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09:18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的通知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的通知
1990年2月14日,地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近年来,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执行《矿产资源法》的过程中,对有关“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法律规定,出现一些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给《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管理带来困难,也不利于依法开展有关治理整顿工作。为此,我部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对上述问题作出法律解释。1990年2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1990〕4号文专门作了法律适用解释。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文件进行宣传、解释和贯彻实施。以前的规定和解释如有与该文相违背的,请一并废止纠正。
今后,凡对《矿产资源法》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部,以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届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提请立法机关作法律解释,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时,要严格执行部颁指标体系,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要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修正数据,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用性。要将社会保险联网指标监测与个人权益记录质量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每月利用联网监测软件对个人权益记录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经办机构还要通过定期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等方式,多渠道检验个人权益记录的质量,提高个人权益记录的准确性。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寄送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作用,积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并按规定提供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多形式、全方位的查询服务体系,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要规范查询的内容和基本流程,对于非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或被委托人的查询申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查询服务专门窗口,公示窗口可查询的项目。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于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应寄送监护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按参保对象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类,全国统一基本格式(见附件1)。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项目,可作为经办机构提供各种查询服务的主要内容。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应按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见附件2),宣传“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经办服务理念,凸显统一的服务形象。各险种分设经办机构、2011年暂时难以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的,可根据部里确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见附件3)设计本险种记录单并安排单独寄送,但应该加强统筹协调,2012年基本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

四、认真查找工作漏洞,加强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安全管理

  各地要对照《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对本地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自查的重点:一是查是否存在通过后台开库直接进行输入,提供虚假个人权益记录或篡改个人权益记录;二是查经办机构数据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个人权益记录委托第三方单独管理和维护;三是查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现象;四是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五是查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将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个人权益记录泄露等行为;六是查是否存在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个人权益记录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地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请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部信息中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贯彻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情况纳入主要业务考核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监督,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为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对于违反《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足额列支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邮寄等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建立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定期交换信息的机制,为开展部门间个人权益记录的比对工作创造条件;加强与电信、邮政、银行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合作,将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寄送等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附件: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2dfb4c2-19c4-471e-9cd5-cbc8e57785e3.docx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乡居民)》样式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14a71958-b051-4fa1-8b24-09acdce366fb.JPG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样式及说明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5675674-602d-4251-987a-591befd0d7b5.doc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d6ddbf9f-1885-4d4c-9bc0-de851651f3b4.doc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当前,各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要求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规宣贯,创建“两支队伍”(即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探讨落实“三项制度”(即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探讨构建“四大体系”(即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和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努力做好“五项基础工作”(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培训和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监督检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一、以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健康法规宣教活动

1.围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的“十二五”末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开展一系列宣贯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其主要精神及重点内容进行宣贯。加强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知识培训工作,对有关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进行讲解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

2.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咨询日活动,切实使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期间,通过举办展览、采访报道、案例剖析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和防护常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二、创建“两支队伍”,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各地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和队伍建设较慢的地区尽快理顺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各地要利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加强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使用执法装备的培训,逐步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4.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在北京、辽宁、吉林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的配备标准、主要职责及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广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的经验和做法,各地都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些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三项制度”

5.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在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6.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加强监管与引导,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7.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探讨建立完善“四大体系”

8.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研究起草《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地也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执法检查提供依据。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特点,研究起草皮革加工制造、冶炼、箱包制造、涂料等行业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9.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依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逐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10.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建设。按照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的规划,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为试点,探讨建立国家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卫生系统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成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逐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程序、审批办法及日常监管。

11.建立职业健康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软件,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危害数据库。研究开发集职业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核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健康监护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违法行为处罚与事故调查处理等信息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要对今年验收的安全监管系统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里有关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制定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监管装备保障水平。

五、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

12.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各地区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交接工作,确保与卫生系统工作的连续性,认真做好受理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确保工作平稳延续。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3.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试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意见,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先行组织一个省和一个计划单列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实施。在全面实施阶段,督促指导各地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以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为原则,以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确定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14.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15.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

16.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通过交互检查、分片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义务。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督促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生产和使用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工艺技术改造等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