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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48:08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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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12号文件精神拟定的《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注:本选编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逐步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干部队伍宏观控制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全国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增长实行计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国家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计划中单列增加干部计划。干部自然减员的补充,也要实行计划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因特殊需要从其他方面少量录用或聘用的干部,都必须纳入增加干部计划。
二、增加干部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员需求的情况,提出年度增加干部计划草案,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劳动人事部再根据全国劳动计划总盘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中央组织部编制
年度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下达。
干部自然减员补充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局编制下达。
三、编制增加干部计划,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和应加强的综合性管理、经济监督调节等部门的需要;保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干部的需求。在计划安排上,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增加干部,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除上述需要加强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
不增,确实非增不可的少增。
四、各部门、各单位所需干部,应在编制定员以内,首先从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在增加干部计划指标内,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补充,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收;有些需要加强的部门,其基层单位如确需少量从社会上招收,应主要从社会“五大”毕
业生、自费走读大学毕业生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五、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内从工人中吸收干部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为配合机构改革和调整干部结构工作,县以上党政机关除需要加强的综合性管理、经济监督调节等部门外,原则上不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少量确需吸收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局编制下达的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内,从机关“五大”毕业生中吸
收,并报地市以上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少量确需吸收的,应在干部编制定员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内,实行聘用制。
(三)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从工人中选拨干部应实行聘用制。
六、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计划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干部增减统计,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统计表式另发)。认真做好计划的检查监督工作,杜绝不正之风,发现有在计划外或不按规定招收的干部要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增加干部计划工作由劳动人事厅(局)负责,劳动局、人事局分开的省(市、区)以人事局为主,会同劳动局编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编制增加干部计划,要征得同级组织部门的同意。



198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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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3月19日


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地驻长机构的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以促进本市与外地的友好往来、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为外地驻长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长机构,是指长沙市区以外的外地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在长沙市市区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管办)负责统一管理外地驻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对外地驻长机构进行管理、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外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在长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核准和经营性机构的备案;

(三)负责向驻长机构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我市的有关规章、规定;

(四)组织驻长机构之间以及驻长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商品、信息交流;

(五)协调驻长机构与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关系,为驻长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为驻长机构提供服务,积极维护驻长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驻长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租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有关证明)、填写《驻长机构登记表》,申请单位为工商企业的还需提交由其注册地工商部门签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特种行业的须由我市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对符合核准规定的非经营性驻长机构,发给《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证》。对经营性的驻长机构,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到市外管办备案。

  第五条 本市技术监督、银行、劳动等部门须凭《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证》方可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及人员招聘等手续。

  第六条 外地驻长机构需在我市办理货车市内“禁区通行证”手续的,经市外管办签署意见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驻长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到市外管办办理变更手续。驻长机构因故撤消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外地驻长单位每年应定期到市政府外管办办理年审手续。逾其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其《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证》自然失效。

  第九条 对未经核准擅自设立非经营性驻长机构的,由市外管办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办理驻长登记手续和年审手续的,由市外管办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驻长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违者由市政府外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8月21日颁发的原《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规定》(长政发[1995]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

195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1951年12月27日法研字第163号有关婚姻问题的请示已阅悉。兹按来文顺序分别答复如下:
一、你省某些地区严重地存在着早婚现象。这说明了目前仍有许多僻远地区的群众尚未很好地认识到早婚的害处。各级人民法院除应联系各有关机关、团体结合中心工作继续普遍深入宣传婚姻法外,可参照1951年12月3日本院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函第四项关于早婚如何处理问题根据你省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关于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难以实行一点,拟与有关机关联系后再复。一面你院可先商请省人民政府针对伊盟地区的具体情况,广泛地向群众深入宣传,使其自觉地认识到花柳病的危害性。对于患者须经治愈后始得进行结婚登记。
三、关于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蒙汉杂居的地区,怎样贯彻婚姻法问题,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采取具体办法。你院可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商请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此复

附:绥远省人民法院关于报告有关婚姻问题请指示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最近接到札萨克旗人民法院送来十一月份婚姻问题专题报告,其中有三个问题难以解决,今特转报你们,请指示处理办法。
一、札旗地区,早婚现象很严重,由于当地风俗习惯特殊,虽经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宣传过婚姻法,但老乡们多不遵守,不及结婚年龄而结了婚,或结婚不登记,这种情况怎样办?能否在老乡们结婚时严格制止?
二、按婚姻法规定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在伊盟地区说来患花柳病者极多,禁止结婚难以实行,允许结婚又违背了婚姻法,这样情况又怎办?
三、伊盟是少数民族或聚居蒙汉杂居地区,在目前中央及本省未有制定少数民族婚姻问题补充规定前,怎样在蒙旗地区贯彻婚姻法?
以上三问题希尽速指示!
195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