号,通知银行或代办行。特约协
议要得到JCBI的同意并有其签印才生效。
银行或代办行保管特约协议的存根。
e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与JCBI之间业已签订特约店协议的特约店,银行、代办行重新签订特约店协议时,必须事先向JCBI说明其协议的必要性等情况,争得JCBI的同意。
f 银行、代办行应尽快将JCBI所编的特约店代号通知特约店,并提供以下有关受理JCB卡业务的必须用品。有关受理JCB卡业务办公用品的关税,由JCBI和银行各负担50%。
(1)签购单
(2)结算单
(3)JCB不干胶张贴
(4)JCB标志牌
(5)压卡机
(6)其他JCBI或JCB〈亚洲〉认为必要的用品。
g 上述f项所规定的用品,未经JCBI的同意,银行、代办行不得用于JCBI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
h 对于JCB特约店,如果JCBI认为有必要终止协议,银行、代办行应解除与该特约店的协议。特约店要停止特约协议时,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银行或代办行。在办理终止协议期间,特约店须继续受理JCB卡,停止特约店业务后,特约店须返还JCB提供的用品。
i 特约店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建行应尽力将根据f项所提供的用品从特约店收回。
j 特约店在没有最新取消名单时,可向银行或代办行索要。银行或代办行在接到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名单寄给特约店。必须通知特约店,在最新取消名单到达之前,前一次的取消名单有效。
k 如特约店受理JCB卡时违反第二条c项的规定,银行或代办行应拒绝支付交易金额,所产生的损失由特约店承担。
(三)特约店的清款
a 特约店把签购单、结算单同时交给代办行(银行),代办行(银行)在确认它们符合特约协议以及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后,依据特约协议上的规定,从会员签购的金额中抽取4%后支付给特约店。银行及代办行把销售金额支付给特约店时,银行及代办行必须负责把款转入特约
店的正当帐户。没有转入正当帐户的,或支付给非JCB特约店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代办行(银行)承担。
b 银行、代办行对特约店所呈交的签购单必须留意以下几点,一旦发现签购单有下述情况,则银行、代办行不得向特约店支付该签购单的清款,并迅速将该签购单的详细资料通知JCBI〈亚洲〉,待JCBI〈亚洲〉向会员查证。经查证后,若会员对该签购单无异议,则JCBI
〈亚洲〉应立即通知银行、代办行把该签购单的清款支付给有关的特约店。
(1)没有会员签名的签购单。
(2)经过涂改的签购单。
(3)从签购单上,不能清楚地阅出JCB卡的编号、会员姓名、有效期、特约店名、消费日期和签帐金额等。
(4)签购单的签帐金额已经超过授权限额,但没有填写授权号码。
(5)签购单的日期(即会员签帐的日期)已经超过三十天才申请清款的签购单。
(6)当发生签帐时,被压印在签购单上的内容,不是一张有效JCB卡的资料。
(7)JCB卡以外其他信用卡的销售。
c 银行、代办行给特约店办理清款时,如“结算单”上有以下几点的话,必须让特约店加以订正,无法改正的由银行或代办行加以订正,银行、代办行均无法订正时,须退回特约店。
(1)结算单上没有写入特约店的店名和代号。
(2)结算单上各栏(签购单张数,购货总额,特约单位实收金额)的数字与呈交来的签购单不一致。
d 银行或代办行须保留签购单的“代办行存根”一年,以备JCBI〈亚洲〉的需要。查用时,必须将“代办行存根”复印件提供给JCBI。
(四)办理取现业务
a 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取现业务只限于银行、代办行。如有特约店办理取现业务,一经发现,银行、代办行应立即终止受理该特约店的清款申请。至于该特约店与JCBI及建行签定的特约协议终止与否,则由JCBI决定。
b 银行、代办行受理取现时,把会员希望提取的金额填入“取现单”的指定栏内,并让会员签字。此外,必须按第2条c项〈1〉的规定,确认会员所用的JCB卡为有效卡,并要求会员出示护照。首先,要确认护照上照片与持卡会员是否为同一人,然后,对照JCB卡上所印资料
。有疑问时,银行、代办行必须立即与JCB授权中心或JCB授权中心指定的机构联系,辨别该卡的真伪。无疑问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受理取现业务。
c 当会员要求的金额超过人民币(RMB)1500元(不包括手续费)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取得该笔现金的授权号码。
d 银行、代办行必须把JCB徽标(不干胶式或透明塑料立式),张贴或摆放在大堂内醒目的地方。
(五)关于授权作业
a 银行及代办行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受理特约店的授权请求,并与JCB授权中心或JCBI〈北京〉、JCBI〈亚洲〉联系。
b 不同类别的授权限额以下列为准。
销售货币为人民币时:
饭店、宾馆: 10000元
购物商店: 7500元
餐 厅: 7500元
销售货币为港币时:
饭店、宾馆: 10000HK$
购物商店: 7500HK$
餐 厅: 7500HK$
JCBI在必要时,可以更改特定特约店、商户、地区的授权限额。
c 银行及代办行向JCB授权中心或JCBI〈北京〉、JCBI〈亚洲〉取得授权号后,将授权号通知请求授权号的特约店。
d 关于使用CAT/EDC的授权,另行规定。
(六)建行与JCBI的结算业务
a 代办行办理完特约店的清款后,凭特约店呈交的“签购单”、“结算单”填制“总计单”。从银行支取已付给特约店的全部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
b “总计单”上“代办行手续费”一栏为利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取现的“取现总计单”上“代办行手续费”一栏为会员取现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c 代办行按填制“总计单”当天的日元对人民币的T.T.B牌价(中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电买牌价)兑换成日元,委托银行从备用金帐户提取支付给特约店的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的总和,即“代办行实收金额”,或会员取现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的总和,亦即“代办行实收金
额”。在“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上填入借计核对号码,将JCB存根附上用该总计单处理的签购单、结算单或取现单,以最安全、便捷的形式送交JCBI〈亚洲〉。代办行保存“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上的“代办行存根”一年以上,在JCBI〈亚洲〉查询时,须在21日内,将
“代办行存根”的复印件提交给JCBI〈亚洲〉。
d 银行确认代办行所作的“总计单”(取现总计单)计算无差错后,依据“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从备用金帐户提取并支付给代办行。银行保存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一年以上,在JCBI查询时,须在21日内将“银行存根”的复印件提供给JCBI〈亚洲〉。
e 银行必须在每周一业务终了前,以附表(一)的格式,把上周(周一至周日)的JCB卡结算内容用电传通知JCBI〈亚洲〉。
f 银行、代办行把所收到的“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以最安全最快捷的方式邮寄JCBI〈亚洲〉,每周两次。总计单上填好借记核对号。邮寄费用由发信者负担。
g 银行、代办行收到的全部“签购单”,银行、代办行收到的全部“取现单”,须在会员签帐日期45天内递送JCBI〈亚洲〉。超过该日期才交给JCBI〈亚洲〉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成为冲数的对象。
h 银行应在每月月初5日内,将上一月的备用金帐户的银行结单(NONTHLY STATEMENT)送交JCBI〈亚洲〉,结算上的各项清算记录,必须记入总计单及取现总计单的借记核对号码。
i 备用金帐户如发生透支情况,银行必须立即以电传通知JCBI〈亚洲〉。JCBI〈亚洲〉收到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休),必须把透支金额存入开设在建行总行的日元帐户。如JCBI〈亚洲〉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时把透支金额存入,JC
BI〈亚洲〉须从透支当天起算,支付透支利息给建行,透支利息按建行总行给予其同业银行现行透支利率计算。
g 在办理结算时,银行如误支备用金,除返回已支金额外,其应得利息照付。
(七)错误结算及备用金的冲数
a 银行、代办行如发现本规程第三条b项所述的“签购单”或“取现单”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将“签购单”退还给特约店;将“取现单”退还给代办行。
b JCBI〈亚洲〉如发现特约店所呈交的“签购单”或银行、代办行所受理的“取现单”有以下的情况并且已经发生,应通知银行或代办行,并附上清单。银行、代办行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0天内将退还金额存入备用金帐户。
(a)属于本规程第三条b项所述的“签购单”。
(b)会员对所购商品,所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以致要求退货和赔偿。
(c)会员虽退回商品,却尚未消帐。
(d)对同一笔交易申请清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签购单”。
(e)会员未用卡进行消费的“签购单”。
(f)会员曾经进行签帐,但签帐金额与特约店呈交的签购单金额不相符。
(g)从会员签帐日起,超过45天,才送抵JCBI〈亚洲〉。
(八)伪造,滥用盗窃JCB卡消息的通报
a JCBI一旦发现有关伪造、滥用、盗窃JCB卡这方面的消息时,必须通过JCBI〈亚洲〉或JCBI〈北京〉或经JCBI指定的事务所把消息尽快通知银行、代办行。
b 银行、代办行若知有关伪造、滥用、盗窃JCBI卡这方面的消息,也必须从速通知JCBI〈亚洲〉或JCBI〈北京〉或经JCBI指定的事务所。
(九)取消名单及紧急取消名单
a JCBI或JCBI〈亚洲〉每周两次将取消名单寄送给银行、代办行及特约店。
银行及代办行在每月月终前一日或每月14日之前未收到新取消名单时,尽早向JCBI〈北京〉或JCBI〈亚洲〉索要。
b JCBI或JCBI〈亚洲〉将随时向银行、代办行寄送紧急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自收到后,与取消名单具有同等效力。
c 取消名单上的有效期,从收到日直至下次取消名单到达为止。紧急取消名单的有效期从收到日至通知上所标明日期后的四十五日止。
d 此外,关于取现业务,银行、代办行在收到当月有效的取消名单之前,无论金额多少,均须申请授权号码。
e 银行或代办行从第三者处获得JCB卡的丢失、被盗等任何消息时,均须立即与JCB授权中心取得联系。
f 银行或代办行接到扣留的JCB卡时,应立即与JCBI或JCBI〈亚洲〉联系,并将卡剪为两段,与有关材料一起交给JCBI或JCBI〈亚洲〉。JCBI在确认后,向扣留卡者付奖酬金。奖酬金从备用金中支取。与单据结算一起处理。
g 奖酬金的金额标准如下:
拾到JCB卡 :相当于15US$的人民币
扣留取消名单所登卡 :相当于50US$的人民币
扣留紧急取消名单所登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扣留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均登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上无记录,但
按JCB授权中心指示扣留JCB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十)单据的取消处理
会员向特约店退货,而特约店已将签购单结算完毕时,特约店按以下要领处理。
1 要求会员出示购入该商品时使用的同一张JCB卡。
2 将该JCB卡压印在“签购单”上。如会员的JCB卡不在手上,则将卡号、有效期、会员姓名记录下来。
3 填入取消金额,在“签购单”所有页上(签购单为四联),用红笔写上“取消”二字。
4 将取消单据与当天的“签购单”一起填制总计单后,提交给银行或代办行,进行结算。
(例)(1)退货金额 : RMB100元
(2)当天的签购单总额 : RMB500元
(3)当日总计金额 : RMB400元
(4)当日总计的结算金额: RMB384元
(即为银行及代办行支付给特约店的金额)
银行及代办行进行通常的结算业务即可。
b 如果当天没有其他签购单,进行取消单据的结算时,特约店同时填制“取消单据”和总计单,与应退金额一起提交给银行及代办行。
银行或代办行收到特约店的退款后,加上银行的手续费(取消金额的1.5%退还备用金帐户。)
(例)(1)退货金额 : RMB100元
(2)特约店退还金额 : RMB96元
(3)银行或代办行退还手续费 : RMB1.5元
(4)银行退还给帐户金额 : RMB97.5元
JCBI〈亚洲〉及JCBI〈北京〉联系地址
JCBI(ASIA):香港九龙尖沙咀汉口道28号
亚太中心501~502室
电话:23668013 FAX:27212092
TO:JCBI A
FM:中国建设银行
RE WK/OO (城市名)
(签购总计单)(借记核对号码)
SDAA××××~××××(总计单张数)(JCBI(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取现总计单)(借记核对号码)
CDAA××××~××××(总计单张数)(JCBI(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GHARGE BACK (有关SDAA或CDAA的借记核对号码)
(JCBI (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TOTAL: (总 金 额)
BAL: (备用金帐户的余额)



1996年8月9日

关于发布施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关于发布施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公安厅(局):
国务院于1997年3月17日以国函〔1997〕20号文件批复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并责成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施行。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样品)(略)
2.《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样品) (略)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 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参游人员基本情况、团队名称、参游路线、收费标准以及实交金额等。
第六条 《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人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有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七条 参游人员在组团社报名并交付全额费用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参游人员。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编号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如实填写并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章。《名单表》一式三联。出境时,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对没有《名单表》或实际出境人员与《名单表》登记状况不符的不予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注明实有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暂由团队领队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回国后交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追偿。
第十三条 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团社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