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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49:34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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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8月28日)
  本贷款协议于1989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双方之间签订。
  鉴于:
  (A)借款人为实施本贷款协议3.01款所陈述的项目,向亚行申请贷款;
  (B)项目将由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下称上投公司)具体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所要求的条款,保证上投公司使用贷款款项;
  (C)借款人还要求亚行提供技术援助(下称技术援助),用以上投公司机构和机制的强化。根据同时签署的借款人政府和上投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协议,亚行同意以日本特别基金提供等值于四十五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根据前述情况,亚行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上投公司同时签署的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贷款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已作修改的普通资本来源贷款规则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修改后,以下称贷款规则)。
  1.02款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贷款协议所使用的贷款规则已作定义的术语,仍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下述术语补充定义如下:
  (a)“章程”指1981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及以后依法修改的上投公司的公司章程。
  (b)“上投公司”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按照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c)“项目执行代理人”为上投公司,它负责项目的执行。
  (d)“经营大纲”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经营大纲。
  (e)“发展战略”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发展战略。
  (f)“转贷款协议”指本协议3.02款所规定的借款人和上投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g)“子贷款”指上投公司给予或准备给予合格的企业,以实施合格的项目的贷款,子贷款资金源于本协议的贷款款项。
  (h)“合格的企业”指上投公司准备给予或已给予子贷款的某一企业。
  (i)“合格的项目”指合格的企业通过使用子贷款资金实施的特定发展项目。
  (j)“子公司”指由上投公司或其子公司或由上投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掌握或者有效控制的大多数未清偿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公司。
  (k)“ITC”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市上投进出口公司。
  (l)“人民币”指借款人的法定货币。
  1.03款 根据贷款规则2.01款(27),“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指亚行设立的用以在其借款人中分担贷款的外汇风险的制度。1987年9月1日颁布的“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施行规则”中作了规定。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等值于一亿美元($100,000,000)的多种货币贷款。
  2.02款 借款人将向亚行支付根据贷款规则3.02款所确定的利息。
  2.03款 (a)借款人每年须支付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承诺费。该承诺费将从贷款协议签署后六十天起,按下述方式根据贷款金额(减去已提款项)连续计付:
  第一年间按$15,000,000计付;第二年间按$45,000,000计付;第三年间按$85,000,000计付。此后,根据总贷款额计付。
  (b)如果贷款的某笔款项被取消,本款(a)段落所述的每部分金额按取消的款项所占未取消前总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4款 贷款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在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支付。
  2.05款 (a)借款人须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向亚行归还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每笔子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i)从根据项目协议2.02款(a)、(b)或(c)批准该笔子贷款帐户中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2年,包括不超过3年的宽限期;(ii)规定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大约均等的半年一次的还款。

  第三条 项目说明、贷款使用
  3.01款 贷款所适用的项目,是指通过上投公司融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发展项目。贷款目的是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并以上投公司的章程、经营大纲、发展战略和项目协议书为依据。
  3.02款 借款人须与上投公司签订一项转贷款协议,其中规定给上投公司的转贷金额、项目的实施,以及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该转贷款协议在形式、条款、条件等方面须符合亚行的要求,同时,必须不致于对本贷款协议中借款人义务的履行造成损害或限制。
  3.03款 (a)在提款时贷款的款项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合格项目的合理的货物与服务项下的外汇费用。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每部分金额只能用于对合格企业的子贷款,且只能用于合格企业实施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与服务的实际的全部的外汇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以贷款资金支付的一切货物与服务,其采购须依照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进行。
  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8.03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上提款的截止日,是本协议生效日起四年后的同一日期或其他经借款人和亚行协商同意的某一日期。

  第四条 特别保证
  4.01款 (a)借款人将督促上投公司以应有的努力有效地实施项目,并要求其符合合理的银行、行政、金融、工程、环境和商业实务的需要以及发展政策。
  (b)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借款人必须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规定,履行借款人应尽的义务。
  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被督促向亚行提供必需的报告和资料。这些报告和资料是关于:(i)贷款、贷款款项的开支、以及服务的提供;(ii)项目;(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以及子贷款;(iv)上投公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情况;(v)借款人的国内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国际收支差额状况;(vi)其他和贷款有关的情况。
  4.03款 借款人须使亚行的代表能够检查任何合格企业、合格项目,通过贷款资金支付而取得的货物,以及由上投公司保存的所有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4.04款 借款人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便利、服务、以及其他资财,以帮助上投公司履行其项目协议中的义务。借款人不能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扰上投公司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款 (a)借款人应行使根据转贷款协议所拥有的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预先同意,转贷款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修改、撤销或放弃。
  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一致认为:借款人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会通过对借款人资产设定留置权的方法,取得凌驾于本贷款之上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被设定留置权作为归还某笔其他外债的抵押,据此这种留置权亦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笔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偿还。(ii)如果借款人设定或允许设定某种留置权时,须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原因,这种规定不能适用于在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上设定任何留置权,借款人必须立即地、并在不损害亚行利益的前提下,在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上设定一种令亚行满意的同样价值的留置权,以保证归还亚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买某笔财产时,仅仅作为支付该笔财产买价的担保,而设立在该笔财产上的留置权;(ii)产生于银行之间交易的一般程序并作为担保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年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借款人的资产”这一术语用在本款(a)段中,是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代理人的财产,以及这些政治分支机构的代理人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为借款人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 中止、提前偿还
  5.01款 出现下述事由,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8.02(1)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被中止:
  (a)上投公司没有履行转贷款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b)任何向上投公司贷款的贷款协议或相应的担保协议中出现协议所规定的违约情况,则依据该条款,原定到期日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上述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在到期日之前加速到期并提前偿还。
  (c)由于上投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被取消、暂停、修改、放弃,使亚行合理地认为会严重地、不利地影响到项目的执行或者会影响上投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义务的能力。
  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d)规定,提前偿还的附加事件如下:本贷款协议5.01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出现。

  第六条 生效
  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f)款宗旨,使本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有:
  (a)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本贷款协议;
  (b)经营大纲和发展战略已经上投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送交亚行;
  (c)转贷款协议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经亚行认可,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签字生效实施,具备完整的效力,其条款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生效为前提。
  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d)款,在送呈亚行的意见书中,须包括下述附加内容:转贷款协议已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及时地授权或批准、签字生效,其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的生效为前提。
  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宗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的第90天,为协议生效日。

  第七条 权力的委托
  7.01款 借款人委托上投公司为代理人,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根据贷款协议2.05、3.03、3.04款的要求和规定,以及贷款规则5.01、5.02、5.03、5.04、5.05款的要求和允许签订协议。
  7.02款 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规定,由借款人授权委托上投公司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对借款人有完全的约束力,具有如同借款人自身行动的同等效力。
  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规定上投公司受托所取得的权力,可以通过借款人和亚行签订协议予以废除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问题
  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1款,确定下列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电报地址:北京,人民银行
    电传号码:22612、PBCHO.CN
  银行地址:
    亚洲开发银行
    邮箱:789
    菲律宾 马尼拉
    电报地址:马尼拉 亚发银行
    电报号码:
    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本贷款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并送交亚行的总部,签字日期为前述之日期。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王英凡               斯坦利·卡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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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2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的改革,改善农村公路交通现状,提高县、乡、村公路通行能力,规范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县、乡、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坚持交通率先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揽,以加快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为基本出发点,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全党重视、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真正把“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养护体制落到实处,建立“一年一考核”的养护新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按照路权主体对农村公路实行分级保养。养护主体:县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为县(区)政府,乡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政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为村委会。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负总责,市每年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经过考核验收后,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鼓励。

市政府成立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各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并对县公路和部分乡、村公路实施检查、考核、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交通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资金筹措,计划安排,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小修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措资金,计划安排,日常养护管理,并组织实施乡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小修工程。

三、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国家通车里程的县公路、乡公路和通车里程以外已铺筑油路和水泥路的公路。

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保持完好,畅通,并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农村公路要根据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大小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三个结合: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

(一)县公路养护要根据县(区)实际情况推行道班日常养护与专业路面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由县(区)组织成立道班和路面养护中心实施养护。大中修养护工程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招标、竞标、择优录用,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全面保证养护质量,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二)乡公路养护要根据路况实际划分若干个养护标段,包养到人,进行常年养护,其中养护小修工程和路面养护工程可由县(区)养护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对外招聘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

(三)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村可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也可采用轮劳、轮户的形式养护。村公路中、小修养护工程,可采用招标办法面向社会选用专业队伍施工或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本村村民集中突击施工。

(四)市交通局每年对100%的县公路和部分乡村公路进行考核、验收,每年10月份各县(区)按乡公路30%、村公路10%的比例上报市交通局抽查验收,不得重复,直到全部抽查完毕后,再以此类推。其它乡、村公路由县(区)交通局考核。

(五)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由各养护主体组织实施,县、乡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和小修保养项目由市交通局统一负责审批,县(区)、乡(镇)组织实施。

(六)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村水泥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省、市以奖代补政策。同时鼓励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方式。

市财政每年从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按规定列支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其资金用途为30%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当年验收当年兑现),70%用于县、乡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的补助(县区按规定上报,可以集中使用)。乡公路补助原则上不搞平均分配。(对比较困难的乡镇,县区提出申请,经研究后,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补助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实施细则。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乡(镇)的公路养护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补助资金的两倍,否则市不予补助。

资金筹集来源为:

(一)市、县(区)、乡(镇)财政每年从新增的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不低于2%的农村公路建养资金(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280万元,各县(区)配套不少于两倍)。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公路建设(包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交纳的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等税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养。

(三)村公路养护资金可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

(四)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县、乡、村养护配套资金分别由县(区)交通部门和乡(镇)、村设立专户管理。全部养护资金都要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并接受各级财政监督,实行年度审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名单。



















附:

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名单



组 长:樊盛武(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书田(市交通局局长)

韩晋萍(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维程(平定县副县长)

王素林(盂县副县长)

要宜为(郊区副区长)

成 员:曹继春(市交通局道路处处长)

梁金山(平定县交通局局长)

李洪文(盂县交通局局长)

李新福(郊区交通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办公室主任:韩晋萍(兼)

办公室副主任:曹继春(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办理标准,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政府工作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是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全系统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办理工作并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办理工作的单位,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办理工作质量和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度3个方面。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评选,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评分共29项,标准分10O分,另有加分4项,减分2项。

  (一)基础工作情况10项,总计3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二)办理工作质量情况14项,总计5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三)代表、提案者满意情况5项,总计2O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四)加分4项,总计4分;减分2项,总计3分。

  以上各项分值详细情况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评选项目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2项,按比例进行评选。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承办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标兵单位。

  第九条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循办理工作规定,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二)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接收、承办到答复、总结,坚持办理工作标准,遵循办理工作范围,遵守办理工作要求,履行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办理工作质量,电子网络系统畅通。

  (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基础建设扎实,保障措施有力,办理方法创新,加强同代表、提案者联系,沟通情况,特点突出,效果明显。

  (四)办理工作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得力,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联系网络和工作系统。

  (五)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答复率达到100%,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率达到100%,建议人、提案者对答复件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在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出30%。

  第十一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办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熟悉办理工作业务,认真执行各项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办理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协调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四)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实践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工作落实成效显著。

  (五)从事办理工作达到或超过一个年度。

  第五章 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有关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综合考核表

  [表格1: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综合考核表]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