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6:27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3月28日 国家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区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中俄边境对等交换三日游活动(以下简称满州里三日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满州里三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游人数不限。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由满州里市旅游局负责具体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以国旅满州里支社为承办单位。试办期届满前,由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开展这项业务的必
要性和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我局重新审定。
二、满州里三日游的路线为满州里市至赤塔市之间,以满州里和后贝加尔斯克为出入境口岸。运输问题执行原中苏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人员往来手续按原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三、满州里三日游采取双方对等互惠的结算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可用商品偿付。
四、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常驻户口的居民,外地人员一律不得参游。双方参游人员均需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
五、我方参游人员应严格执行《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六、加强满州里三日游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和公费旅游上,同时也要坚决杜绝滞留不归、借旅游渠道搞移民和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主管部门还应切实发挥行业归口管理的职能,坚决制止非旅游机构或团体利用满州里三日游的渠道擅自招徕异地
公民赴俄考察的做法。
满州里三日游是一项政性强的工作,请你区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同时责成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修订三日游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自费旅游工作健康发展。



1992年3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出现了阶段性、结构性和地区性过剩,农产品卖难,价格下跌,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由于整个国民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难度增大,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也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和新领域,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因此,为了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注意对农民多给予、少索取,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向农民倾斜,并且要突出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有减轻农民负担,才有利于农民增收,使农民有能力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加投入、发展生产,才能真正提高农村购买力,扩大农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体现农民应尽的义务,既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我国地域广袤,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有全国统一的政策,而且要允许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实行分散决策。同时,这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又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许多问题,解决起来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为全面实施改革创造条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试点省份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国务院确定;省级以下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逐级核定。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取消屠宰税、乡统筹费等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后,牧业税的负担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对不承包耕地的渔民的税费政策调整,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照上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决定在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地区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试点地区的政府要专门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管这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试点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中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县(市)试点,具体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决定和负责,试点方案报中央备案。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试点省份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2000年3月2日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6号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

《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评法》中提出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要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不断创新,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的新局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环评法》,结合实际,周密安排,把《环评法》的宣贯工作做到各有关部门,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学习,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定位,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评法》中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通过认真学习,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环评法》的各项规定,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在2003年6月5日之前,各地要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环评法》。各地可以举办各类学习班、研讨班,可以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环评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环评法》,并自觉遵守《环评法》。

三、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环评法》正式施行前,总局将组织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范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及其设立规定》等五项与贯彻《环评法》配套的规章建设和配套重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确保上述工作在2003年6月30日前顺利完成。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详细了解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资源开发规划的内容和编制要求,清理规划的种类和目录,为制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范围)》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提供必要的依据,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环评范围,预先告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哪些规划需做环评,依法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策程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的信息优势,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完成包括环境、生态、经济、资源等信息在内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

2、抓紧研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并将有关建议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我局。

3、按照国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立规定,在《环评法》正式施行前,设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库。

四、认真贯彻《环评法》,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服务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各地应自选一些重点生态影响型项目,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有关省市要继续做好青藏铁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点工程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理。

(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做好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

“十五”期间,各地要抓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历史机遇,大力促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项目的发展,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规定,充分利用“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多种管理手段,在总体上实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

(三)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制度的执行,深入抓好执法检查,加强中小型项目和生态影响型项目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建设项目审批电子化。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受理、评估和审批机制,发挥专家技术审查的作用,从根本上把好科学审批关,做到时效高,环境效益好,企业满意,最终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要大力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听证会或调查会、座谈会以及“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促进评价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健全业主公开招标、自主选择评价单位的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指定评价单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