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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55:54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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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正常秩序,发挥水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制造、检验,航道、港口建设管理及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航道、港口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和水路交通规费稽征等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的领导,将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或扣押。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及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第二章水路运输管理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计收运杂费、服务费,并使用国家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

  第八条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路交通客运管理规定,并在航务管理机构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

  禁止擅自取消、变更、转让船舶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确需取消、变更和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九条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路交通货运管理规定,并在航务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

  第十条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禁止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垄断客源、货源,禁止倒卖船票,不得强行代办客货运输。

  第十一条因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单位或个人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托运人不得委托三无船舶装运货物;船舶租赁人不得租赁三无船舶;货运代理人或装卸企业不得为三无船舶承揽业务或装卸货物。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批准;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或歇业前30日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及船舶结构的综合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引导发展优良船型。

  第三章航道管理

  第十五条航道及航道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航道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河道流域综合规划和交通战备综合规划相互协调。

  第十七条航道建设应当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电航枢纽工程、航道渠化工程。

  第十八条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适时向船舶及有关单位发布航道、航标、航道水情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通告。

  第十九条航务管理机构在通航水域中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专用标志应当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通航河流中建设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或架设过江(河)管道、电缆,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凡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设置信号,并在航务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核准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水电站、水库或其他闸坝因作业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应当在3日前通知航务管理机构,并协助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施工造成航道中断、恶化或航道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航务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障碍物,并按原航道技术等级标准予以恢复。对逾期不清除或清除后仍未达到原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打捞清除措施,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内设立固定拦河捕捞网具,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及在航道内种植水生物。

  第四章港口及渡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港口规划应当与流域航道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互协调,并与所在城市、村镇的建设规划一致。

  第二十六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区域,是港口建设和生产、服务的专用区域。凡在规划和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利用港区内的水域、陆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建港口、码头及港口设施。投资者依法享有港口、码头及港口设施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进出港口的人员、车辆、船舶和在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港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或将渡船移作他用。

  第五章船舶管理

  第三十条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未经审查、检验,或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船舶,不得销售或使用。

  第三十一条拥有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有相应的船员;

  (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应急等设施和其他设备齐全有效;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五)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三十三条船舶进出港口,必须按规定到港口所在地的航务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

  第三十四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航行时必须保持安全的航行速度和船距,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

  禁止船舶航行时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拖或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冒雾航行;

  (二)在非夜航航段夜航;

  (三)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进行编队、解队作业。

  第三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所属船舶和人员的管理,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装载条件、船员条件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使用船舶。

  第三十六条除国家和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目录》注册的船舱外,在长江、金沙江和其他河流的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5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3载重吨;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3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2载重吨。

  禁止单机船舶在渠化河流、湖泊、水库以外的通航水域从事客渡运输。

  第六章船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船员应经过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船员服务簿》上岗。机动船舶的船长及按国家规定应当经培训、考试后上岗的技术船员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船员的培训、考试由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和资历,并按规定程序向航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员的管理,实行技术船员注册登记制度。

  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船员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各级航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水路交通实际,设置安全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设置水路交通管制区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担防汛、救灾、抢险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船舶遇险时,应立即呼救,并开展自救;遇险地附近的船舶和人员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过往船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航务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配合、协助事故处理机关的调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对不适航船舶或发生水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交担保手续的船舶,航务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令其停航或驶向指定地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款,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5‰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处应缴纳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收三无船舶;

  (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扣押其船舶。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水路交通规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罚没款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证件;扣留证件、罚款、扣押或者没收船舶必须依法出具凭据。

  第四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及船员管理和渔政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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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3
第二章 发行……………………………………………………………..3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13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14
第五章 转托管…………………………………………………………21
第六章 权益分派………………………………………………………26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29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30
第九章 附则……………………………………………………………31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深交所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深交所采用类似于新股上网定价发行模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3.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上述两种交易方式的转换。

第二章 发行
一、基金代码与简称
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代码及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的编制遵循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编制规则》。
基金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均用“16”或“15”标识,中间两位为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码gg,后两位为该公司发行全部开放式基金的顺序号xx。具体表示为“16ggxx”。基金简称由4个汉字字符串或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的字符串构成。字符串的前两位必须为汉字,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
深交所、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二、募集场所与募集时间
(一)募集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其会员,依法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下同)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募集时间
深交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中止。
三、认购账户
(一)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申报。
4.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结算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认购及相关费用
(一)深交所的挂牌价格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深交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净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券商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并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净金额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购净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统一计算各投资者可折合的基金份额(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并将份额明细数据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0.01=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认购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认购净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净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净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统一登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认购手续费及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01=9900.99元
认购手续费=9900.99×0.01=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可得到9900.99份基金单位。
五、认购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流程
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交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T日为认购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认购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并将认购清算数据传送结算参与人。
(2)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相应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16:30前向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资金;T+1日16:3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做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无效处理。
(3)T+2日,对于T+1日划付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时间优先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委托的时间由后到先进行无效处理(拉单),直至有效部分的累计资金最大程度上接近于该结算参与人有效的申购资金总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向结算参与人下发认购资金不到位的记录、全部认购记录和认购有效记录。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于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4:00之前将相关公告信息报深交所。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发行期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全部认购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及认购情况说明。
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可折合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须自行计算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每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及其可折合基金份额;并在L+3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利息转份额申请,同时提交符合深圳分公司数据接口规范的磁盘以报送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投资者的利息折份额明细数据(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
(2)L+4日,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总认购资金满足基金成立条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将通过深交所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划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募集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5.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认购申报。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认购申报的同时提交账户注册或配发申报。
(2)T+1日,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所约定的认购费率,按外扣计费方法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报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将有关认购申报处理回报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同时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将资金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通知其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3)T+2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资金交收结果,与交收资金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拉单(即对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明细表。
(4)T+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的拉单明细表进行拉单处理。如果代销机构在规定时点前未提供拉单明细表,或提供拉单明细表不完备,TA系统将进行自动拉单处理。
自动拉单的原则是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为单位,按照其下属代销网点的清算顺序逆序拉单;对于同一代销网点的申报,按照申请单号顺序逆序拉单。
确定代销机构法人下属代销网点清算顺序的方法为: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事先指定的,则以指定顺序为准;如未事先指定,则以代销网点申报数据包抵达通讯公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向代销机构发送截止认购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截止认购通知送达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业务发展部。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2(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认购结束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L+3(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4)日,基金管理人反馈确认数据,生成净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数据;出具验资证明;生成资金交收指令。
(3)L+4(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5)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基金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划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TA系统的基金份额募集登记手续。
5.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
一、封闭与开放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二、上市条件及程序
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首日及开盘参考价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
一、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账户
投资者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账户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参见第二章“三、认购账户”有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9852.22×1.5%=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92份基金单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六)申购、赎回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报。
2.T日晚上,基金管理人对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TA系统。TA系统对当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报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处理,生成交易待确认数据,并发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上午,TA系统将T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有关代销机构进行发布。
4.T+1日,基金管理人对T日申购、赎回申报进行确认,将有关确认结果传TA系统。
5.T+1日,TA系统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T日申购、赎回数据做过户处理,生成处理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
6.T+2日起(含当日),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七)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日,TA系统对T日的申购资金、T-N+2日的赎回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进行轧差,计算出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发送清算结果。
2.T+2日,中国结算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完成资金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纳入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二、交易
(一)交易规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二)交易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三)停、复牌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停复牌由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停复牌的主要情形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深交所对其作例行停牌及复牌:
(1)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1)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深交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3)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深交所可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5)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3.上市开放式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深交所申请停牌,深交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4.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要停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业务,必须预先申请其同时停牌。
(四)交易清算与交收
1.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T日(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2.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三、净值揭示
(一)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交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同深交所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协议》,并同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深交所系统运行部联合进行净值传输测试。
2.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至24:00之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通过指定席位传至深交所系统运行部。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净值文件或上传的净值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次日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将不揭示该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3.深交所于次日开市后通过证券信息库“上年利润”字段向会员发送基金份额净值信息,通过行情库“市盈率1”字段向会员发送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4.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在相应的位置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信息。
此外,深交所还将在行情发布系统“前收盘”中揭示未在深交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百份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直接查询。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约定的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2.中国结算TA系统于次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当日基金状态信息转送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3.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查询到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一)变更证券营业部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号。
2.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T日,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
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同时指定转托管数量的,按投资者指定数量办理。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而未指定转托管数量的,视同将该上市开放式基金全部份额转出(含当日买进份额)。申报数据中未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的,视同投资者将所有上市证券(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在内)全部转出。
4.T日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并向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的转托管数据。
5.自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办妥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转托管,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份额以及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
3.T日日终,TA系统对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并对合格转托管申报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4.T+1日,TA系统向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回报,并向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转托管处理回报。
5.自T+2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三)系统内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募集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一)需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交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交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
(二)跨系统转托管的账户规定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三)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TA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营业部转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并获知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该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首位数字为6)。
2.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申报转出的基金代码不能为空,委托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3.T日收市后,证券登记系统对转出方证券营业部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有效申报则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并将上述转托管申报发送TA系统。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可于T日晚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和无效申报信息。
4.T日晚,TA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对转入的基金份额做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拟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请调账。
5.TA系统自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增转入基金份额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6.T+1日,TA系统将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发送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7.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证券营业部):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整数份。
3.T日,TA系统对代销机构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由于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开放式基金账户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时,TA系统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T+1日,证券登记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合格转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若为不合格申报(如转入账户在当日被注销或其他情况),证券登记系统先将转入基金份额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调账。
5.T+1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分别将跨系统转托管处理回报发送转出方代销机构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
6.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基金份额。
(五)跨系统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六章 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权益分派分别由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进行。
二、权益分派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三、权益分派流程
(一)证券登记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在刊登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基金分红派息方案(预案)及基金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并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刊登公告的相关事宜。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另行确定基金权益登记日。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审核通过的分红派息公告(预告)转发给深交所基金债券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定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16:00之后与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确认。
3.如分红派息方案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须于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上午11:30前将拟定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公告(加盖基金管理人印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以传真件形式同时送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
4.R+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R日投资者持有上市开放基金份额登记资料计算现金红利,并将有关现金红利的收款通知以传真件形式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该通知后确认回传。
5.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托管人应按通知中的要求在R+2日12:00前将现金红利汇到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R+2日闭市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7.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基金管理人传真《权益分派统计结果报表》。
(二)TA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预告前,预先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权益分派预告经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再行公告。
2.R日之前(不含R日),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3.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19:0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R日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并做基金净值除权处理。
4.R+1日,TA系统计算投资者应得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及税后现金红利及现金红利手续费,并将基金权益分派划款通知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回传确认。
5.R+1日,TA系统登记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并将红利再投资份额到账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6.R+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现金红利划入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 TA系统将于R+2日下午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TA系统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R+3日,TA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若因司法裁决过户、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需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质押登记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只受理以证券公司为出质人并以商业银行为质权人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依照现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三、司法协助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受理司法裁决过户,但不受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TA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一)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二)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证券账户资料。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由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上市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包括初始募集登记数据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
(一)初始募集登记数据于基金募集成立日初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数据内容包括:
1.发行期内,通过TA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2.发行期内,通过证券登记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于每个工作日下午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1.T-1日,证券登记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证券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2.T日,TA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基金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3.T-1日,自TA系统成功向证券登记系统转出的在途基金份额明细。

第九章 附 则
一、收费标准
(一)中国结算公司收费标准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比例收费方式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二,最高30万元。 按月计算,按季度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每月初中国结算公司以基金为单位,手工生成上月统一的费用报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对账;每季度初,中国结算公司向基金管理人结算上季度发生的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买入、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卖出及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二。服务月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该项费用年度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
固定收费方式 每只基金每年30万元,自基金成立季度起,每季度7.5万,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收取上季度费用,不满一季度按一季度计。 每季度初,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备注 1、比例收费方式或固定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公司任选一种。2、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3、认购登记结算费按总认购金额计算;TA服务月费按当月日均总基金规模计算。
2.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转托管 免费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基金份额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基金的种类、数量和次数), 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司法判决和福利赠与) 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承担),最低不少于100元
3.其他费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开放式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
(二)深交所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标准 收取对象 收取方式及其他说明
经手费 基金成交金额的0.0975‰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监管规费(代中国证监会收取) 基金成交金额的0.04‰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二、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 业务部门 主要负责业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深交所 基金债券部 发行、上市、交易 0755-259185360755-25918537 0755-82083872
系统运行部 交易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82083510 0755-82083510
电脑工程部 0755-25918191 0755-25918191
中国结算公司 业务发展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0755-25938094 0755-25987538
技术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10-58578873 010-5859887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证券账户管理、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0755—259380150755—25938020 0755-25987192
登记存管部 证券登记、转托管、权益分派、调账、证券清算与交收 0755—25938086 0755-259871320755-25987133
资金交收部 资金清算与交收 0755—259460010755—25946002 0755-259874330755-25987422
电脑工程部 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25946080 0755-25987633
系统运行部 0755—25987818 0755-25988911
法律部 协助执法 0755—25938030 0755-25987173
国际结算部 综合业务咨询与协调 0755—25946025 0755-25987123

三、查询网站
(一)深交所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szse.cn/
(二)中国结算公司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om.cn/


鞍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鞍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董伟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鞍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协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不一致或因越权执法等情况而对适用法律、管辖、程序等产生的争议行为。


  第四条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通的,由市法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六条 处理争议协调应下达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通知书。


  第七条 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公室将行政执法争议提请市政府裁决,由市人民政府下达裁定书。


  第八条 对行政争议协调意见和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决定,行政执法争议各方应予执行。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和裁决过程中,市法制办公室可进行执法现状调查,争议各方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通知书或裁决书下达之日起二十日内,争议部门应将执行情况向市法制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不申明理由而拒不执行协调意见或裁决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逾期不执行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其损失由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