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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1:04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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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旅游局


成都市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旅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成都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旅游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成都公众信息网旅游局网站

(www.cdbot.chengdu.gov.cn);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举办旅游展;

(六)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并由规划财务处组织信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大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处处室、大队隐慝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组、人教处根据《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规定》的通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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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议题;
(四)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据第二条的规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拟定,与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经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由主任会议讨论,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下一次会议拟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拟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做好会前调查研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市人大代表、专家采取座谈、问卷、暗访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起草专题调查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对专项工作的总体评价要精炼、简洁、准确,问题剖析要透彻,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实际,有可行性,不超过三千字。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将审议议题公布,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并与专题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有针对性地回应。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要经有关的会议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
专项工作报告中工作情况要精炼、简洁、准确,重点要报告存在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措施要具体,有针对性,不超过五千字。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回应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报告审议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发言提纲,做有准备的发言,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书面请假并提交发言提纲。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分钟。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相关情况不清,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在报告中答复不清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对是否同意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没有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根据审议意见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经再次审议表决没有通过的,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办理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整理,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任会议作进一步修改后,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承办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方案,方案中应确定落实的目标和时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将承办落实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建立督办机制,落实计划和责任,经常了解审议意见落实和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采取视察、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办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办〔2005〕61号




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于2005年8月1至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单位,请查收。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会议纪要
(2005年8月3日)

国家核安全局于2005年8月1至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13名(名单附后)。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的审查人员和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五个申请单位的代表参加,与会人员共38名(名单附后)。
本次会议的议题是:(一)审议主审单位对五个申请单位的技术审查工作及结论;(二)审议《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编制说明;(三)审议《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审批程序》及附件(取证范围调整说明和模拟件试制推荐方法)。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赵成昆主席主持了会议,并在会上作了讲话。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李干杰司长作了题为《强化核承压设备活动监督管理,促进核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王俊副司长致闭幕词。核设备处向大会汇报了《条例》的编制进展情况和主要内容、审批程序及其附件。主审单位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汇报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资格评价报告》、《沈阳市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主审单位国家核安全局苏州核安全中心汇报了《江苏苏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资格评价报告》。
针对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报告,委员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和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国家核安全局对上述五个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申请的受理、立项审查等每个环节均按照核安全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的整个过程均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主审单位对五个申请单位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工作有成效,评价客观。委员们原则同意主审单位的技术审查意见,结论如下: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1000MWe压水堆核安全1级稳压器,核安全2、3级压力容器和热交换器,核安全1、2、3级设备支承的制造资格(换证)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鉴于堆内构件制造存在的机加工装备和总装厂房条件的不足,其制造资格目前尚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1000MWe压水堆核安全1级主管道直管(离心铸造)和弯头(静态铸造)的制造资格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但主管道预制资格尚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65MW中国实验快堆堆外换料系统(转运机、转换桶、气闸、堆顶密封塞及传动装置)、核安全3级压力容器(冷凝液收集罐、波纹管补偿器等)、核安全3级热交换器(冷凝液冷却器、蒸汽冷凝换热器等),200MW低温核供热堆堆内构件、控制棒及驱动机构、堆外换料系统的制造资格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沈阳市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3级泵(卧式单级离心泵)的设计与制造资格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江苏苏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核安全1、2、3级液压阻尼器的制造资格(扩证)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核安全1、2、3级液压阻尼器的设计资格尚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
委员们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向上述五个单位颁发相应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
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在召开专家会时主审单位除提供对申请单位的评价报告外,还应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及其审查过程资料以备查阅。
2、鉴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基本具备了从事压水堆堆内构件的人员能力和技术储备,目前仅是机加工装备和总装厂房条件不满足要求。委员们建议待上述条件具备后,国家核安全局可考虑发放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3、面对越来越多的申请单位介入核设备活动,为保证审查质量,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主审单位责任制。
三、委员们认为《条例》的编制是必要和及时的,对于条例提出的总体行政许可设立、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进口核设备,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进口核设备制造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建议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监管经验和可操作性,研讨监管模式。
2、对于电气设备实施许可证制度的想法是积极的,考虑到实施时的具体困难,应尽快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3、建议本《条例》暂不涉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相应内容。
4、对《条例》中核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条款进行精炼。
5、《条例》还需进一步增加和细化关于监督检查的条款。
6、加快《条例》下层次法规文件的编制工作。
四、对于《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审批程序》及附件(取证范围说明和模拟件试制推荐方法)讨论意见如下:
1、委员们认为国家核安全局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范围的修改符合我国核承压设备领域实际状况。委员们建议国家核安全局进一步完善部分设备类别的特征参数。
2、委员们认为国家核安全局采取模拟件或样机试制方式以验证资格申请单位技术和核质保能力的做法是必要的。委员们建议在模拟件或样机试制推荐方法中,结合申请单位已有的类似业绩和技术基础,可针对大型核设备关键工艺和技术特点进行模拟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