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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4:50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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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97年9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车辆通行,现对筑布字(1985)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参加保险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从1987年10月15日起执行。



198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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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渤海湾海上客运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6月16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渤海湾省际海上客运市场,规范港航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运企业、港口企业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营业性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客货滚装运输,下同)和港口客运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航运企业、港口企业要求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旅客运输和港口客运业务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和直属、双重领导港口企业要求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旅客运输和港口客运业务的,应直接报交通部审批。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渤海湾地区经济发展及旅客、车辆运量变化情况对客运运力的增减和航线调整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控。
第五条 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旅客运输的航运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务院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交通部颁发的《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要求。
(二)企业首次营运,必须投入2艘船以上(包括2艘)的运力;常规船、客滚船船龄不得超过20年,高速船船龄不得超过10年。
(三)配备足够的治安保卫力量。
第六条 经营渤海湾省际海上客运业务的港口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靠泊的船舶类型相适应的港口设施。
(二)码头、水域良好,能保证船舶及时、安全靠离。
(三)客滚船靠泊的码头,必须符合《客滚码头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旅客候船设施及车辆停放场地布局合理,能保证车、客上下分流,不造成交叉作业。
(五)配备足够的治安保卫力量。
第七条 船舶不得随意拖延开航时间。
船舶因故需要暂时停航一个月以上,必须事先向交通部报告。
第八条 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港航企业,应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和交通部公布的基准运价(高速船由企业自行定价)和9%的客运附加费及旅客港务费。运价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超过20%。
第九条 港航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杂费、代理费及港口规费,不得违反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支付或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第十条 市场竞争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港航企业不得以给旅客、车主回扣方法,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车。
第十一条 港航企业应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超售客、车票,船舶不得超载旅客和车辆,保证旅客、车辆、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 港航企业要认真执行交通部《全国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经营渤海湾海上旅客运输的港、航企业,应填制季度旅客运输统计表并于季后10日内上报交通部水运管理司。
第十四条 港航企业违反本规定,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的通知

农办办〔2010〕3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部直属单位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各直属单位围绕部党组中心任务,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支撑服务能力,根据部党组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方案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中提出有关要求,我部建立和完善了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制度。现将《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



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部直属单位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各直属单位围绕部党组中心任务,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支撑服务能力,根据部党组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方案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中提出有关要求,我部建立和完善了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部领导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下旬和12月下旬。部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安排,具体时间由部领导本人确定。

二、部领导听取分管直属单位工作汇报一般采取会议方式,可以分别听取,也可以集中进行。会议一般安排在部机关,部领导也可以到所分管的直属单位现场办公。

三、会议由部领导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协管总师、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京外直属单位如果来京汇报,一般只请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和归口管理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

四、直属单位重点汇报半年或全年围绕部党组中心任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有关建议。

五、部领导在听取工作汇报的同时,可以向分管直属单位通报上半年或全年农业农村经济形势、主要成效和下半年或来年我部重点工作部署,并对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六、部领导听完分管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后,归口管理司局负责整理会议情况,经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部领导审阅,同时抄送办公厅。涉及多个归口管理司局的,由各司局分别整理情况。部领导到直属单位现场办公的,有关直属单位负责整理会议情况,经归口管理司局审核后,报部领导审阅,同时抄送办公厅。

七、所有部领导都听完工作汇报后,办公厅负责汇总情况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和部长审阅,并根据部领导批示督促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