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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26:34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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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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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61号 2003-8-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向个人发放“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3]2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新政办〔20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克拉玛依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指全运会地州市组,不包括行业组)、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残运会)、自治区少数民族运动会(以下简称民运会)、自治区社区运动会(以下简称社运会)的克拉玛依市运动员、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市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参赛全运会的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在比赛中创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成年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3万元、0.1万元;达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000元;加计金牌的按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1000元,加计半枚金牌的减半奖励。

2.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又同时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按其所获名次和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1.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取得全运会获奖名次的,集体项目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团体项目、个人项目团体赛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该项目获奖时录取有效成绩运动员的人数计奖。

2.加计金牌的按该团队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5000元;加计半枚金牌的减半奖励。

(三)年度比赛:

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成绩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第五条 教练员的奖励

(一)培训成绩奖:

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或达技术等级或加计金牌的,该教练员(组)的培训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二)培训成绩奖的计发:

1. 运动员(队)取得成绩奖励时,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75%;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50%;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5%;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

2.集体项目的协助教练员,其奖金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的40%计发。

3.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止四年。

(三)年度比赛:

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成绩的,其现任教练员按所培训运动员奖励总额的30%计奖。

第六条 在全运会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参赛残运会、民运会的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残运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3500元、2000元、1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7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在残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1500元、500元;在民运会上创超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500元。

2.运动员在本章所述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又同时创超纪录的,按其所获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运动员在集体(含团体)项目中取得本章所述比赛获奖名次的,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

第八条 教练员的奖励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本章所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发。

第九条 在本章所述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 参赛社运会的奖励



第十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社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000元、8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2.运动员在社运会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运动员在集体(含团体)项目中取得社运会比赛获奖名次的,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

第十一条 教练员的奖励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社运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该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发。

第十二条 在社运会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单位奖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全运会(含年度赛)、残运会、民运会、社运会上,每获得一枚金牌、银牌、铜牌的,给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体校、俱乐部、协会等)按金、银、铜牌的奖励标准计发。

运动员在残运会、民运会、社运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给推荐单位按运动员所获金、银、铜牌奖励标准的50%计发。



第六章 追踪奖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励的,从该运动员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追踪四年,在四年内对培训该运动员时间满一年的原输送单位(不含学校)和教练员,分别按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在四年内对培训该运动员时间满一年的原输送学校的奖励标准与该运动员的奖金总额相同(其中,学校占奖金总额的30%,教练员占奖金总额的70% ),若该运动员分别在中学、小学培训时间满一年的,则中学占学校奖金总额的70%、小学占学校奖金总额的30%。



第七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五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运动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八章 奖励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凡经我市组团参赛的各类大型运动会的奖金,均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拨付。

第十七条 参加上述运动会的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工作。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九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达技术等级是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为准;加计金牌是按该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办法加计。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运动员(队)、教练员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中所列的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杯)赛、残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全运会、世界体育大会、全国冬运会、城市运动会、残运会、全国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并且获得该办法规定的名次奖励的,由我市按其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另行嘉奖。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时,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在集体项目中获得名次奖励的,其运动员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和主次队员等要求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动员获奖名次奖金标准

单位:元

名次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自治区全运会
5000
3000
2000
1000
800
700
600
500

自治区残运会

自治区民运会
3500
2000
1000
700
600
500
400
300

自治区社运会
2000
10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付表二:

运动员创超记录奖金标准

单位:元

记录名称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世界记录
亚洲记录
全国记录
自治区记录

自治区全运会
20000
10000
3000
1000

自治区残运会
5000
3000
1500
500

自治区社运会


1500
500






付表三:

运动员达技术等级奖金标准

单位:元

等级名称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运动健将
一级运动员

自治区全运会
2000
1000




付表四

运动员加计金牌奖金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集体(团体)项目
个人项目

自治区全运会
5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