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1:54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工商办字〔2007〕256号


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真正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 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协助政府进一步细化、明确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难点与问题、特别是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分解到工商所,分片划段。要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抓反复,反复抓,防止前清后乱。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要针对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反复性强的特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一户,解决一户,把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小食杂店是指规模较小的以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小摊点是指无固定门面、露天(含私搭乱建棚屋)经营的摊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分类管理,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开展工作。一是对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但具备经营其他商品条件的,可引导其办理经营范围不包括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对不能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且无法满足工商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建议地方卫生部门对外来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门槛和有关收费标准,通过简化手续,将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三是对向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提供房屋从事经营的,要向出租房屋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四是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摊点,由基层工商所按区域、市场逐户排查。要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其进入固定经营场所或市场内经营,依法规范;对流动经营食品的小摊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对在集贸市场中开办的小食品加工销售点、小摊点, 由集贸市场统筹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应要求集贸市场开办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或集贸市场无开办者的,予以取缔。农村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属于专项整治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文件精神,宣传国务院关于彻底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决定,使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经营者的理解。同时,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关要针对无照经营反复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进行分解,做到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所长、具体执法人员责任明确;二是请示报告制度。对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三是协作配合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四是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地方基层组织作用机制。要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早发现、早规范、早取缔;五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制订具体考核指标,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量化;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处理。
  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的长期复杂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企〔2006〕340号
 【发布日期】2006-09-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和石油石化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一)《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前。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地方国有企业应将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中央各部门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7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1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略)
     2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略)
     4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略)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略)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详见财政部网络www.mof.gov.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