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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10:26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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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各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

条例是我国电力监管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总结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成果,反映了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后的新要求。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探索和把握科学的电力发展规律,坚持和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建设和谐社会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继续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电力监管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学用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指导电力监管实践。电力企业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掌握条例规定的电力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接受监管。要继续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力监管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电力监管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电力监管机构开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机构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切实把电力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住电力投资建设、电力交易、电力调度、电费结算、供电服务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电力运行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步伐。继续完善东北电力市场试运行工作,适时转入正式运行;华东电力市场由模拟运行适时转入试运行;南方、华中电力市场开展模拟运行;积极推进西北、华北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区域市场运行的规则、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积极培育竞争性购电主体。抓紧研究出台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做好输配电价格成本的监审工作,搞好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试点。

二是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电力交易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开展“三公”调度专项检查;加强非竞争性电厂监管;监督检查各项电价政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推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监管供用电市场,维护供用电秩序。积极协调供电营业区争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订并出台《供电业务服务规范》和《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供电质量和服务标准。建立电力争议调解机制、处理程序,加强对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的力度。

三是保障电力安全。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要按照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大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监管规章。适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肃调度纪律,认真查处违反调度规程、危害电网和设备安全的案件。

四是协调厂网关系。抓紧处理厂网分开、发电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区域电网公司组建和发电资产划转移交工作;协调处理厂网纠纷;建立网厂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技术规范。

五是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做好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电力企业要依法接受监管

电力企业要切实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实施条例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要明确责任,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明确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实施条例不力的人员,要严肃纪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配合支持,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共同维护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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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归属于诉讼时效,而明确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可改变的除斥期间的性质。而在行政法方面却未有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仍然将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期限规定为除斥期间性质,此规定有待于立法部门的修订。
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期限的计算,但仍然在实际申请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针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开始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期限应从申请执行人一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就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诉讼程序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开始计算的日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大多数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都不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时送达,而是有先后之分的,有的之间甚至相关很长时间,这样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开始起算。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些欠缺,《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中起算时间的前二项,即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应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都很明确,但就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而无法确切判断,就样就应对法律文书生效的标准作出具体分析。在义务人不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时,结合申请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具体确定申请执行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1、申请执行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当然地不存在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开始计算期限应分为二种:(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已收到民事判决并表示不上诉或已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逾期未上诉时起算。
2、申请执行二审民事判决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一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未收到二审判决之前并不受其约束。这样对申请执行人二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也要分情况而对待:(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先于或同时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则申请执行期限以二审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则申请执行期限应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算。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决定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见附件1)要求,确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2)开展评定,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春风行动”和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大力宣传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踊跃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诚信服务。

  五、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开展“A”级和“AA”级评定,2008年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AAA”级评定工作。各地应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

  六、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建设与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尽责的要求,对民办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并经政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机构,分级负责各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设立部级信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管理及人力资源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监督本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职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职介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
(三)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地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信用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述文件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依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考查民办职介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行政级别进行评定:
(一)“A”级由市级评定;
(二)“AA”级由市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要求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
(三)“AAA”级由省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中国就业促进会终审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单位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达到各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介机构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作出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信用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预算。
第二十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信用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介机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倡导民办职介机构协商制定,自愿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逐级进行,“AAA”级在“A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AA”级在“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
三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级的评定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服务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基本条件指标的含义及评定要求
基本条件指标是“A”级的门槛性指标。被评定单位必须达到本类各指标的评定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A”级。
1、 年检记录: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和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记录。
评定要求:通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劳动保障部门年检。
2、 行政处罚:指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
评定要求:无行政处罚的记录。
3、 有效不诚信投诉: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
评定要求:无有效不诚信投诉记录。
4、 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评定要求: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二)服务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服务规范指标是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
本类各指标的名称、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指标名称 权重 分值
信息公示 10% 10
服务规程 15% 15
服务记录 30% 30
用工情况 25% 25
监督检查 20% 20
合计 100% 100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5、 信息公示
1) 含义:指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明显的方式,公示工商执照、税务证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电话、投诉电话;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的情况。
2) 分值:1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扣3分;
② 未以明显的方式公示扣3分;
③ 未公示工商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每少公示一项扣3分;
④ 未公示税务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的,每少公示一项扣2分;
⑤ 未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的每少公示一项扣1分。
6、 服务规程
1) 含义:用于评定是否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分别制定了服务规程;制定的服务规程是否包含了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服务规程对各服务环节的服务是否作了明确要求;制定的服务规程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情况。
2) 分值:15分
3) 评分规则:
① 无服务规程或未执行服务规程的扣全分;
② 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每少一项服务规程扣5分;
③ 各服务规程未包含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的,每项服务规程扣3分;
④ 各服务规程对必要服务环节的服务未做明确要求扣3分。
⑤ 服务规程执行性较差的扣2分。
7、 服务记录
1) 含义:用于评定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规程,对所有服务对象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都做了服务记录、服务记录是否如实反映了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及如果服务对象要求,能否查询。
2) 分值:3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无服务记录的扣全分;
② 有服务,但缺少重要内容的扣20分;
③ 特定服务项目无服务记录的,每项扣10分;
④ 某次已服务,但收费无服务记录或有服务记录无收费记录的,每次扣3分;
8、 用工情况
1) 含义:用于评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 分值:25分
3) 评分规则:
①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②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③ 侵犯员工其他合法权益的,每次扣5分。
9、 监督检查
1) 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查处违法违规或责令整改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等的记录。
2) 分值:2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全分;
② 有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被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三)“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A”级基本条件指标要求,且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级单位。

二、“AA”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A”级的评定以达到“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社会责任及服务效果四类,共10个评
定指标。
“AA”级各指标信用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服务功能 30% 30 服务项目 15
服务规范 15
服务能力 30% 30 经营场所 8
服务设施 11
专业队伍 11
社会责任 20% 20 义务服务 12
社会公益 8
服务效果 20% 20 服务规模 8
成功率 6
社会评价 6
合 计 100% 100 100
(一)服务功能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 服务项目
1) 含义:指有选择地评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综合性水平或其业务专长。
服务综合性水平根据业务覆盖领域的广泛程度决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领域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测评、招聘服务、就业宣传、劳动力信息发布等。
业务专长是指其在上述某个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及业绩突出,位于国内同类机构的较高水平。
2) 分值:15分
3) 评分规则:
① 选择评定服务综合性水平的,其业务覆盖领域每少一项扣2分,业务领域不足3项的,扣全分;
② 选择评定业务专长的,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或业绩三者任何一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扣5分,有两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的,扣全分。
2、 服务规范
1) 含义:用于评定服务项目(尤其是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制定了服务规范,服务规范的完善、详尽及可操作性,以及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
服务规范是指提供某项服务应当遵循行为规则,包括服务程序、各程序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手段或质量检验标准、服务效果评价等规则。
2) 分值:15分
3) 评分规则:
① 主要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4分;
② 普通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2分;
③ 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4分;
④ 普通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3分;
⑤ 不执行服务规范的扣全分。
(二)服务能力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3、 经营场所
1) 含义:指对依法长期或固定使用的经营场所规模,以及参考所在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其交通便利性的评定。
长期或固定使用是指自有或长期租用,租用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分值:8分
3) 评分规则:
① 经营场所面积以200平米为基数,每减少50平米扣3分;
② 交通便利性较差,扣1分。
4、 服务设施
1) 含义:参考国内现代化管理水平,评定硬件设施如服务环境配套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套规模、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
2) 分值:11分
3) 评分规则
① 环境配套设施人性化程度差的扣3分;
② 环境配套设施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③ 环境配套设施技术落后的扣1分;
④ 办公设备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⑤ 办公设备技术落后的扣1分;
5、 专业队伍
1) 含义:用于评定团队规模、团队素质、员工职业证书持有率及员工教育培训程度等。
2) 分值:11分
3) 评分规则
① 团队规模以30人为基数,每减少5人扣2分;
② 员工岗前培训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③ 员工诚信教育培训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④ 工作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证书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10%扣1分;
⑤ 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以40%为基数,每降低5%扣1分。
(三)社会责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6、 义务服务
1) 含义:指义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尤其是义
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及长期失业者服务的记录。
2) 分值:12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未义务为全部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扣2分;
② 未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或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义务服务对象每少一项扣4分。
7、 公益活动
1) 含义:指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2) 分值:8分
3) 评分规则:
① 年内支持、参与或赞助上述公益活动的,每次加4分。
(四)服务效果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8、 服务规模
1) 含义:指对年提供就业服务的数量规模的评定。
2) 分值:8分
3) 评分规则:
① 年服务人数以2000人为基数,每减少200人扣2分。
9、 服务成功率
1) 含义:指服务成功人数与服务人数的比率。
服务成功是指通过其提供的就业服务,建立了相对稳定劳动关系。
2) 分值:6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服务成功率以60%为基数,每降低2%扣1分。
10、 社会评价
1) 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被评定单位或授予其荣誉的情况。
2) 分值:6分
3) 评分规则:
① 年内获得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或授予被评定单位荣誉的,每次加3分。
(五)“A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级单位。

三、“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AAA”级评定以达到“A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以下4个评定指标。
(一)“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 综合实力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
② 配套设施先进,服务技术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③ 服务功能全面,体现人本服务理念;
④ 服务规模大,业绩突出。
2、 开拓创新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
② 对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
③ 代表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3、 现代管理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
② 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记录、服务质量、客户档案、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 社会品牌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中介知名品牌;
② 年服务人数及服务成功率位列前茅,是全国民办职业中介的旗帜和典型;
③ 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引领国内民办职业中介的潮流。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均由专家委员会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A”级单位。


备注:
1、本标准对除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外的各指标采取扣分原则进行评定,即默认各指标的评分为满分,依据本标准所确定的评分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2、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采取加分原则进行评定,加至满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