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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6:42:11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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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8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桂林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活动,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必要时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受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有一定的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者,可适当放宽)。

  (四)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技能鉴定合格,并获国家颁布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科学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第八条 按照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疫操作程序,完成对责任区内所有畜禽的免疫。协助开展责任区内畜禽的产地检疫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对畜禽施加畜禽标识。

  第十条 做好疫病普查、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一条 准确统计责任区内畜禽存栏情况。对责任区内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

  第十二条 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第十三条 认真完成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批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报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二)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聘用。并由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档,统一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经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五章 工作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将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安排工作补贴;各县将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人每月工作补贴参照市(区)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 工作补贴由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构成,两者比例不得低于6:4,基础补贴实行逐月发放,绩效补贴经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后发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优秀和称职两个档次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全额发放绩效补贴,对不称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取消绩效补贴。

  第十九条 工作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市、县(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资金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工作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暂停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工作补贴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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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


  随着寒冬季节的来临,强冷空气活动频繁。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有大风强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有效应对严寒天气,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确保其安全过冬,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街头救助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护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要特别针对强降温天气,做好应急预案,增加物资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及时设立临时避寒场所,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二、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救助行动。各地要成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和救助管理机构参加的工作组,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救助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救助,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服务小分队,主动上街开展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要更加关注和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老人,及时予以救助保护,需医院治疗的,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要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在积极参加集中救助行动的同时,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和功能,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前来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同时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要迅速处置。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待群众反映的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线索的,也要及时行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确保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全过冬。


  四、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勇于承担重任,切实发挥救助服务中坚作用。要进一步改善救助服务条件,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制度,积极探索开放式救助模式。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开辟专门区域,开放部分服务设施,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式救助,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有饭吃,有暖衣,有避寒场所。


  五、各地要本着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南方地区,要高度重视阴冷降温天气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带来的危害。要认真分析往年寒冬季节人口流动特点和救助服务经验,转变工作观念,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救助服务措施,大力开展救助服务,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各地要把本通知精神和救助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所有救助管理机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方案



为规范行政执法执收部门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执行力为抓手,规范职能部门收费行为,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费制”,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此次涉企“一费制”改革原则上将所有市级涉企收费执收单位纳入改革管理范围。省属驻许执收单位参照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管理,其收费工作与市级同步进行。坚持缴费程序更加简便,缴费地点更加集中,缴费次数进一步减少,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的原则,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成立机构(8月20日—9月10日)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市政府成立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组,设立“一费制”工作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二)动员宣传,营造氛围(9月11日—9月30日)



9月下旬召开全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改革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调动执收单位和企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确定试点企业(10月1日—10月31日)



在市直纳税前100强企业中,选取20—30家企业作为涉企收费“一费制”试点单位。由企业自愿向“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确定为试点单位,建立档案,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确定收费额度(11月1日—11月30日)



1.定费原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一费制”工作办公室牵头,按照《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审核,减轻企业负担。



2.定费方法。由市“一费制”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执收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协商,确定每年应征规费标准,签订《定费协议书》,按照《定费协议书》确定的缴费额,填写《缴费明白卡》。



3.规费管理和使用。今年12月1日,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开始试运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缴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非税收入专户,并及时缴入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4.定费时限。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一费制”办公室),负责“一费制”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缴纳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上,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加大涉企收费监督力度。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及其服务窗口有关涉企收费的协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与企业联系,加强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再收取“一费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监察部门要对“一费制”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对“一费制”企业的执收行为,发现部门有乱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许昌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自愿、便利,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来我市投资并经认定的“一费制”企业。



第三条涉企收费“一费制”是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的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的办法。凡以往确定由税务等部门代征的收费项目,仍由原征收部门代征。



第四条“一费制”企业的条件



凡在我市投资和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涉企“一费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涉企“一费制”企业并建立档案,给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五条涉企“一费制”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1.依据国家规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2.核定标准为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下限;



3.实际收费没有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下限的,比照前两年职能部门到该企业的实际收费的平均额为收费基础,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达到国家收费标准下限;



4.有缴费项目而往年未征收的暂不列入缴费内容,不予核定;



5.对国家和省新增加征收或减少、取消的项目及时予以审核,明确并及时予以增加、减少或取消相应项目;



6.从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一费制”核定范围。



(二)企业缴费定额原则上每两年审核一次。凡符合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审核。



第六条编制“一费制”收费目录。执收部门对将在我市注册投资并符合“一费制”条件的企业和已在我市注册投资的“一费制”企业的新上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应提供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一费制”办公室统一审核,“一费制”办公室核定后统一编制《许昌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在“一费制”办公室监督下,执收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许昌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次性统一收缴相关费用。



第七条确定“一费制”收费定额。执收部门到已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费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逐企业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数额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文件和前两年对该企业的收费收据报送“一费制”办公室。“一费制”办公室将执收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数额向企业反馈核实,征求意见后根据缴费定额的审核原则,审核各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收费总额,给企业签发《行政事业性缴费明白卡》。“一费制”企业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通过指定的代收银行将费用一次性上缴财政,执收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完善手续。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对按时交纳规费的“一费制”企业,任何职能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一)执收部门擅自收取费用的;



(二)执收部门不履行服务义务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三)执收部门未按程序申报,行政审批前擅自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实行强制服务或变相收费的;



(四)执收部门违反“一费制”暂行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一费制”办公室对“一费制”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将不再纳入“一费制”管理,由执收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