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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03:16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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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是提高生产本质安全程度,提升生产效率,实现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各地区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相继出现了因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引发的事故。为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推广应用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

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树立科技强安的理念,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科技进步,坚定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发展方向,通过实行生产机械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努力实现人药隔离操作,减少危险工序现场作业人员,降低事故伤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实施生产机械化工作计划,对经过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的成熟机械设备,要加快推广;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机械化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二、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

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要积极配合科技部门对新研发的机械设备及时进行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并在正式推广应用前,组织相关专家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论证。机械设备改进升级、改型换代后,要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凡未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以及经安全论证存在严重缺陷和事故隐患的涉药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推广应用;凡未形成完善的企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说明书的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使用。

三、严格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配套基础设施的安全审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必须进行相应的生产工艺和基础设施改造。要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房建筑结构符合规范要求。要认真组织好试生产工作,确保机械设备运转流畅、安全装置切实有效、作业人员操作熟练后,才能进行正式生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进行相应的工艺和基础设施改造,或者未办理相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场所安全距离、防护屏障、电气设施、定员定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四、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针对机械化生产特点,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要重点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严防超定员、超药量和违规作业等行为,严禁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要定期停机检查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防生产现场粉尘积聚和监控、报警设施失灵等问题。要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检维修审批制度和相关记录档案,在检维修作业前必须认真清理机械设备内部残余药物和现场粉尘,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人员数量,严禁在机械设备带药和运转期间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要做好售出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检修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积极协助使用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培训相关作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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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电信设备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了《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 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企业。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及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并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 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质量保证体系抽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的详细情况报认证中心。

第五条 认证中心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交认证中心。

第六条 对在抽查中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经电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电信设备质量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证前后的一致性,在进行监督抽查时,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认证中心或检测机构采用到企业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已获进网证的电信设备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抽样原则及程序:

(一)若生产现场有获证电信设备正在生产,则在生产线末端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二)若生产现场没有生产获证电信设备,则在仓库中随机抽取已获证的电信设备。

(三)若生产现场、仓库皆无已获证的电信设备时,企业应在“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见附表1)中明确说明没有样品的原因。如果企业再进行该电信设备的生产时,应及时通知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重新安排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如不及时通知认证中心擅自进行生产和销售的,电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 抽样人员应按照“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取样品。

(五)抽样人员应详细填写“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由抽样单位存档,一份装入样品箱。

(六)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一起将抽取的样品连同一份抽样登记表当场包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已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

(七) 生产企业在15日内将封装的样品发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运输方式由生产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及包装的完整性。

(八)检测机构在收到抽取的样品后,可以自行打开包装清点样品。但当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损坏时,应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必要时联系抽样单位到场。如样品的确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工作时,应查明损坏原因,协商解决意见后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按照“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并将检验报告交认证中心。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派员监督检测的全过程。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进网标志的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购买进网标志数量的情况,制定年度“进网标志使用情况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放“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后报认证中心。必要时,认证中心将派人到该企业进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的,电信管理局将按《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认证中心应及时将质量保证体系抽查结果、电信设备抽样检验结果及进网标志使用情况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如对抽查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电信管理局申诉。

第十五条 监督抽查不再向生产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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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序 号
产品型号、名称、规格
生产日期(或编号)







没有样品时情况说明:








抽样依据
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抽样方式


产品商标

抽样标识
封条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母体数量

样品数量





地 址

邮编


单 位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单位、被封样品箱中各一份;

2、检测结束后,生产企业凭此表到检测机构领回样品。





附表2

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进网证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标志购买数量
实际生产中加贴数量
报废数量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定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从先进、达标单位中评选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