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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3:22:44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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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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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


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1996]1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2005年全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计划的通知》(桂人发[2005]24号)的要求,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定于2005年9月3日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计划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共689人。为确保这次考试录用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对象
  1、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不受户口所在地域限制;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广西的人员。报考市公安局职位的人员详见《2005年南宁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强。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公安攀爬、射击、潜水、特技驾驶、散打、摔跤、排爆等特殊技能的职位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对象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求的资格条件(见各职位报考条件)。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一个职位。
  本市人员必须到现场报名,外省市人员可在南宁人才网进行网络报名(报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的除外)。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从7月22日至28日,其中:
  1、现场报名:
  (1)集中报名:7月22日至23日(每日8:30-16:30时)在南宁市第九中学集中报名(地址:人民东路230号,朝阳广场广西通银大厦旁,报考者可乘2、3、4、5、7、17、18、22、23、24、26、37、40、58、72、74、78、80、81、101、201、204、211、212、218、220路公共汽车到站下车)。
  (2)分散报名:7月25日至28日(每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报名。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到市人才培训考试中心(市建政路3号)进行资格复审。
  2、网络报名:
  7月22日至28日,报考者可登录南宁人才网(www.nnrc.com.cn或www.nnhr.com.cn )。
  (三)报名手续
  1、提交材料:
  (1) 大学本科以上人员凭毕业证、身份证报名;
  (2) 大学专科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报名;
  (3) 职位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
  (4) 符合第八条规定可加分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获奖人员应提供获奖证书及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2、本市的现场报考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报考登记表》一式二份,先提交给考录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然后提交给资格审查组进行复审;外省、市的报考者可登录南宁人才网,在网上填报《南宁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网络报考登记表》。
  3、经资格复审合格者,交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报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职位的,另交专业科目考试费)。外省、市网上报名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于8月6日前将报考费电汇到指定账户(账号在“南宁人才网”公布)。
  4、招考职位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为1:4以上(含1:4),才予开考。对达不到比例又确实需要开考的,由考录单位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报录用审核机关批准,确实不能开考的,可以根据个人要求办理解除报名资格手续或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参加考试。
  (四)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05年8月30日至9月2日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领取。
在网上报名的外省、市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考录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凭电汇单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300分(报考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执法职位的非对口专业院校的毕业生加考专业试,总成绩为350分)。其中《申论》科目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100分,面试100分。
  (一)笔试
  1、考试时间:
  2005年9月3日(星期六)
  上午:申论
  下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2005年9月4日(星期日)
  上午:专业科目考试
  2、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对达不到1:4比例的职位,由录用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或调剂进行面试。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然后以笔试、面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五、考核
  被确定为考核对象后,所有的被考核者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组织的考核。考核工作由考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和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录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根据被考核人个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考试情况等综合素质与职位需求的匹配等情况,按1:1的比例从被考核人当中择优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考录单位共同组织。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桂人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录用审批
  各考录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和职位条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实行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录用机关工作者审批表》或《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并接受初任培训。各考录机关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没有乡镇或农村及其他基层工作经历的,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安排到乡镇锻炼一年,作为公务员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八、照顾加分
  退役军人、归侨或侨眷加3分;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一等功奖励)加10分;市厅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二等功奖励)加7分;县(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三等功奖励)加5分;西部志愿者、村委会干部(“村官”)加5分。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一项。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考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次考录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和安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考者与考录单位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回避。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考试录用有关政策执行,坚持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报考职位详见南宁市各单位职位需求信息表。
  咨询电话:南宁市政府公共服务呼叫中心 0771-5527741 监督电话:0771-5539126



附:招生计划表 (详情请浏览:http://www.nnhr.com.cn/GWYBK/Info/default.asp)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 南 宁 市 人 事 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孟加拉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双方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协商双方认为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达卡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的部长级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国外资源局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学 俭              马菲祖尔·拉赫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