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管理,充分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合
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促进正常贸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
管理制度。
二、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
途,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
口准许证》(见附件3、4、5、6),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
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以上证件样章见附件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
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五、海关验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
章。
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
证第一联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的,须
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4.《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5.《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6.《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7.《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8.《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30 大麻
12119039 40 罂粟壳
13019090 20 大麻脂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 也称阿片
29221400 右丙氧吩(INN)及其盐
29223100 20 美沙酮、去甲美沙酮及它们的盐
29263000 10 美沙酮中间体 4-氰基-2-二甲氨基
-4,4-二苯基丁烷
29333300 11 阿芬太尼,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2 哌替啶,地芬诺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3 氰苯双哌酰胺,丙吡兰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990 80 雷米芬太尼及其盐
29334100 左非诺(INN)及其盐
29349100 20 右吗拉胺,舒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1 罂粟杆浓缩物
29391100 12 可待因、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3 埃托啡、海洛因、氢可酮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4 氢吗啡酮、吗啡、尼可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5 羟考酮、羟吗啡酮、福尔可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6 醋氢可酮、蒂巴因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900 10 二氢埃托啡,吗啉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9110 可卡因及其盐
30044090 40 含生物碱类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30 其他含29章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附件2: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29055100 乙氯维诺 INN
29055900 10 乙氯维诺的盐
29181990 30 ?-羟基丁酸及其盐
29214600 11 安非他明、卞非他明、右苯丙胺 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2 乙非他明、芬坎法明、利非他明 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3 左苯丙胺、美芬雷司、芬特明 包括它们的盐
29223100 10 安非拉酮及其盐
29223900 10 氯胺酮及其盐
29241100 甲丙氨酯 INN
29241900 30 甲丙氨酯的盐
29242400 炔己蚁胺 INN
29242990 40 炔己蚁胺的盐
29251200 格鲁米特 INN
29251900 10 格鲁米特的盐
29263000 20 芬普雷司及其盐
29329500 四氢大麻酚(所有异构体)
29329990 30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其盐 MDMA
29329990 40 替苯丙胺及其盐
29333300 21 哌醋甲酯,喷他左辛,溴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22 苯环利定,哌苯甲醇,三甲利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1 阿洛巴比妥,仲丁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2 乙烯比妥,布巴比妥,正丁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3 环己巴比妥,甲苯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4 司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5 戊巴比妥,苯巴比妥,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720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 INN
29337900 1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的盐
29339100 11 阿普唑仑,卡马西泮,氯氮卓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2 氯硝西泮,氯拉卓酸,地洛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3 地西泮,艾司唑仑,氯氟卓乙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4 氟地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5 哈拉西泮,劳拉西泮,氯甲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6 吗吲哚,咪达唑仑,硝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7 奥沙西泮,匹那西泮,普拉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8 去甲西泮,三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900 30 布桂嗪,扎莱普隆,唑吡坦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1 阿米雷司,溴替唑仑,氯噻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2 氯恶唑仑,卤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3 凯他唑仑,美索卡,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4 匹莫林,苯甲曲嗪,芬美曲嗪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20 丁丙诺啡及其盐
29393000 咖啡因
29394300 苯丙醇胺(INN)及其盐
29394900 30 去氧麻黄碱及其盐
30044090 20 含可待因及衍生物及盐的复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4090 30 含生物碱类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40 其他含29章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9090 50 含右丙氧芬及其盐的复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9090 60 复方樟脑酊 含阿片酊、樟脑、苯甲
酸、八角茴香油等,包
括零售包装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畜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畜牧法,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畜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畜牧法的重要意义。畜牧法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畜牧法将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将我国发展和管理畜牧业的经验制度化,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畜牧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畜牧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管理。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这些畜禽品种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也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潜在优势。畜牧法确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保护为主的制度,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畜禽进出口和种畜禽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尽快保存和抢救濒危物种,防止畜禽遗传资源的灭失。要切实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种畜禽,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建成选育、扩繁、推广、应用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禽良种供应能力。
三、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是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用地作出了按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的规定,并对规模养殖的条件、养殖场要求、养殖行为、畜禽标识、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作了具体规定。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大力加强畜禽生产流通的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和加强流通监管,是畜产品安全和产业安全的有效保障。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抓起,实行畜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畜禽生产和流通的监督检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畜牧业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依法维护好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农牧民及社会力量参与畜牧业发展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畜牧法对鼓励和支持依法发展畜禽遗传保护事业,扶持畜禽品种选育与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推进养殖方式转变,保障畜禽质量安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畜牧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坚决维护畜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落实好畜牧法规定的扶持措施。为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畜禽良种培育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在畜禽养殖生产方面,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等等。各地要依法落实畜牧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加大投入,保障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七、认真做好畜牧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畜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畜牧业的法律武器。畜牧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尤其是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干部要做学法用法的表率,带头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畜牧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要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加强对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农业部制定公布的畜牧法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畜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使畜牧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