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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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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2〕24号


各中央企业:

  现将《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


  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是激发职工工作热情、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广泛开展了科技攻关、降本增效、比学赶帮超等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现就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科研中心任务,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活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争创一流,增强活力。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科研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确定劳动竞赛的主题和重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实际,抓好过程跟踪,搞好结果评价,及时表彰激励。特别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立足班组,夯实基础。以班组为基本单元,引导班组成员广泛参与,强化团队建设,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五)遵规守纪,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消除违章作业,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克服不顾质量标准抢工期,以及单纯比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做法,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对构建和谐企业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三、竞赛内容

  (一)围绕中心比效益。围绕企业中心任务,以提高安全管理、产品质量、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强化职工的效益意识,全面落实绩效责任。通过质量攻关、技术攻关、安全健康等主题突出的多种竞赛形式,切实解决企业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质量,为实现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立足岗位比技能。围绕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目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职工岗位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技术比武等活动,鼓励职工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岗位成才,充分调动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提高岗位技能和职业技术等级。

  (三)促进发展比质量。认真学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研究同行业国际和国内质量标准,努力把握本行业和企业质量发展方针和目标。以落实岗位质量管理与控制责任制为基础,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全员参与质量管理与质量全过程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品牌,提高中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美誉度。

  (四)推动学习比创新。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和职工岗位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广大职工学习科技知识,投身创新实践,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职工在消化、吸收新工艺、新技术中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经济增加值,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节能减排比效果。进一步树立职工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把“六小”(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作为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发应用先进的技术成果,控制成本,降低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

  (六)履行责任比贡献。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进和谐企业建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评比表彰

  各企业要完善劳动竞赛考核评价办法,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紧贴实际的原则,以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突出技术创新,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和表彰奖励标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和定期表彰机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为推动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国资委将适时开展表彰,对中央企业劳动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五、劳动竞赛经费

  劳动竞赛经费包括劳动竞赛的组织费用、培训费用和表彰奖励费用。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竞赛经费,为开展劳动竞赛创造必要条件。劳动竞赛经费预算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于实际发生时在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竞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劳动竞赛工作机构,形成党政统一领导,工会牵头组织,生产、人力资源、财务、技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评比机制、奖励机制和劳动竞赛成果推广机制,并将开展劳动竞赛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竞赛方案,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组织发动和检查指导,统筹协调好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活动,企业各基层单位积极配合,抓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确保员工参赛的广泛性。

  (三)广泛宣传,不断推进。各企业要做好劳动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客观公正、积极向上的氛围,要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劳动竞赛的成功经验,推出一批在劳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带动企业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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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教办基〔2008〕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中会考制度,安全、有序地实施高中会考工作,及时预防并有效应对高中会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中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所辖的普通高级中学,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或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反映。

附件:
1、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
2、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

第一条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是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属于国家机密级考试。为了维护高中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中会考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命题、审题、校验、印刷、运输、保管、监考、考务、阅卷、统计、数据库管理等工作环节以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 命(审)题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命(审)题人员的确定采用专家库遴选并经所在单位组织审查、省会考办同意的方法。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命题经验;身体健康,易于合作等。
第四条 命(审)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或家庭其他成员参加相应年级的会考的同志不得参加命(审)题和命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命(审)题人员实行保密公证制度。命(审)题人员及命题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保密承诺。
第六条 命(审)题人员、命题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属保密范畴,不得私自泄露。命(审)题人员入闱时不得携带和使用手机、照相机、收录机、录音笔、U盘、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电子通讯设施设备。
第七条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住房及工作间必须切断与外界的电话联系,也不得采用会客、写信等方式与外人交流,不得单独活动,学科组也不能借故集体离开命题场所。命(审)题人员有要事与家里、单位联络时,必须在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指定的手机、电话用普通话进行简短交流。
第八条 命(审)题期间,服务员打扫住房或工作间必须在命(审)题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命(审)题人员在服务员打扫房间或在外出吃饭、散步期间,必须把有关材料收藏保管好,随手关门、关窗等。
第九条 命(审)题人员自带的电脑应单独建立专用文件夹,提前准备的试题、资料,命题结束时不能带回。命(审)题不能直接引用已经出发行、使用的复习资料中的试题。命(审)题人员不能在自带的教材、资料上做标记。
第十条 命(审)题结束时,由会考命题管理人员统一销毁、删除命(审)题人员电脑、移动硬盘中与命(审)题有关的材料。某些值得保存的命题资料必须交省会考办管理人员统一保管直至本年度会考结束。
第十一条 会考试卷的印制必须安排在国家定点的保密试卷的印制单位。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
第十二条 高中会考试卷的校对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校对人员应是签署过保密协议的命(审)题人员。
第十三条 高中会考启用前的试卷(包括副卷、备用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启封前均属国家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启封。会考试卷的保管应选择具备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双人专门保管。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程序和职责,及时制止各种舞弊行为。在监考过程中只能对字迹不清处当场作出回答(大声),不得作出其他任何提示。
第十五条 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承担考试软件开发、制作的单位,应履行保密义务,省会考办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不得在学生试卷上涂写改动。所有客观性试卷的答卷要及时上送,由各市指派专人、专车及时押送至省会考办,由省会考办组织人员统一采用阅卷机进行阅卷。
第十七条 省会考办在组织客观题阅卷前必须对所编制的程序反复运行,充分考虑到阅卷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准备相应的解决办法。要对所有阅卷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在阅卷过程中,应有双人24小时对试卷进行看管。
第十八条 各市会考办在组织主观题阅卷前必须对所有阅卷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阅卷期间应有双人24小时对试卷进行看管。在阅卷过程中,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若发现雷同卷应及时上报审核。主观题阅卷结果应按保密规定及时上报至省会考办。
第十九条 主、客观卷分数的数据合成必须有备份,任何人不得对合成后的数据进行篡改。同时,数据库必须实行双人专职管理,任何其他个人都无权改动。
第二十条 参与高中会考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取消职称晋升资格等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保密规定若有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中会考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高中会考安全、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家考试和浙江省高中会考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高中会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高中会考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高中会考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为:把握全局,重在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认真把握高中会考的实施环节,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当各种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有效地处理。上下级会考主管部门之间、会考主管部门与考点之间及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应协调联动,尽快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省成立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和省会考办主任担任。各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省高中会考办公室在省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高中会考办选派到各地的巡视员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设立责任报告人,实行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制度。各市、县(区)选派的巡视员和考点主考为责任报告人。考试期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必须畅通,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办公室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高中会考正常进行或对高中会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高中会考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个别事件。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卷在命(审)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外传、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二)考试期间,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四)发生恐怖性事件;
(五)多名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因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七)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八)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九)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二)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私自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场,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信息技术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等情况;
(六)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答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答卷或答题卡;
(七)考试期间至成绩发布之前,经举报发现因监考不力造成多人作弊现象;
(八)阅卷过程中发现答题雷同试卷;
(九)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处理,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尽力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如果在命(审)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应当即取消泄密试题的命(审)题人员资格,对命题组成员进行调整后重新命题。
如果在试卷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备用试卷如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在印制中发生丢失、泄密的,应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备用试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正常考试或延期考试。
如果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制、申请缓考、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影响致使少部分试卷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或请巡视员、纪检人员现场监督进行复制印刷,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
若在考试前试卷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补发试卷;若时间不允许,可以启用备用卷,部分考生可以延考或缓考。
若试卷在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损害的该科目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考点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它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第九条第六款事件,由于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当地应急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卷送至考点或启用备用卷,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及考点巡视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第九条第七款事件,如果出现考生集体罢考,考点及巡考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及时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点及巡考人员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考生不服从劝解且情节严重,应果断终止该场考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第九条第八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更换监考人员充实考场并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会同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事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第九条第九款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条第一款事件,考点主任在征得巡视员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并将具体情况用书面材料上报至省会考办。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十条第二款事件,考点主任应迅速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考点主任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更正并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省会考办对造成差错的相关人员作出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十条第三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发生停电、断电情况,考点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所属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同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十条第四款事件,监考员应当场及时制止。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最后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予以暂扣,并查明事实,严格执行《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十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立即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如短期内无法排除故障应立即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妥善处理。上述情况考点均应做好情况记录,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十条第六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视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并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答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答卷或答题卡送回,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十条第七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最后由考点主任和巡视员签名,及时上报。经举报查实的多人作弊现象,对监考人员的处理可依据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第十条第八款事件,评卷时聘请学科专家对相关试卷进行分析研究,确系考生答卷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应记录情况,及时上报,并按《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第十条第九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按《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时,考点均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二条 因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而耽误考试时间在20分钟以内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是否当场延长考试时间;超过20分钟以上的,应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按指示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突发性事件的,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有关责任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等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考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沟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关于突发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应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出面进行解释和解决,其他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2005年10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全国体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加强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纲要》,严格执行《纲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切实把《纲要》落到实处。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抓好《纲要》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熟悉《纲要》的规定,把《纲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自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围绕《纲要》的学习,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把学习依法行政知识、提高法制意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开展下去。通过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公务员熟悉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规范、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为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体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
  二、不断改进体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体育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要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体育立法计划,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育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在拟订体育法规草案、制定体育规范性文件等工作中,要坚持体育立法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服务,为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着眼于行使体育社会管理职能、服务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更加注重体育立法的可行性,切实提高体育制度建设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要改进体育立法的工作方法,增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扩大体育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公众参与体育立法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体育立法项目、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体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法项目,要公开登报征询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实行立法项目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体育部门要落实《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科学分析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做出决定。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在体育执法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请求权,规范体育执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依法行政贯穿于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依法行政作为基础性工作和全局性工作,对贯彻《纲要》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统筹规划,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督促检查,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提出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年度安排和配套措施;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信息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其他职能机构要结合业务工作,提出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各执法人员要明确其依法行政的岗位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纲要》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