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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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检务〔1992〕385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陕西、北京商检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
今年五月国家商检局下发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和近年来收费情况,对《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经修订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与意见,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
附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附件: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一、申请费: 50美元/次
二、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申请整机(车)样品检验费:
(1)电冰箱 6,000美元
(2)空调器 7,000美元
(3)彩色电视机 10,000美元
(4)黑白电视机 9,000美元
(5)汽车 34,500美元
(6)摩托车 7,000美元
2、申请元部件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冰箱压缩机 3,500美元
(2)空调器压缩机 4,000美元
(3)彩色显象管 18″以下 600美元
18″-25″(含18″) 800美元
25″以上(含25″) 1,000美元
(4)摩托车发动机 4,200美元
3、资料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50--500美元
注:1、赴汽车厂进行样品检验时,收取样品检验费12,500美元/申请单元,另加收检验和审查人员来往交通费。
2、新申请的型号与已获证的产品型号安全件等相同,经我方审查资料判定无须送样检验的收取资料审查费。
3、日常监督抽查样品费,按样品检验费的二分之一收取。
三、工厂生产、检测条件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3,000美元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2,000美元
3、汽车 4,000美元
注:同时审查同一工厂的多个申请单元的生产检测条件,每多一个申请单元,增加相应产品工厂审查费的20%。
四、日常检查和监督费: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750美元/次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500美元/次
3、汽车 1,000美元/次
五、印制或模压标志费
1、申请审核费 100美元/证
2、标志工本费
(1)直径2厘米、3厘米、5厘米 5美分/枚
(2)直径6厘米 10美分/枚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5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当前国家进口废钢铁的实际需求,现就废钢铁进口审批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均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申请进口列入附件的废钢铁。
二、申请进口废钢铁的钢铁冶炼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利用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
4、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可以申请进口少量废钢铁(不超过其年加工能力的10%),但需提供申请单位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停止企业进口业务、取消企业的定点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钢铁的审批管理,防止进口废钢铁对环境造成污染。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目录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废钢铁 审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货 物 名 称
1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2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3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4
7204.4100.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5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6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
体群字[2003]34号
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批准,现将《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和标准并结合实际,组织研制本省的评分细则。从2003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将每四年评选命名一次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共同制订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评定并命名“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步审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工作、复查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省(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定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
第五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初步审定。并将符合标准的学校作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通过审核评定的备选学校,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已被评定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
一、基本条件(20分)
(一)领导重视(4分)
学校领导重视体育传统项目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建立由校领导直接负责的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1分)
学校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内容。(2分)
学校制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并列入学校教育发展规划。(1分)
(二)师资配备(3分)
按国家规定配齐体育教师。(1分)
有专职的体育传统项目训练教师。(2分)
(三)场地器材设施(5分)
学校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体育器材配备的标准。(2分)
根据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配有能够满足教学、专项训练和正式比赛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3分)
(四)经费保障(5分)
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教育事业费列支,其比例不低于已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总量的2%。(2分)
学校必须保证体育传统项目训练、竞赛及带训教师的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3分)
(五)招生政策(3分)
保证体育传统项目的招生生源,具有体育特长生特招政策。(3分)
二、工作要求(30分)
(一)普及性体育活动(10分)
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规定,课外活动开齐课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科学、合理、有序,并不断提高质量。保证学生每天 1小时体育活动。(2分)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办法,适龄学生合格率占学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2分)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有计划地把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2分)
学校学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人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80%以上。(2分)
学校场馆设施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2分)
(二)课余训练(8分)
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2分)
必须建立不同年龄体育传统项目代表队。(2分)
校代表队具有训练工作计划。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2分)
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2分)
(三)竞赛(7分)
有计划地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班级、年级、校际之间比赛形成制度。(2分)
学校每年度举办1次以上以体育传统项目为主的运动会。(2分)
校级代表队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3分)
(四)学生运动员的管理(5分)
认真抓好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和文化学习工作。(2分)
建立校级代表队档案库。对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储存,并对其跟踪调查。(3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一)学校体育工作处于所在省(区、市)示范地位。(3分)
(二)全体学生必须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知识和技能。(2分)
(三)培养与输送(20分)
学校必须注重体育人才的培养,保证每年向上一级体育项目传统学校、各级业余体校、运动学校、省(区、市)优秀运动队、大专院校等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20分)
(四)运动成绩(20分)
校代表队在本省(区、市)体育项目比赛中成绩名列前茅,并在全国及国际比赛中成绩优秀。(12分)
不断提高学生运动员技术水平,每年要培养出等级运动员。(8分)
(五)表彰与奖励(2分)
学校和个人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受到过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分)
(六)科研成果(3分)
学校和个人体育科研成果或论文在省(区、市)级以上刊物或论文报告会上发表。(3分)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本地区的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