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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52:59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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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在本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工作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表、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带和光盘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
同、协议、章程、审批文件、批准登记证书及终止、解散后进行清算的有关文件材料;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设征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设备仪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产品生产、专利文件、
情报信息材料;计划统计、财务审计、安全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文件材料;法律事务、中共党组织和工会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不得将档案私自出卖、倒卖和非法携带出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经常性管理范围,并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机构可由合资、合作企业双方共同派员组成。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知识。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负责与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五)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企业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有保管档案的库房及保护档案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列入本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参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国际先进方法分类整理、编目,划定保管期限。会计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申请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审批文件、批准证书以及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其他文件材料,应当在企业档案机构建立或确定负责档案工作人员时起,交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工程建设,产品试制、生产,技术及科研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整理,并向企业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移交。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在上半年内,将上年度的文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立卷,向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移交。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频繁利用的档案,应先办理归档手续,再向档案机构或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借阅,可以延长借阅时间,但必须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积极有效开展利用工作,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在利用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遵守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协议的规定,防止档案材料的失密、泄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企业应予提供。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经企业董事会审批,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销毁。
销毁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应对全部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其档案移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 、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四)擅自占有档案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五)企业有关部门或责任人,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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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就制止普通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少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
效。必须指出,乱收费问题是当前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中小学乱收费主要表现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学校未经批准,自设收费项目;有的地方把教师书报费、奖励工资、独生子女费也转向学生收取。一些地方的学校未经批准,代保险、报刊书籍发行等部门
办理业务收取费用。社会上一些部门、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学校无力承受,则把这些费用转嫁给学生。造成中小学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的问题,有社会上的问题,也有学校自身的问题。
中小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乱收费同教育事业的性质和任务极不相称,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这不仅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学生入学率与巩固率,而且严重冲击基础教育,败坏学校声誉,在社会上产生了
不良影响。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清正廉洁、反腐败的高度,从加强基础教育的高度,认识乱收费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加强领导,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道,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加强中小
学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最近,国家教委发出了《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和帮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的补充规定,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加
强这方面规章制度的建设,使中小学收费工作规范化。
二、严格区分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关于收费的政策界限。要坚决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要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额录取学生,即使对个别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也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不
允许招收“高价生”,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向申请转学的学生收取费用。对收费工作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需进行调查研究,在改革过程中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妥善处理。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收入的承受能力确定收费数额。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超计划招收的个别学生,要以学习成绩为主要标准进行录取,不得以交钱多少为录取标准。
无论是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还是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以及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规定程序研究报批。要坚持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取得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中小学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和乱罚款,坚决制止在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各种产品,严禁提供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搭车收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学校抵制乱摊派、搭车收费;要指导教育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中小学收费的调查研究、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重视中小学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今后哪里出现向中小学或中小学自己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但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
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捐资助学的款物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资办学的办法不变。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精神,千方百计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的开支。当前最迫切的是在实际行动上真正落实党中央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如数按时发放,不得拖欠,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
待遇,稳定教师队伍。要尽快扭转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的局面,使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改革的领导,加快中小学内部人事、工资、招工考试等制度的改革步伐,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9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