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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14:57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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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
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
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
上述人员,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关于转诊、会诊、住院、领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均按(78)卫医字1683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专家,由人事部门审核,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



198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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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税务和金融部门信息化的发展,许多地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对税款缴库方山进行改革。有的依托当地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税务银行国库专门开发的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有的通过税务银行或税务邮政单边联网实现电子缴税。对已实现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并且当地税务部门与国库部门已商定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其完税凭证如何开具,各地要求予以明确。为推动税款缴库方山的改革,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已取消税收缴款书并实现联网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使用问题
(一)凡当地的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已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且会计核算系统是由地市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发并维护,税款的征收和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的地区,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存款账户中划转税款,可以使用一联式完税凭证(式样见附件),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二)凡联网电子缴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二、关于一联式完税凭证的开具问题一联式完税凭证可采用以下方山开具:
(一)税务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纳税人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各开户银行(邮局)代开。
(二)银行(邮局)划转税款时开具银行(邮局)内部的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由税务机关开具。
(三)税务机关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完税凭证寄发纳税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电子缴税方山相适应的开票方法。为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开票方法,不能同时采取多种方山。为提高开票效率,一联式完税凭证可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并且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可以合填一张完税凭证。
三、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实行电子缴税并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地区,由于缴纳出口货物税款仍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四、税银、税邮联网委托银行或邮局代收的现金税款或征收的异地税款,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20021)京国电××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代码 征收机关   此

































纳税人全称

收款银行(邮局)
 

税(费)种
税款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税务机关

(盖章)
收款银行(邮局)

(盖章)
经手人

(签章)
备注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说明:1.本凭证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2.本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3.本凭证无论是税务机关填开,还是银行(邮局)代开,“征收机关”栏必须填写县或市级税务机关全称。4.本凭证由银行(邮局)代开时,“收款银行(邮局)”和“收款银行(邮局)(盖章)”两栏必须填写盖章;由税务机关填开时,此两栏不需要填写盖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