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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2:31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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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测法字(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合同》(GF-95-306)示范文本推行使用4年来的实践,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测绘合同》(GF-2000-0306)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测绘合同当事人采用新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印制,并可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版本。当事人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的测绘活动,当事人可在不改变《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


20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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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同居时代”的法律问题浅谈 - 人权、未婚同居、生活伙伴与当代西方婚姻家庭法的变革

吴 越
·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声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宜阅读本文。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人的责任。〗


本文目次

* “新同居时代”现象及成因
* 同居的分类及现有的法律规定
* “无结婚证的长期未婚同居”带来的法律问题
* “生活伙伴”- 西方法律中的新名词
* 同居与人权

引 言
“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

——著名婚姻法专家 巫昌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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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同居时代”现象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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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人们是否承认,“新同居时代”给社会带来的冲击波都是法律不可能回避,也是不应当回避的,最近由新浪网站发起的以“新同居时代”为标题的专题讨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就是明显的例证[1]。读者自己如果要阅读与“同居”有关的新闻,只需要在网络中收索,就可以发现无数的例子与观点。

“同居”其实是一个概念非常模糊的词语。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一提到“同居”,就自然联想到“非法同居”[2] 或者“非婚同居”。可见,当时的社会道德观念是极力排斥同居的。如果追溯到古代,“同居”更是大逆不道,暂且不说可能要面临重刑,就凭社会道德的惩罚,已经足以使同居者望而生怯。

然而到了今天,人们对同居多了一点点宽容,起码是一点点。我国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3]。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自己租房同居的,已经是既成事实。在流动全国的打工大军中,同居更是累见不鲜了。然而真正主导“同居潮流”的,也许当属新兴的白领阶层。上述的同居现象说明,同居跟人的职业、收入和所受的教育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此外,也不能以为,同居现象是年轻人的专利。其实在丧偶的老年人当中,“夕阳红同居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包罗万象的“新同居时代”形成的原因很多。有人在网上进行“同居的经济学分析”,大概是说同居可以“节约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率”等等。这个,笔者不懂经济学,暂且不谈。至少目前还没有那位经济学家专门研究“同居与国民经济增长点”关系之类的课题。但是至少有一点,同居现象,的确跟经济有关,但又不仅仅与经济有关。同居现象涉及到的,还包括人之初的原动力,这个,读者只要想象亚当跟夏娃的经典故事就知道了;也可能包括婚姻因素,例如人们所说的“试婚”;还可能涉及到社会因素,例如老年人的孤独与同居现象;甚至也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例如金钱换青春的“包二奶”现象);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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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居”的分类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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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同居”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者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就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法律也不能对一切同居现象作一概的对待。本文尝试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并分别说明现有法律的处理办法。

1.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与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1) 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一般称为“未婚同居”。

顾名思义,就是同居的双方在同居期间都没有结婚,或者已经离异。新的《婚姻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未婚同居”合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虽然《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也不能说明法律就禁止未婚同居或者承认未婚同居,因为该条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而不在于保护生育该未成年人的未婚同居者。同样,《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在实践当中,对未婚同居者的执法非常混乱。

首先,过去的司法实践保护“事实婚姻”,也就是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不再提“事实婚姻”,也就是未婚同居关系不再受司法实践的保护,但也不进行制裁。

其次,未婚同居者成了部分违法执法者的牺牲品。在实践当中,未婚同居者,尤其是那些没有固定的同居场所的未婚同居者被少数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秩序”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罚款、治安拘留的事件时有发生。应当承认,未婚同居的确也可能带来一些包括治安在内的社会问题,但是不能假定一切未婚同居者都扰乱了“社会治安”。然而在法律没有明确承认“未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之前,这样的执法现象仍然将存在。

第三,鉴于“未婚同居”还可以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划分,下面将专门讨论。

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国家旅游局 等


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旅游局,建委(建设厅),林业厅(局),文物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但是,一些旅游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好旅游区内的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防治旅游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保障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区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和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努力防治旅游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在旅游区实行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各旅游区管理机构制订的总体发展规划,应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加强对旅游区环境容量的研究,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旅游区内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应当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旅游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发新的旅游区和在旅游区内兴建新的旅游景点及旅游接待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处置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达
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搬迁。对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旅游区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认真防治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大力加强旅游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处置设施,促进污染的集中控制,增加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努力改善旅游区的燃料结构和煤炭燃用方式,禁止原煤直接散烧。
五、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旅游区的自然保护工作和旅游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旅游环境与旅游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以及植物病虫防治,禁止采伐旅游区内的林木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保护旅游区内的生物资源,禁止在旅游区内捕猎野
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湖造田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六、各旅游区应根据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旅游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广开渠道,积极筹措旅游区污染防治资金。各旅游区应当集中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各有关部门对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旅游活动和建设项目,应予以积极支持。
八、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和保护文物古迹的监督管理。禁止在旅游区内随意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食品和饮料包装物、果皮、废纸等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在各旅游区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采取措施新建改建旅游区的厕所,扩大水冲厕所的
比例,加强对厕所的管理。严格在旅游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
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区应积极开展旅游行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在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包含有关
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导游工作中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
十、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对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各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破坏和污染旅游区环境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旅游功能,供人们进行观赏、游览、休闲、疗养等活动的区域。



19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