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5:25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5月10日  财农[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的各省(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下同)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自行确定。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第五条 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各省根据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下达的示范性任务,组织本省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培训任务。各省将确定的分县培训任务安排情况报财政部和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要保证完成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性任务。
  第九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基层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条 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将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和本级财务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工或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等。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给予适当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基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补助现金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4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加强对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级中学(含民办学校)。

  第三条 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政府助学金的名额,根据普通高中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贫困家庭学生较多的农村普通高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政府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级财政拨款的学校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及以下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定市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政府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第六条 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体评选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省普通高中上年度在校学生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各市和省级财政拨款的学校政府助学金分配的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7月底之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财政拨款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各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8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将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拨款的普通高中,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所属的各普通高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政府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 政府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政府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省属普通高中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教育部门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之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政府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政府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助学金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总结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和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3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标准(2013年版)》是开展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2013年版)》要求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调整标准。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系人: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系人: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3.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4.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5.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doc d67f37ff459edc8e926614221b6f111d.doc (54.50 KB)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doc e693f3d28abdfefdb190d85eedfe4ea6.doc (54.50 KB)

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doc 1d8dac44e1c0377294ce58cf78791551.doc (53.50 KB)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doc 68b490267d3d4d7af3f1cc252c97efca.doc (49.00 KB)

二级专科通用评审标准.doc ea1bb4a44e37028b31200280431528d8.doc (47.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21日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中医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中医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应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设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成立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2.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3.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5.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
   7.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8.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参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参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西医结合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中医或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及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
    三、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院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床边检验)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并落实。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按规定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2.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3.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4.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5.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7.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病历(案)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

第一部分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民族医药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参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民族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积极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特色。
   二、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民族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民族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执行相关的病历书写规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五、合理应用民族药。
   六、民族医执业医师掌握本专科的民族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七、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民族医、中医诊疗设备。
   八、开展民族医诊疗技术项目和民族医综合治疗。
   九、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门诊民族药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十、应用民族医特色疗法。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地市级以上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民族医药特色优势。
   三、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民族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
   四、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五、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民族药制剂。

第五章 民族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民族药药事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二、民族药房设置达到《中医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规范管理民族药。
   四、参照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规定。
   五、加强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管理。
   六、临床药师参与民族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民族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民族医护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民族医特色护理。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民族医护理常规和民族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民族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民族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范例,开展民族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及科研
   (一)承担政府分配的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族医药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二)承担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民族医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或承担本地区民族医全科医师培养任务。
   (三)有制度保障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有指定部门负责医疗技术管理工作,有完整的管理资料,有统一的审批、管理流程。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POCT(床边检验)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放射、超声、CT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并落实。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制定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程序,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分级授权管理。手术医师对授权知晓率100%。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落实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记录在病历中。
   3.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4.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按规定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