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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49:51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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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3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资金投入是化学工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当前要千方百计地开拓经费渠道,广聚财源,提高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强度,增强推动科技进步的物质力量。化学工业部决定设立化学工业科技开发基金。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属引导和匹配制性质贷款,实行定期有偿使用。
第三条 凡化工系统承担化学工业部科技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申请本基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要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本贷款;
(三)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贷款实行匹配制,申请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单位的匹配奖金、自有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附有匹配资金证明。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用款单位需提出贷款申请,并附有关用款项目报告及同级计划、财务、科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计划司、经调司及有关专业司局各一份;
(二)用款单位在立项前必须认真做好项目评估、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 贷款的核批手续
(一)为了用好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化学工业部成立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经调司、计划司、科技司、专业司各一名领导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经调司,具体受理贷款申请;
(二)为确保资金周转有借有还,用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所在地开户行出具的承兑汇票或有合格的单位担保者;
(三)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把关。项目采取定期审查方式,暂定每季审查一次;
(四)贷款采用分级分档核批办法。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化学工业部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请主管部长核批。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签署意见,由经调司办理;
(五)贷款经批准后,由用款单位持有关批件同化学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贷款的利息及使用期限
(一)贷款利率一律优惠,月利率和年利率均低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的30%。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本贷款采取在上述利率范围内浮动交纳的办法;对于确实能推动化工科技进步、社会效益显著而单位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给予免息或减息50%的优惠。对于提前归还贷款,加速资金周转的,按每提前一个月还款,给予减息20%,直至全部免息为止的优惠。但本金不予抵免利息。
(二)贷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逾期者,贷款利率调至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水平,并按原利率加50%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的日常管理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经常了解项目进度及效益情况,并为其解决困难;
(二)用款单位到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须向化学工业部经调司、科技司上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告,坚决杜绝对于贷款的使用无人过问、无人监督的现象,严格建立对贷款使用的跟踪反馈制度;
(三)各用款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特别是广大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树立专款专用思想,不得将本款用于与科研工作无关的项目,不得将本贷款用于预算(包括福利和奖励)支出,如有违背此原则者,化学工业部将立即收回贷款,或从该单位其他拨款中扣回;
(四)用款单位使用本贷款过程中要信守合同,建立起科研工作中的信誉,即保证按期拿出科研成果,又保证到期及时归还本息;
(五)用款单位广大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职能,对本单位的项目要自始至终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并向部经调司反映。各单位要尊重财务人员的意见,服从财务人员的监督,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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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1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谁为天价“拆迁补偿费”埋单—拆迁“钉子户”在叮谁的血

芥末味的夏天


  最近,随着地产市场的升温,拆迁“钉子户”和拆迁主体(政府或以政府名义代行其事的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也“火”了起来,把这火烧的最旺的当属四川成都金牛区天回镇胡昌明先生的“前任夫人”唐福珍女士。
  他这一把火烧红了网民,炒热了舆论,映及了全中国全世界。
  网民、舆论、国内权威、国外著名评论家众口一辞;胡前夫人值得同情,共产党的“强拆制度”野蛮。于是,政府学者又炒,这要修法果真如此吗?
  做为一个有多次拆迁经历的业内人士,却有着很另美的感受,这种感受压抑已久,今儿昌天下之大不韪,布之众。让大家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评评理。
  首先,胡前夫人不是弱势群体,她代表的家族有工厂,有商店,且无偿违法占有1600?建筑面积的国有土地长期进行盈利性经营而未被“强拆”和处罚。是典型的多金强势之族,如果她们算“强势群体”,差不多一大半中国人就是奴隶。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在中国的一、二、三线城市和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不能说没有违法拆迁的情况,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更为了项目顺利进展,宁都给予被拆迁对象超出国家补偿标准许多的合理补偿。
  虽然说“人心无足,蛇吞象”,但一般平民百姓对于这种合理补偿下的拆迁是给予配合的。偶尔闹一下只不过是一种惯性,在中国哪有拆迁不闹事的道理?多做做工作,多给俩钱也就行了。
  能够形成“钉子户”的往往是那些涉权、涉黑、涉金的“强势人物”,而且他们的建筑物往往又是胡搭乱建强取豪夺来的违法建筑,他们依仗权势,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而且反复无常,无休无止地折腾;或串联于群众或弄权于上级;或动用黑恶势力暴力抗拆, 总之搅得四城不安乌烟瘴气。
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有组织的对抗强拆—找能说会道的人出来应酬,找老弱病残出来耍赖,找胆大妄为的出来玩命(包括玩火)…….
  胡前夫人是否如此,我不好说,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按照哪国的法律,胡氏家族对这次拆迁补偿的要求,都是漫天要价。
  无论何种原因,胡家占地无证是一个铁的事实。能够利用违法建筑经营长达十三年而不被处罚和强拆,除了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之外,只能说明胡家在当地有权有势。除此之外,一切辩论都苍白无力。
  按照万国法律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侵占他人土地,不仅是违法恐怕还沾点发罪的边。对于这样的建筑实施强拆不应给予任何补偿,其违法所得也应予以没收。
  当地政府违反法律规定,给胡家280万的补偿,说明了胡家的强势和政府的无奈甚至无能!
  姑且胡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那么请问你在他人的土地上建房设厂挣了多少钱?再说七百万元无税无费的成本造1600?的建筑是金还是银的?
  刚才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成都市商品住宅的均价在五千五百元左右,像胡家这样的地段的商品房,均价在四千元左右。
  按照功能说,胡家的房子属工业建筑,即使有证,它也比住宅价格低的多。
  胡家以无证的工业建筑房屋,要比市证的商品房还要多得多的补偿,合理吗?
  是非可公论。但我们要有感情,更要有理性。
  说了这么多,似乎还没说到点子上。
  成都似乎是修路,拆迁成本当然由政府埋单。但,如果是住宅开发呢?对这种天价补偿费谁埋单?
  答案一定是:万恶的开发商。
  且慢、打住。世界上没有一个开发商是这样的傻蛋,他绝不会从自己腰包里掏一分钱去补给被拆迁户。国家财政制度明确规定:拆迁费用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部分。而房地产成本直接决定房产价格,这部分天价补偿款,一定会在房价里冒出来。
  于是高房价—天价房出现了。
  谁埋单?购房者,老百姓!
  当然,导致高房价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和制度上的,但,越来越高的天价拆迁补偿款,也是重要的成因之一。
  本世纪初,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占房价的5?左右,现在已经达到15—20?之间。而且有越来越见长之势。在许多一、二线城市,城市拆迁补偿新旧比例差不多在1.5左右(1?旧房换1.5?新房)。近郊农村还要高一些。这样,就买下了一个非常危险的炸弹—开发商只愿占用耕地或净地搞开发,谁也不愿进行旧城改造。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旧城改造项目搞一个赔一个,而且是赔掉腚。
  一般旧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2到1.5之间,而国家法定的开发容积率在2.5到3之间,这样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开发商每获得1.2?的住宅,建筑面积,就必须承担3?的住宅开发成本,这样,除非房价在张两倍,否则,没人敢去搞旧城改造。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非常宝贵,无限的“天价补偿费”只能导致建设者弃旧图新,挤占本来就给稀少的土地资源。
  所以,放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原则搞竞价式的(天价)拆迁补偿,结果只能是这样的:1.凭先天条件和强取豪夺占有土地资源的少数人越来越富;2.平民百姓和穷人面对的房价越来越高;3.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越来越混乱。
  仅此一家之言;是一种向隅而泣的抽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