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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4:25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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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实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5〕16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硕士点申请评估,申请单位每个点交评估费800-10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200元。博士点申请评估,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300元;申请增设博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300-1500元。在对博士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点所覆盖的硕士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二)对已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生院整体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5000-7000元;对申请建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整体条件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8000-10000元。
(三)咨询费按非营利原则由教育评估所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不再交纳其他费用。
二、教育评估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地方学位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分工所承担的有关评估工作,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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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等


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必须加强管理。当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采购、经销人员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现象相当普遍,除了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
各种名义给予、收受现金回扣及汽车、家用电器、无线移动电话等实物回扣外,还有提供旅游、住房等形式的回扣。回扣的数额之大,形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已达到十分严重的地步。
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甚至构成犯罪。这些行为的大量存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和企业的不平等竞争,推动药品价格上涨,加重了企业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腐蚀了一批工
作人员,并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行为,必须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中,部署了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
回扣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并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为贯彻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现对该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专项检查联席会议。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定期或由牵头部门决定临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检查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
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相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得力人员,统一行动,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
专项检查的对象是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前述企业、单位的购销人员。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行为:
1、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予购药单位和个人回扣;
2、以为购药方购买各种商品、报销各种开支或提供吃、喝、游、玩等方式进行贿赂;
3、购药方及其采购人员接受前述各种形式的贿赂;
4、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
三、具体部署和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实行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行动起来,结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本系统内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
,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自1993年12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其认真进行自查。自查
出来的回扣款项要如数上交财政部门。自查限于1996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会同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和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着重检查本地区违法嫌疑严重、尤其是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内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
总数的30%。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在重点检查过程中,国家、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和纠风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要逐级对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抽查,督促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严肃处理。重点
检查和抽查工作限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为搞好重点检查,各执法机关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纠风办都要设立举报、投诉箱,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有贡献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2、加强协作配合。专项检查的任务相当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对检查中各自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举报、投诉,要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部门处理。
3、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分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处理。对给予、收受回扣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以及无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两证一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领导违纪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对自查中主动发现的问题处理从轻;对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在检查中顶风违法、情节严重
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法制宣传。对专项检查中发现处理的典型案件、大案要案以及顶风违法作案的,执法机关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群众。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
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
第三阶段:整改。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根据自查和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内部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各地专项检查领导协调机构要对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1996年年底前,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提出下一步如何治理的建议。



1996年5月8日

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第一章 发展目标

第一条 发挥南京软件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采取规划指导、资金扶持、高效服务等有力措施,加快南京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使软件业成为我市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南京建成国内一流的软件产业基地。

第二条 高起点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和目标,并将其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工作之中。“十五”期间,重点建设国家级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等园区,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和人员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扶持和培育若干个拥有国内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培育一批高层次的软件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到2005年,全市软件业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加大全社会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技术和产品投资创业和软件孵化器建设。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软件产业投资倾斜。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我市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技改)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资本运作创造条件,促进软件企业规模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竞争力。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按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在宁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八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企业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科技局报税务部门批准,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企业在宁从事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支持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攻关竞标。对取得国家、省软件产业计划扶持的项目,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采用产学研联合方式从事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开发的,择优予以支持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相互或与境内外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按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经市科技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后可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费用通过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市里适当予以相应支持。
第六章 南京软件园建设

第十八条 南京软件园是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十五”期间,市政府重点支持南京软件园发展。软件园要积极吸引有一定国际、国内知名度的软件企业入驻,同时建设供软件企业使用的公共开发平台,设立软件培训基地,建立并完善软件质量认证体系。2005年,园区内软件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建成国内一流的知名软件园区。

第十九条 南京软件园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和创业风险资金,以投资、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入园软件企业发展。入园企业租用软件创业中心办公用房,合同期在五年以上的,第一至两年房租由高新区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进入南京软件园的软件企业,高新区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额度情况在园区的专项发展资金中予以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章 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科技局认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注册。软件类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对企业从创办年度起两年内交纳的税费额,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软件高层次人才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家来宁讲学和工作。对在南京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内软件企业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民营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的,市外办、公安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加快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第一次在南京市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80%。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在按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第八章 教育培训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发展软件产业的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计划,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在校高校学生到软件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课程设计实习;各类职业学校要增加计算机软件开发课程的设置培训,面向软件企业培养多层次软件开发人员。

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教育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鼓励和支持培训国外软件认证工程师、国内系统分析员等高层次开发人才。
第九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定为2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使用本地企业开发和生产的软件技术和产品,推动和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本地企业的软件技术和产品。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中,安排的软件费用应不低于总费用的20%。

第三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机构和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置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行为的力度。市公安、工商、科技、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管理与软件企业认定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南京软件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名单由软件协会初选,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软件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业统计、市场调研、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推动软件业快速发展,设立“南京市优秀软件奖”,奖励在本市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软件技术及产品。该专项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规定。凡本市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