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
(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
(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
(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
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
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
(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
第四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个生产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行。
第五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促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进行行业协调与咨询服务活动,听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者省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化学清洗;
(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
(三)气体充装。
第七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场地与工装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
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销售的单位,应当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和可追踪性,并向购买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三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气体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气瓶或者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的气瓶。
第十四条 气体充装单位应当遵守气瓶、汽车和铁路
罐车等充装的有关规定,在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逐项进行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气体充装:
(一)汽车和铁路罐车等无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使用证;
(二)气瓶、汽车和铁路罐车等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气瓶附件不全、标志不符合规定;
(四)汽车和铁路罐车的司机、押运人员未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监察部门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五)国家技术规程、标准规定的其它禁止充装的情形。
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专业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则制订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经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持有异地资格证书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本市执业的,应当在执业前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负责。
本条例所称使用单位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相关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或者购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所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材料。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房、压力容器场站或者压力管道线路等规划选址前,将其规划平面图纸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安全监察部门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或者注册登记手续,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现有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数量和安全性能状况,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聘请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储存或者输送载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第二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保证锅炉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设备之一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一)除小型锅炉外的承压锅炉;
(二)三类压力容器、易燃和有毒介质的二类压力容器;
(三)医用氧舱;
(四)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检验、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检验报告或者安全监察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好运行记录,妥善保存设备技术文件、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本市移动或者异地移入并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移装申报手续,并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一)出厂技术资料;
(二)所有的检验报告;
(三)原使用登记证书;
(四)异地移入的,应当提交由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转让、停用、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实行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检验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验、检测费。
第三十一条 从事检验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当保守被检验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单位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至少有两名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监察人员在进行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事故调查;
(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合同、文件等资料;
(三)对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设备停止运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灭失的证据;
(四)收到《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的。
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设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生产或者销售、使用单位限期拆除或者报废;拒不执行的,安全监察部门可以代为执行,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销售产品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前未将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气体经营或者充装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上岗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证特种作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部门吊销相关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非法生产产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或者登记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或者剽窃商业秘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测压、液位显示、温度显示等装置。
本条例所称保护装置包括压力控制与报警、液位控制与报警、温度控制与报警、紧急切断、安全连锁保护、燃烧控制与报警等装置。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汽化炉、阀门以及燃烧、给水、水处理等设备。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本条例所称兆帕是指国际单位制压强的计量单位,我国原来使用的压强计量单位1公斤力/平方厘米约等于0.098兆帕。
本条例中的压力容器分类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常压锅炉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燃气管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说 明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1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理机构的审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建 │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2 │收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设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局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 3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 │设活动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管工作。 ││ │ │ │) │ ││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 │ │审批 │ │ │├──┼──┼────────┼────────────────────┼───────────┤│ │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 │志灯具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市政设施养护、维│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 6 │修、检查通行证的│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 │核发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公 │ │ │) │ ││ ├──┼────────┼────────────────────┼───────────┤│ 安 │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 │ │核发 │ │ ││ 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 │ │ │项办理 ││ ├──┼────────┼────────────────────┼───────────┤│ │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 9 │更、更正审批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 │ │议通过)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交通│ 10 │船舶、浮动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局 │ │检验 │国务院令第355号) │登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 │ │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 ││水务│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局 │ │的审批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 │管部门下发批准书 ││ │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 │ │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 │条例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文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 │订,此事项不再单列为行││ 局 │ 12 │变更游戏机机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政许可事项,经营者重新││ │ │机种、电路板核准│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的许可”即可 │└──┴──┴────────┴────────────────────┴───────────┘
附件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备 注 │├──┼───┼─────────┬──────┼───────────┼────────────┤│ │ │ │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 │ │ │ │地临时堆放物料的许可”调││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整到“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管│ 1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第一批保留事│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中,由市建设局实施; ││ 局 │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项第105项 │立临时经营摊点许可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 │ │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 │筑物的许可”调整到“临时││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 │”中,由市规划局实施;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 │(第一批保留事项第10项│该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原规│ 2 │石、取土方以及其他│第一批保留事│) │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土局│ │改变地形地貌的许可│项第19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实││ │ │ │ │采矿许可证核发(第一批│施 ││ │ │ │ │保留事项第12项) │ │├──┼───┼─────────┼──────┼───────────┼────────────┤│文广│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第二批保留事│利用市级文物拍摄影视照│利用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由自││ 局 │ 3 │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项第83项 │片的审批 │治区文化厅审批 ││ │ │摄的审批 │ │ │ │└──┴───┴─────────┴──────┴───────────┴────────────┘
附件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合并为 │ 备注 │├──┼──┼───────────────┬──────┼─────────┼───┤│ │ │1、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7项 │ │ ││ │ ├───────────────┼──────┤ │ ││ │ │2、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一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8项 │ │ ││ │ ├───────────────┼──────┤ │ ││ │ 1 │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的审批 │项第30项 │评价》审批 │ ││ │ ├───────────────┼──────┤ │ ││ │ │4、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36项 │ │ ││ │ ├───────────────┼──────┤ │ ││ │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第二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1项 │ │ ││ ├──┼───────────────┼──────┼─────────┼───┤│ │ │1、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许可证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9项 │ │ ││ │ ├───────────────┼──────┤ │ ││ │ │2、大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1项 │ │ ││ │ ├───────────────┼──────┤ │ ││ │ 2 │3、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项第37项 │ │ ││ │ ├───────────────┼──────┤ │ ││ │ │4、噪声污染排放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8项 │ │ ││ │ ├───────────────┼──────┤ │ ││ 环 │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5项 │ │ ││ 保 ├──┼───────────────┼──────┼─────────┼───┤│ │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41项 │ │ ││ │ ├───────────────┼──────┤ │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2项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 │ 3 ├───────────────┼──────┤收 │ ││ │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3项 │ │ ││ │ ├───────────────┼──────┤ │ ││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 │第二批保留事│ │ ││ │ │收 │项第24项 │ │ ││ ├──┼───────────────┼──────┼─────────┼───┤│ │ │1、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批保留事│ │ ││ │ │设施的许可 │项第40项 │ │ ││ │ ├───────────────┼──────┤ │ ││ │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许可 │项第42项 │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 ││ │ 4 ├───────────────┼──────┤治设施的许可 │ ││ │ │3、拆除或闲置环境水污染防治设 │第二批保留事│ │ ││ │ │施的许可 │项第26项 │ │ ││ │ ├───────────────┼──────┤ │ ││ │ │4、拆除或闲置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批保留事│ │ ││ │ │防治设施的许可 │项第27项 │ │ ││ ├──┼───────────────┼──────┼─────────┼───┤│ │ │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第一批保留事│从事收集、贮存、处│ ││ │ │营活动的许可 │项第26项 │置危险废物(含医疗│ ││ │ 5 ├───────────────┼──────┤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 │ │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申 │第一批保留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请的许可 │项第35项 │ │ │├──┼──┼───────────────┼──────┼─────────┼───┤│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建设│ │ │项第52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局 │ 6 ├───────────────┼──────┤审批 │ ││ │ │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54项 │ │ │├──┼──┼───────────────┼──────┼─────────┼───┤│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43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 │ 7 ├───────────────┼──────┤审查同意及初步设计│ ││ │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二批保留事│文件的审批 │ ││水务│ │批 │项第51项 │ │ ││ 局 ├──┼───────────────┼──────┼─────────┼───┤│ │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第二批保留事│ │ ││ │ │洪工程项目许可 │项第45项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 │ 8 ├───────────────┼──────┤洪工程、避洪设施审│ ││ │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第二批保留事│批 │ ││ │ │ │项第48项 │ │ │├──┼──┼───────────────┼──────┼─────────┼───┤│ │ │1、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5项 │ │ ││ │ ├───────────────┼──────┤开设平交道口、占用│ ││ │ 9 │2、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挖掘公路及公路改│ ││ │ │ │项第116项 │线的审批 │ ││ │ ├───────────────┼──────┤ │ ││交通│ │3、公路改线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117项 │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9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 ││ │ 10 ├───────────────┼──────┤经营许可 │ ││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20项 │ │ │├──┼──┼───────────────┼──────┼─────────┼───┤│ │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8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 │ 11 ├───────────────┼──────┤营许可证核发 │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9项 │ │ ││ ├──┼───────────────┼──────┼─────────┼───┤│ │ │1、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第二批保留事│ │ ││ │ │检疫 │项第14项 │ │ ││ │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2、动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6项 │ │ ││ ├──┼───────────────┼──────┼─────────┼───┤│农牧│ │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84项 │ │ ││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 ││ │ 13 │2、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 │第二批保留事│证(准运证)、驾驶│ ││ │ │证)核发 │项第17项 │证核发 │ ││ │ ├───────────────┼──────┤ │ ││ │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第二批保留事│ │ ││ │ │核发 │项第19项 │ │ ││ ├──┼───────────────┼──────┼─────────┼───┤│ │ │1、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 │第二批保留事│ │ ││ │ │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 │项第8项 │ │ ││ │ 14 ├───────────────┼──────┤国内植物检疫 │ ││ │ │2、国内植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0项 │ │ │├──┼──┼───────────────┼──────┼─────────┼───┤│ │ │1、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2项 │砍伐、移植、修剪树│ ││ │ 15 ├───────────────┼──────┤木的审批 │ ││ │ │2、影响到管线安全使用的修剪树 │第一批保留事│ │ ││ │ │木的许可 │项第149项 │ │ ││ ├──┼───────────────┼──────┼─────────┼───┤│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2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 16 ├───────────────┼──────┤许可 │ ││ │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园林│ │ │项第113项 │ │ ││ 局 ├──┼───────────────┼──────┼─────────┼───┤│ │ │1、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已有绿地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145项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 ││ │ 17 ├───────────────┼──────┤已有绿地的审批 │ ││ │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51项 │ │ ││ ├──┼───────────────┼──────┼─────────┼───┤│ │ │1、易地绿化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 │ 18 ├───────────────┼──────┤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 │第二批保留事│ │ ││ │ │用性质审批 │项第115项 │ │ │├──┼──┼───────────────┼──────┼─────────┼───┤│ │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 │第一批保留事│ │ ││园林│ │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项第143项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 ││ 局 │ 19 ├───────────────┼──────┤案审批 │ ││ │ │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 │第一批保留事│ │ ││ │ │他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第144项 │ │ │├──┼──┼───────────────┼──────┼─────────┼───┤│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20 │发 │项第11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市 规 ││ │ ├───────────────┼──────┤可证核发 │划 局 ││ │ │2、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 ├──┼───────────────┼──────┼─────────┼───┤│ │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 │项第20项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市 规 ││ │ 21 ├───────────────┼──────┤核发 │划 局 ││原规│ │2、临时用地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土局│ │ │项第22项 │ │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6项 │ │现 由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市 国 ││ │ 22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地上建筑物出租、抵│土 资 ││ │ │ │项第25项 │押审批 │源 局 ││ │ ├───────────────┼──────┤ │实 施 ││ │ │3、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 │第二批保留事│ │ ││ │ │抵押审批 │项第6项 │ │ │├──┼──┼───────────────┼──────┼─────────┼───┤│ │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 │第一批保留事│ │ ││ │ │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项第133项 │ │ ││ │ ├───────────────┼──────┤ │ ││ │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二批保留事│ │ ││文广│ │ │项第68项 │ │ ││ 局 │ 23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 │3、跨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 │第二批保留事│ │ ││ │ │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69项 │ │ ││ │ ├───────────────┼──────┤ │ ││ │ │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 │第二批保留事│ │ ││ │ │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70项 │ │ │├──┼──┼───────────────┼──────┼─────────┼───┤│ │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 │第二批保留事│ │ ││教育│ │更及终止审批 │项第58项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 ││ 局 │ 24 ├───────────────┼──────┤批 │ ││ │ │2、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1项 │ │ │└──┴──┴───────────────┴──────┴─────────┴───┘
附件四: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 │ ││档案│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 局 │ │让、赠送非国家所有档案│国主席令第71号) │ ││ │ │的审批 │ │ │├──┼──┼───────────┼───────────────────┼─────┤│发改│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委 │ │目核准 │[2004]20号) │ │├──┼──┼───────────┼───────────────────┼─────┤│水务│ 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 │ │记审查同意 │务院令第251号) │ ││ ├──┼───────────┼───────────────────┼─────┤│ │ 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体育│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局 ├──┼───────────┼───────────────────┼─────┤│ │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 │ ││ │ 8 │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 │ ││宗教│ │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局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 │ ││ │ 9 │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 │├──┼──┼───────────┼───────────────────┼─────┤│农牧│ 10 │畜禽人工受精从业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 ││ 局 │ │格证书核发 │院令第153号令) │ │├──┼──┼───────────┼───────────────────┼─────┤│文广│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统审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 ││房管│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定》(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 │ ││ 局 │ 12 │用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 ││ │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 │ │ │4月1日发布) │ ││ ├──┼───────────┼───────────────────┼─────┤│ │ 14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格证书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 15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卫 │ 16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的核发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生 ├──┼───────────┼───────────────────┼─────┤│ │ 17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 局 │ │的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 │ 18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 │) │ ││ ├──┼───────────┼───────────────────┼─────┤│ │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发 │) │ ││ ├──┼───────────┼───────────────────┼─────┤│ │ 20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 21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2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及签证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23 │民用艾炸物品运输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 公 │ 2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安 ├──┼───────────┼───────────────────┼─────┤│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局 │ 25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第466号) │日实施 ││ │ │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 │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证 │344号) │ ││ ├──┼───────────┼───────────────────┼─────┤│ │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 │344号) │ ││ ├──┼───────────┼───────────────────┼─────┤│ │ 28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岗证 │国主席令第4号) │ │├──┼──┼───────────┼───────────────────┼─────┤│安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29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 ││监督│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管理├──┼───────────┼───────────────────┼─────┤│ 局 │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 │ │查和竣工验收 │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 │ 31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355号)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2 │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交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 通 │ 33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局 ├──┼───────────┼───────────────────┼─────┤│ │ 34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 │ │从事道路客运站、货运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5 │经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附件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 ││发改│ │批 │346号) │ ││ 委 ├──┼────────────┼───────────────────┼───────┤│ │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核准 │[2004]20号) │ │├──┼──┼────────────┼───────────────────┼───────┤│ │ 3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育├──┼────────────┼───────────────────┼───────┤│ 局 │ 4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 5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宗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 ││ 教 │ 6 │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 │ ││ 局 │ │电视片的审批 │ │ ││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 │ ││ │ 7 │、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动处所的审批 │ │ │├──┼──┼────────────┼───────────────────┼───────┤│ │ 8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 │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 ││ │ │息网络安全审批 │务院令第363号) │ ││ ├──┼────────────┼───────────────────┼───────┤│ │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 │ ││ │ 12 │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国主席令第4号) │ ││ │ │可 │ │ ││ ├──┼────────────┼───────────────────┼───────┤│ │ 1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核发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4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5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6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签注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 17 │户口迁移审批 │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 ││ │ │ │会议通过) │ ││ ├──┼────────────┼───────────────────┼───────┤│ │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 │ 18 │签注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 │ ││ │ │ │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 ├──┼────────────┼───────────────────┼───────┤│ │ 2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