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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4:19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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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4]31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各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业,部属各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交企协能源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部署了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国务院就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重点提出了六项主要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完善能源使用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完善资源节约法规标准和规章,完善节能等配套法规。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抓紧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划。三是研究制订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四是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五是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六是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和节水情况、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交通行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交通运输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把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与转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

二、加大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强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大对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水运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及其评估监督管理的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限期要提出整改措施。

各省(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企业能源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要对照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和技术标准,将近年来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1997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以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了“节能篇(章)”;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节能篇(章)”评估,提出贯彻落实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部。

交通行业各港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超过能耗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工可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必须进行节能评估。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基本建设项目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未对其进行评估的,交通部及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分期分年度建设的一个整体项目,也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对其进行评估。

三、继续做好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公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强化节能产品目录管理。交通运输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积极和努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行业,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目录公布和推广应用也是交通行业节能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因此,节能工作应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部将继续对节能产品(技术)采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推广一批,并在推广形式上由过去的推荐公布改变为目录管理,使政府的引导推荐成为一种为行业节能的日常服务工作,方便优秀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社会的选用。推广应用的项目不限于改进运输装备性能、提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与技术,还要扩大到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及运输装备、新型材料(燃)料,尤其是节能型营运车辆、节能型船舶、节能型装卸设备和货运场站节能管理方法等,同时完善和制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挖掘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和产品用于交通行业,限制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减缓交通运输能源消费增长。

四、加快制订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能源消耗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配套的节能标准是推进交通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交通行业实施的节能标准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因此,部决定用2年的时间,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在完善原有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提出能源消耗的合理有效技术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部分港口企业、船舶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出新的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包括《港口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船舶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公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和《港口能源利用效率测算方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和能耗分析工作,严格按照部即将下发的“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和用能分析报告。通过强化能源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认真抓好能耗考核分析,不断采取节能措施,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使节能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发展水平,为政府研究制定节能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推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节能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创新项目的试点工作。节约能源工作只有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创新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求真务实地把节能降耗落到实到,达到使企业增效,社会、国家受益的目的。部将有重点的选择部分水运、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进行管理节能项目的试点。通过以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人的不节能行为和物的不节能状态”。

六、加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行业节能意识。定期对重点耗能单位能耗情况和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推广目录信息向交通行业公布,以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对节能的重视程度,提高开发商和广大用户的认识程度,引导能源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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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传真 [2002]21号


关于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7月4日和8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富强煤矿(个体煤矿)和黑龙江省鹤岗市鼎盛煤矿(个体煤矿)又相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精神,做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件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重点抓好各类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努力遏制重大、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连续发生的势头。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矿井通风量不足、通风方式不规范的;高瓦斯矿井凡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凡未实现“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没有配足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跟班作业的,要一律停产整顿,经省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关闭。
三、各国有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矿井必须先抽后采;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足配齐瓦斯检查员。凡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以及高、突矿井未装设监测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的,要一律停产整顿。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期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件精神、强化“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违章生产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排除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要确保资金投入,强化人员培训,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责任落实制度,搞好事前防范,有效防止重大、特大瓦斯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教发〔2007〕2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全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以及对所掌握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编制了《“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并做好编制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

  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特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特殊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入学人数稳中有升,办学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改扩建校舍总面积近40万平方米。“十五”期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教育部相继开展了“中西部盲童入学项目”、“扶残助学项目”、“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累计投入近1.2亿元,共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近5万余人次。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形成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合力。

  截至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弱智三类校)数量为1605所,在校生总数36万人(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14万人,随班就读学生22万人,详见附1),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859所和29万人。

  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尚存在较大困难

  由于我国特殊教育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差、质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

  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滞后于特殊教育发展需求

  特殊教育学校覆盖范围有限,总量尚显不足,区域差距较大。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1605所(其中中西部1012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14万人(其中中西部8万人)。除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和西藏外,全国现有326个地级市(州、盟),尚有74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地级市总数的22.7%,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全国现有县(市、旗)1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1246个,尚有493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县总数的39.56%。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详见附2)。

  2.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和提高

  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经济条件制约,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目前60%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设在县镇或农村,校舍建设标准较低,小、旧、陋、破以及教学生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二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多数是由原普通中小学校改造的,不仅校舍使用年限较长,而且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与国家发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三是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根据中西部部分省份特殊教育学校实地调研情况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分析测算,70%左右的学校需要进行校舍建设和配置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其中中西部约680所左右。

  3. 国家相关政策促使特殊教育需求不断增长

  近年来,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注与关心程度在逐步提升,残疾儿童少年家庭传统观念也在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预计近年内入学人数将呈上升趋势,现有办学条件将日趋紧张,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所需条件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章 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普及和巩固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盲、聋哑、弱智三类校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

  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2008年-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地(市、州、盟)、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重点建设1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矛盾(详见附3)。

  二、实施步骤和建设内容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存在诸多特殊性,从有利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到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及省域间发展差距较大等状况,项目实施应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等项工作相衔接,拟对总体规划目标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建设。

  第一阶段:“十一五”期间(2008 -2010年),建设19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编制完成分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的试点工作。在项目学校遴选上,选择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具有一定辐射作用的,在师资队伍、运行经费、开工建设等诸方面均具备条件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同时积累经验,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建设50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在总结第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根据各省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选择具备建设条件的部分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阶段:建设46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面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任务,实现规划总体目标。对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尚需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原则

  “十一五”期间(2008-2010年)中央专项投资约6亿元(详见附3、4)。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约4.5亿元(其中新建校项目约65所,投资2亿元,改扩建校项目约125所,投资2.5亿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约1.5亿元(其中新建校项目0.5亿元,改扩建校项目1亿元)。

  中央专项投资对县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重点给予倾斜,每校按300万元(详见附5)进行补助,原则上不要求地方配套。对地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使用,每校补助300万元,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对改扩建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使用,每校补助200万元,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对项目学校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每校补助80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

  对地理位置特殊、交通不便、施工条件艰苦、需统筹集中建设学校的个别西部省份可采取投资额度切块安排方式,以加大中央专项投资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预期建设成效

  一、特殊教育学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十一五”期间,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整合特殊教育资源,调整布局结构,增大特殊教育学校的辐射及覆盖范围,有效引导和推进中西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将由2006年的1012所增加到近1500所,从而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辐射中西部地区所有地(市、州、盟)和30万人口以上县(市、旗), 学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二、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预计新增65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125所左右现有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矛盾。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地区预计新增470所(增加46.4%)特殊教育学校,近70%原有特殊教育学校(680所左右)按实际需求进行改扩建。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与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相匹配的专业功能教室及设备配置基本齐全,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基本实现区域内特殊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量显著提高

  “十一五”期间,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预计由2006年的8万人增加到10.8万人,增长35%,净增2.8万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受益学生3.8万人。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将由2006年的8万人增加到25. 6万人,增长220%,净增17.6万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受益学生23万人,基本满足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详见附6)。

第六章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有效工作程序。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审核、确定分省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投资,指导各地项目实施;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经济水平、师资队伍等多方面因素,编制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省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地(市、州、盟)、县(市、旗)两级政府负责提供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用地,落实专项配套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强化管理,完善运行保障机制。

  各地要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并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机制;加快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充实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配备,逐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建成使用后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

  三、严格标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各地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进行项目学校建设所需投资的需求测算和设计,确保校舍的安全、适用、实用,反对追求学校建设高标准、华而不实。同时,项目学校建设也要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在康复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四、专项检查,落实项目监管机制。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审计部门将对中央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附:1.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在校学生统计表

    2. 全国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统计表

    3.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与中央投资需求测算说明(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4.“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投资需求测算表(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5.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模及投资需求测算表

    6.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投资效益测算表(只发中央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