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9:20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甘肃省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二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资金提供另外的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援助(贷款);
  (C)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甘肃省(以下统称“甘肃”)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甘肃;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甘肃”系指甘肃省,是借款人的一个行政省份或其任何后继者;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c)“项目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银行和甘肃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d)“银行通则”系指本贷款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
  (e)“项目县”系指属于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甘肃省的永登、皋兰和定西等县;
  (f)“政策行动规划”系指甘肃教育厅厅长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向协会提供的,关于本项目B部分的信件,即甘肃基础教育行动规划;
  (g)“信托公司”(GITC)一词系指甘肃省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根据其章程成立并开展业务的国营企业;
  (h)“章程”系指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章程”;
  (i)“分贷款”系指由甘肃和信托公司把分配给本协定附表一类别(7)的贷款资金已贷给或将贷给分借款人的一种贷款;
  (j)“自由限额分贷款”是一种分贷款,它是由项目协定附表第二(b)段所确定的一种自由限额分贷款;
  (k)“分借款人”系指分贷款的接收者;
  (l)“子项目”系指根据本项目C.1部分将由分借款人执行的,并将由分贷款提供部分资助的子项目;
  (m)“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项目协定第2.10节所提及的协议;
  (n)“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帐户;
  (o)“公里”(km)系指公里;
  (p)“公顷”(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19 100 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表二》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一》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四》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算,计算至到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额的相应日期或该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使用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使用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始至二0三六年十二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在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二》所阐述的本项目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甘肃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甘肃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甘肃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相当于本信贷和贷款的资金提供给甘肃。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甘肃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第2.04(a)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即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取得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甘肃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甘肃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章程的被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致信托公司在履行在项目执行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受到了物质上的和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已采取了解散或改组信托公司或者中止其业务的措施。
  (e)项目执行协议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该项目执行协议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增加事项如下:
  (a)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b)如本协定4.01节(c)或(d)段规定的任一情况将发生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c)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甘肃和信托公司的核准,签字和开发。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甘肃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缔约双方的批准或核准,并从而使项目执行协议的条款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 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亚洲
   授权代表              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二章 电子帐册管理

 

  第八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电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五条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六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七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八条 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计算。

  第十九条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征收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一)被降为B或C类管理的;

  (二)未通过年审的;

  (三)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五)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帐户: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民事起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原告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人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x,社主任。
  被告史xx,男,汉族,33岁,住xx县城关镇东中村。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875元(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1日止,按年3500元计算,并要求顺延止实际履行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7月10日,原告与xx县酒厂职工刘xx签订临街楼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xx县人民路东段临街门面房上下四间租赁给刘xx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3500元。同时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只限于承租人自身使用,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xx将租金按时交付原告。2002年7月底,合同即将到期时,原告发现刘x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下三间房屋交与被告史xx使用,因刘xx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决定与刘xx不再续签合同,并口头通知被告史xx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2年9月20日,原告又向史xx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5日内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