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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24:50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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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修改完善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同时制定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两个附件还调整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人员。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 “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4、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并予以公布表彰;

  6、“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部外事司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2、建设部对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破坏人居环境的重大问题,建设部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

附件一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m2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m2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m2

  13.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65%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4.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土地使用;

  5.城市建设投资力度大,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6.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7.已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9.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道路通行能力高;

  10.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11.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以及高、中、低档住宅比例比较合理;

  12.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1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

  15.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16.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7.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8.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9.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20.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21.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

  24.城市周边地区植树造林工作成效显著;

  25.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2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健全;

  27.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28.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9.社区治安情况良好;

  30.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31.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3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注:为与“建设‘十五’计划”的指标设计相对应,定量指标中的人 口数,仍按“非农人口”进行统计。

附件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增量和存量房销售比例以及高、中、低档住宅供应比例协调;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小区全面整治后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逐步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工业废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的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求,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有完善的城市交通规划体系和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高;

  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实施,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设施,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建立了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城市客运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起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体系,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全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附件三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谢家瑾(建设部总经济师、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唐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东序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 员:欧阳湘(城乡规划司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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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帮助城乡低收入群众申请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当地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所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按照委托权限承担有关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税务、工商、统计、农村工作、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财产性收入(各类资产完税后的收益)、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以及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各种安置费扣除依法不计入部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0%为基准,分别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各县(市)、通州区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认定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本数)拥有超过120平方米的非普通商品住房;

  (三)城市、农村家庭成员平均拥有存款和有价证券总额分别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

  第十三条 下列对象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一)城市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

  (三)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县域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四)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五)经县(市、区)民政局认定,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审查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核实,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县(市、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为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为符合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认定证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收回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将变动情况通报给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核管理机关应当按户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借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的,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已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依法进行处理。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简述债的消灭

王海宏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
  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鹗芰旌险?袢说母?丁6??南?穑?蚴钦?墓叵迪?穑?僖蔡覆簧险?男ЯΑ?br>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性质上不能永久存在。因为债权人设定债的目的是为取得某咱利益的,而其利益的取得须通过债权的实现而达到。债权实现,债也就消灭。就此意义上说,债的高[不可一世身就是为了债的消灭。债是一各瞌 态的关系,正昌通过债的发生、消灭的过程而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的功能。
  债的消灭,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外,其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也随之消灭。有负债字据的债消灭的,债务人得请求返还或涂销钡债的字据。
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消灭的原因,债主不能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目的达到的原因。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例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债也应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债务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的关系多种多?,各种具体的债各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