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6:59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全国妇联


〔2000〕12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目前,一个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正在全国兴起。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妇联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三个代表”论述的重大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是站在世纪交替的历史高度,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继承历史,立足现实,前瞻未来所作的精辟论断;是深入总结我们党近八十年的历史经验、深入思考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紧密联系党面临的形势任务作出的科学结论;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任务的新概括,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新要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妇联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妇女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妇联要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从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高度,从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蕴含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指导意义。
二、真正把“三个代表”要求贯穿于妇联各项工作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在落实,重在实效。各级妇联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有利于真正体现和代表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和检验妇联工作的标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准确把握妇女工作的发展方向,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调整完善妇联组织的工作思路。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大主体活动,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女性素质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家庭文明工程”,努力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一代女性。当前特别是要针对妇女的思想状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妇女排忧解难、解疑释惑,进一步调动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妇联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女工作队伍,为实现党的“三个代表”作出新的贡献。
三、切实加强对“三个代表”学习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
各级妇联要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件大事,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妥善安排,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通过举办党委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带动广大妇女干部的学习活动。各级妇女干部院校应将“三个代表”内容纳入妇联干部岗位培训课程之中,搞好相应教学内容的调整充实和师资力量的选配工作。对在职干部要以自学为主,同时辅之以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学习辅导和研讨活动。要把学习任务真正落实到妇联基层组织,上一级妇联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的指导和帮助。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学习与思考的统一,学习与搞好“三讲”教育的统一,学习与提高妇联干部队伍素质的统一。要引导广大妇联干部在学习中,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复杂而深刻的新变化,紧密结合我国生产力的最新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最新变革,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新要求,紧密结合妇女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妇联干部队伍的现状特点,深入分析党的建设和妇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坚持“三个代表”的问题,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妇联
2000年5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1998年8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决定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