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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54:36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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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88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现将《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物价局、监狱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承担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等6个政府组成部门分别为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的自查自评、审核、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一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奖励。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五条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按照部门工作职能,提出目标任务,经目标责任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审定。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
(一)职能目标65分。主要考核其部门职能、职责情况及当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共性目标25分。主要考核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廉政建设与政风行风以及政令畅通目标(政务督查、应急管理、会议纪律和“窗口”及便民服务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目标责任管理单位集体对各部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七条 考核分为集体考核、单项考核和综合评价、评议三类。
(一)职能目标实行集体考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其他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进行集体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府考核办审定。
(二)共性目标实行单项考核。
1.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目标(5分),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考核。
2.廉政建设目标(5分),由自治区监察厅考核。
3.政务督查(4分)、应急管理(4分)、会议纪律(3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考核;“窗口”及便民服务目标(4分)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考核。
无共性考核目标的部门管理机构,取同类目标的平均值。
(三)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管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由政府考核办组织;对部门管理机构的综合评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其他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进行集体评议。
第八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职能目标。
1.量化目标。(1)完成目标任务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照目标的实绩计分; 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2 )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的不计分,完成目标100%至110%(含)按实绩计分,超过110%的不再计分。
2.定性目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3.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职能目标任务低于50%的,酌情按基本分值的80%计分。
(二)获奖加分。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分、0.9分、0.8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分、0.4分、0.3分;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分、0.4分、0.3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突出贡献和创新工作加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其经验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肯定并推广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考核组审定后每项加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受批评扣分事项。
1.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不落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五)其他扣分。被考核部门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除3分。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或单位出现集体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程序为:
(一)自查自评。年中(7月5日)、年底(次年1月15日)部门管理机构要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经各自目标责任管理单位审核后,按时报送政府考核办。
(二)考核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其他目标责任管理单位对所有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能目标、综合评议目标进行集体考核,考核结果报送政府考核办。
(三)现场考核。自治区政府派出考核组,对部门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审定。政府考核办对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分明。
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处罚采取扣除奖金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为95分(含)以上、85分(含)—95分、75分(含)—85分、75分以下,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
(一)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在确定的“优秀”部门中,按2∶3∶5的比例确定本组一二三等奖。对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额度,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二)凡效能目标考核“较差”的单位,自治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奖金。奖金扣发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政府考核办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对考核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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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6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活跃对外经贸活动,繁荣我市经济、根 据国家、省有关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营的来料加 工业务除外)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除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自行对外签约外, 其他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当地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对外签约或共同签 约。 第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 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五条 除国家限制和不准承接加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涉及外商作价提供设备的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1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县(市 、区)外经部门审批;涉及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的,不论规模大小的项目,各县(市、区)外 经部门均可自行审批。
第六条 外商到我市兴办来料加工项目租用的厂房,可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房租价80%或低于8 0%优惠收取租金。加工企业收取工缴费的标准可比照珠江三角洲地区同类产品降低20%左右 。
第七条 对引进外商到我市投资买地建厂,并投入来料加工生产的,可按每平方米2-3元给 予介绍者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外商到我市租厂房办项目或租地建厂,并投入来料加工生产的 ,按第一个月租金给予介绍者一次性奖励。所需奖金由卖方和出租方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各县(市、区)均可设立加工区。厂房和配套设施由外商建造的,可免征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 第九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材料(除国家纳入进口总量管理的商品外)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一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监管,登记放行。
第十二条 除国家限制或不准承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凡经批准的合同,其产品出 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按有关规定凭已批准的合同登记放行。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由 省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外经贸委会同有关 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照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十四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市进出口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购买国内原辅材料、零 部件、进行加工装配,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可凭购买国内原辅材料的出口合同到税务部门办 理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 允许外商参与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或聘请外商管理对外加工装 配企业的生产。
第十六条 为支持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加工复出口,企业可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 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成立本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允许企业先进口料件存入海关监管的保税 仓库,待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后再办理台帐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进口量大,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料件进口、加工各工序到成品出口都实行计算 机管理的企业,经向海关申请同意,可视同派驻海关监管员工的保税工厂,不实行台帐管理 。
第十八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第十九条 在我市新办的来料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免 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第二、三年企业缴交的所得税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额的60 %返还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用水、用电按保水保电单位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招收社会临工征收的临工调配费给予优惠待遇,一年核 定一次,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2%计征。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创汇100万港元或月运输量超过60吨的,可申请内地 至港澳直通运输车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展“三来一补”业务的试行规定》(湛府发[1988]6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的请示》(苏工商[2001]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补足被抽逃出资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公司被抽逃出资后已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通过公司年检;公司被抽逃部分出资后,其剩余注册资本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限期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在年检中将该公司定为B级企业。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