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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4:24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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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
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因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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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利改税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商业部、财政部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利改税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3年9月16日,商业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利改税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
1.县以上供销社按规定向国家解缴的所得税,在“预缴所得税”科目核算。解缴所得税时,增记“预缴所得税”科目,增记“银行借款”或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下年度建新帐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的“上年利润”专户。
2.县以上供销社按规定向国家解缴的税后利润,在“缴国库利润”科目核算。解缴税后利润时,增记“缴国库利润”科目,增记“银行借款”或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下年度建新帐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的“上年利润”专户。
3.增加“税前扣减利润”科目,列在“会计科目表”资金占用及支出类“预缴所得税”科目之后。核算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减的利润。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归还基建借款:核算按规定用借款工程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基建借款和借款利息。
(2)归还中短期设备借款:核算按规定用借款工程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的中短期设备借款和借款利息。
(3)归还小型技术措施借款:核算按规定用借款工程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小型技术措施借款和借款利息。
(4)其他扣减利润:核算按规定在计税时其他应扣减的利润。如:“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提前还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等。编表时按明细项目填列。
发生时,增记“税前扣减利润”科目及有关子目,增或减记有关科目。下年度建新帐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的“上年利润”专户。
4.增加“企业留用利润”科目,列在“会计科目表”资金来源及收入类“吸收流动资金”科目之后。核算县以上供销社按财务制度规定留用的利润。留用时,增记“企业留用利润”科目,增记“税后留利”(注新增科目)或有关科目。按照企业留利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时,减记“企业留用利润”科目,增记用于业务发展和后备用的资金和基金等有关科目。即原来利润留成安排使用的补充流动资金、扶持生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利润增长额企业基金(即原超计划利润企业基金)和这次利改税规定在企业留利安排使用的项目,如简易建筑资金、建设基金、职工基金等。
具体分配项目和比例,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5.增加“税后留利”科目,列在“会计科目表”资金占用及支出类“税前扣减利润”科目之后(即:“抵缴利润”科目之前)。核算县以上供销社按规定解缴所得税和税后利润之后留给供销社的税后利润,在增记“税后留利”科目的同时增记“企业留用利润”科目。下年度建新帐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的“上年利润”专户。
6.增加“行政管理费收入”科目,列在“会计科目表”资金来源及收入类“以前年度收入”科目之后。核算县以上供销社按照规定向所属企业摊收的行政管理费。收到时,增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行政管理费收入”与实际开支的差额列入企业当年损益计算。行政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7.增加“上交行政管理费”科目,列在“会计科目表”资金占用及支出类“以前年度支出”科目之后。核算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按照规定摊负的行政经费。上交行政管理费时,增记本科目和“银行借款”科目。
8.实行利改税的县以上供销社使用“税前扣减利润”、“税后留利”和“企业留用利润”新科目之后,“抵缴利润”和“利润留成”科目即行废止,并将这两个帐户按规定转入有关帐户。
二、会计报表
1.在“资金表”资金来源方增加“企业留用利润”项目,列于专用基金项“利润留成”之前;资金占用方增加“税前扣减利润”和“税后留利”两个项目,分别列于“预缴所得税”和“抵缴利润”项目之后,用以反映各有关科目的余额。
2.在“经营情况表”上增加“行政管理费收入”和“上交行政管理费”两个项目,分别列于“以前年度收入”和“以前年度支出”项目之后。由企业摊负行政管理费的县以上社,其费用开支应编制“经营情况表”,与企业“经营情况表”合并上报。合并时“行政管理费收入”与“上交行政管理费”两项不相抵消,如果“行政管理费收入”大于“上交行政管理费”应说明原因,以便反映企业摊负行政管理费的情况。
3.增加《县以上供销社利润分配情况表》和《县以上供销社企业留利分配使用情况表》,由实行利改税的单位填制,逐级汇总上报。表式及编表说明附后。实行利改税的单位,取消“利润留成”科目以后,一九八三年仍应编制《县以上利润留成提取使用情况表》,并在本年减少项下“9.其他”之后,增加“10.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数”一项。原“供会附表1”补充资料表亦应填报,填报时将“抵缴利润”项改为“税前扣减利润”,明细项目亦作相应改变,并与《县以上供销社利润分配情况表》有关项目取得一致。
4.企业利改税前各月帐务调整之后,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调整数列入当月经营情况表“本期金额”栏。利改税前各月的《经营情况表》的金额加调整当月的《经营情况表》的金额,即为年初至报告期止的经营情况累计金额。月度上报的《财务主要指标电讯报告》的经营情况部分,以调整后的累计数填报。
5.实行利改税的县以上供销社编制《县以上更新改造、简易建筑资金使用情况表》时,应将“利润留成转入”这一项目改为“企业留用利润转入”项目。
6.一九八三年暂不实行利改税的单位,其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帐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各地供销社与财政部门商定的办法,对利改税前今年需要调整的帐务应进行调整。
1.今年1—5月份按工资总额10—12%计算在“费用”中列支的奖金,改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时:
减:费用----工资
减:职工基金
2.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经费财政部门不拨款,改为企业开支时:
增:费用----有关子目
增:其他应付款(或增、减记其它有关科目)
3.根据财税部门关于入库数字调整的通知,将“缴国库利润”帐户中应划转的所得税转入“预缴所得税”帐户时:
增:预缴所得税
减:缴国库利润
4.根据利改税的规定将“缴国库利润”帐户中应划转上交的税后利润增设“上缴税后利润”专户核算。转帐时:
增:缴国库利润----上交税后利润
减:缴国库利润:
5.根据财税部门通知调整帐务后,需要补交税利时:
增:预缴所得税或缴国库利润----上交税后利润
增:银行借款(或减:银行存款)
6.根据财税部门通知调整帐务后,财税部门退回多缴的利润时:
增:银行存款(或减:银行借款)
减:缴国库利润
7.将今年1—5月份“抵缴利润”帐户中应在计税时扣减的利润,转入“税前扣减利润”帐户时:
增:税前扣减利润----有关子目
减:抵缴利润----有关子目
8.按利改税的规定将今年1—5月份利润提取的利润留成冲销时:
减:利润留成
减:抵缴利润----提取利润留成
9.按利改税的规定将今年1—5月份的税后利润(有上交税后利润任务的单位应减去应上交的税后利润)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时:
增:企业留用利润
增:税后留利
10.实行利改税单位原“利润留成”帐户的余额,应按规定分别转入有关基金帐户。暂时不能转入有关基金帐户的,亦应将余额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设专户核算。将“利润留成”帐户余额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时:
增:企业留用利润----利润留成
减:利润留成
附表1: 县以上供销社利润分配情况表
编制单位: 年 季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 省 级 |
项 目 |合 计| |县 级
| |(包括地市级)|
--------------------------------------------------------------------------
1.纳税单位利润 | | |
其中:已抵减所属单位亏损金额| | |
2.税前扣减利润 | | |
其中:①归还基建借款 | | |
②归还中短期设备借款 | | |
③归还小型技术措施借款| | |
④ | | |
⑤ | | |
⑥ | | |
3.计税利润额 | | |
4.应缴所得税 | | |
5.已缴所得税 | | |
6.应缴税后利润 | | |
7.已缴税后利润 | | |
8.企业应留利额 | | |
9.企业已留利额 | | |
10.纳税单位个数 | | |
其中:纳税单位亏损个数 | | |
11.纳税单位亏损金额 | | |
12.本年缴上年所得税 | | |
13.本年缴上年利润 | | |
--------------------------------------------------------------------------
县以上供销社利润分配情况表编表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县以上实行利改税的供销社截至报告期末利润分配情况的报表,由各级供销社按季编制,随同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二、填列方法如下:
1.“纳税单位利润”根据盈利的纳税单位《经营情况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所列利润填列。“其中:已抵减所属单位亏损金额”,根据纳税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之间以盈抵亏的亏损金额填列。
2.“税前扣减利润”根据“税前扣减利润”帐户余额填列,其中小项相加之和应与大项相等。
3.“计税利润额”根据“纳税单位利润”减“税前扣减利润”的差额填列。
4.“应缴所得税”根据“计税利润额”按适用所得税率或减税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填列。
5.“已缴所得税”根据“预缴所得税”帐户余额填列。
6.“应缴税后利润”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截至报告期应该上缴国库的税后利润数填列。
7.“已缴税后利润”根据“缴国库利润”帐户余额填列。
8.“企业应留利额”按第3项“计税利润额”减第4项“应缴所得税”、第6项“应缴税后利润”后的差额填列。
9.“企业已留利额”按“税后留利”帐户余额填列,并与“资金表”“税后留利”项目的数额一致。
10.“纳税单位个数”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所属纳税单位个数填列。本项目的个数应包括“其中:纳税单位亏损个数”在内。
“其中:纳税单位亏损个数”指纳税单位在截至报告期末,将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盈亏相抵以后,仍为亏损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作一个亏损单位数填列。
11.“纳税单位亏损金额”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所属纳税单位合并“经营情况表”的“累计金额”栏,“利润总额”项的负数填列。
12.“本年缴上年所得税”和“本年缴上年利润”两项,根据“上年利润”专户直接上缴财税部门的上年所得税和上年利润的数额填列。
附表2: 县以上供销社企业留利分配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 年 季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 省 级 |
项 目 |合 计 | |县 级
| |(包括地市级)|
--------------------------------------------------------------------------
一、年初余额 | | |
二、本年补留上年企业留利 | | |
三、本年增加 | | |
1.企业留用数 | | |
2.行政、主管单位留利数 | | |
3.上级拨入 | | |
4.下级上缴 | | |
5. | | |
6. | | |
7.利润留成帐户转入 | | |
四、本年减少 | | |
1.转作流动资金 | | |
2.转作更新改造资金 | | |
3.转作扶持生产资金 | | |
4.转作调剂基金 | | |
5.转作职工基金 | | |
其中:转作奖金 | | |
6.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基金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解缴上级 | | |
12.拨付下级 | | |
五、年末余额 | | |
1.银行存款 | | |
其中:经批准已安排尚未使用数| | |
2. | | |
3. | | |
六、财政拨款 | | |
1.基本建设拨款 | | |
2.简易建筑费拨款 | | |
3.行政经费拨款 | | |
4. | | |
--------------------------------------------------------------------------
县以上供销社企业留利分配使用情况表编表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县以上实行利改税的供销社企业留利分配使用情况的年度报表,由县以上留利单位编制,逐级汇总上报。
二、填列方法如下:
1.“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根据“企业留用利润”帐户“上年转入”和“结转下年”的金额填列,并与“资金表”上本项目的金额一致。
2.“本年补留上年企业留利”指上年的企业留利在本年转入“企业留用利润”帐户的数额。本项目根据“企业留用利润”帐户增方有关发生额填列。
3.“本年增加”各项根据“企业留用利润”帐户(不包括本年补留上年企业留利数)增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减少”各项根据“企业留用利润”帐户减方发生额填列,并与有关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表中“企业留用利润”转入项目的数字相互一致。不一致时应查明情况说明原因。
5.“财政拨款”有关项目,按财政实拨有关项目的数额填列。
6.“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各小项相加之和应等于大项;上下级的缴拨数应相互抵销;“年初余额”加“本年补留上年企业留利”加“本年增加”减“本年减少”应等于“年末余额”。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

现将《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的管理,保障市政府效能监督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推进全市政府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区政府有关政府效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映、监督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参加市政府效能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工作督查;

(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每月向市政府效能办公室提供不少于一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效能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有权就督查中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效能办提出投诉报告;

(三)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

(四)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效能监督员的身份干预、影响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或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规监督,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

三、效能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效能监督员发现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电话或书面告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效能监督员参与明察暗访时,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建议其现场纠正,并采集有关证据或做好记录,当日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

(三)效能监督员认为需要亲自参与调查核实的投诉件,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领导同意后,以效能监督员的名义开展调查核实。

四、效能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政府效能监督员由市政府统一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自市政府颁发聘书之日算起。

(二)效能监督员在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不定期召开效能监督员座谈会、汇报会,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市政府效能办每半年向效能监督员通报一次政府效能工作情况,并听取效能监督员对政府效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对打击报复效能监督员或不配合、不支持效能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效能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效能监督员的评选活动,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政府效能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要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效能监督员参加明查暗访、考核评议等活动的必要开支,由市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支付。

(七)本办法自聘任日期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