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是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经发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要求,坚持公正透明、规范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我省及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做大做强,有利于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集聚,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大项目。主要扶持范围为: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化、协同化工业研发设计体系,促进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的项目。
(三)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改造项目。扶持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主导产品做大做强,提升与主导产品配套关键件的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项目。改进工艺、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节能减排增效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项目。
(六)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完善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七)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扶持并要求地方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关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一)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二)近三年内在承办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三)以往年度享受各级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贴息年限(按两年);
(二)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预算编制
第九条 每年8月份前,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工作重点,发布技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拟扶持项目征集。
第十条 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向市经发局上报项目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银行的贷款承诺函(限于申请贴息的项目);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各种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联合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按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市经发局部门预算,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当前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项目在市工业经济网、技术创新网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金;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停滞不前或撤销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6月份向市经发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12月份向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抓紧项目的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经发局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企业无故拒绝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企业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03〕1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