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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05:36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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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并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度的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免费交换介绍本国重大事件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免费交换供广播和电视用的文艺、纪录、新闻、科普、音乐和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文字材料。
  双方定期相互通报可供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十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十一月七日),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这些节目寄给对方的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其中电视剧不迟于节日前三个月。

  第三条 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提供一寸或3/4寸带、电影带、国际声带并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并酌情选用。接受方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节目进行修改或删节。任何一文,在未获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的节目如涉及版权问题,寄送方应事先通知接受方。

  第四条 双方根据专门的协议,直接转播两国的有关事件和体育比赛、音乐活动的实况报道。
  双方对上述直接转播和报道的筹备与实施的具体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费和技术条件应逐项预先商定。

  第五条 根据现实和可能,双方将有选择地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电视节和节目观摩(包括选片)。

  第六条 双方在对等和非外汇支付的基础上互派临时广播电视记者组到对方国家采访。
  在可能的条件下和权限范围内,双方对来访人员给予组织上和技术上的协助。
  上述互访人员到接待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逗留期间所需的食宿、国内旅费(按商定的活动计划)、译员服务、医疗和文化服务等有关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在对等原则以外的人员访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关于人员互访的具体事宜,如人数和逗留期限,在每项计划付诸实施前一个月商定。

  第七条 双方将讨论合拍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有关细节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促进各类有关专业人员交流工作经验。
  同时双方研究由北京广播学院和全苏电视广播干部学院为对方培养华语、俄语的播音和翻译进修生的可能性。有关具体条件(人数、期限、费用等)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将研究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第十条 双方对派驻北京和莫斯科的苏联和中国的常驻广播电视记者的工作将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第十一条 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必要时,双方代表可举行会晤,解决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将每年以书面形式交换有关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和进一步发展合作建议的信息。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双方代表将对其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并商讨关于签订下一阶段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聂大江              克拉夫琴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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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民政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凡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设施改造和修缮、民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购置等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申请
凡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完成时间等事项写出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的报送,根据财务统管的要求一律以主管局、
单位的财务(计财)部门名义上报。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申请的专项经费项目,应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重点对经费项目的中、短期规划进行了审核,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时间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
中财力,重点使用”的原则和项目规划的要求安排专项经费,并和用款单位签定经费使用合同。(合同样式附后)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须事先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的财务(计财)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和规划要求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
第六条:奖惩
(一)市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效益考核和项目验收,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和要求后,对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金额超支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款经费或不按规划要求及合同要求使用专项经费以及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市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经费。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社保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外经贸部原部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在京的原部属企业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管理工作,一律转至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上述单位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一律通过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二、原部属企业在外地的下属单位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申请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三、请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认真做好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登记和转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主动与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联系,理顺新的工作关系,使各单位的进出口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原部属企业名单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广告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中国华轻实业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公司
中国南光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