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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8:00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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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后,对外贸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严格实行与出口结汇挂钩;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二、外贸企业在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直接将上述差额列入销售总成本进价栏内反映,原“出口退税”栏仍反映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额。
三、外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如实反映企业债权;同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出口商品卖价,降低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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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01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常住居民。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邻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确定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范围是: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助费等固定收入;
  (二)以临时择业、务工、经商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房屋、家具和其他设施出租获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股票、债券分红等所得收入;
  (五)接受亲属赡养、抚养性的收入,继承的遗产、馈赠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
  (七)亲属、朋友固定资助和社会捐助的收入。
  优抚对象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暂确定为月人均80—100元,各特区、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后,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进行测算,适时调整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经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
  (一)中央、省属在市企业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协调解决。
  (二)市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企业和市财政负担。
  (三)各特区、县、区所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各特区、县、区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
  六、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由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各特区、县、区民政局审批,基层民政办根据审批意见发放保障金,并负责对领取保障金人员家庭进行经常性追踪调查,及时调整保障对象或标准。中央、省属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部门复审,然后予以张榜公布。
对需领取保障金的对象,采取每两月申报、审核和审批的办法办理。
  七、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申请有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三)坚持公开保障金申报审批情况,公开保障对象,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克扣、拖延发放、贪污、挪用保障金。
  八、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多渠道为保障对象排优解难。
  (一)加强保障对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主,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贫困居民的综合培训,特别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择业的能力,使之适应社会用工的双向选择。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特别是通过加强与辖区单位的合作,利用单位的服务设施,吸收保障对象参加服务,增加收入。
  (三)广开就业门路。在实施再就业与解困工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优先吸纳符合同等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就业,各特区、县、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保障对象就业。
  (四)认真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房管部门要将城市贫困居民中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统筹考虑。对公有住房的贫困居民,在救助期间适当减收租金。
  (五)减轻保障对象子女的教育费用负担。教育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保障对象九年义务教育期内的适龄子女免收当年的杂费和其他收费。
  (六)减轻保障对象的生活负担。对救县期内的家庭,供电、供水、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适当减免税费。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19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哈维尔·查莫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